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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婕儒
具 保 人 曾麗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麗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曾麗珍因被告卓婕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10010466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9 月3 日桃檢秋宙101 助742 字第076816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1 年8 月27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15036949號函、中和第一分局101 年8 月27日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15117193號函,及本院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紙存卷足參,而具保人亦表示其無法找到被告等語,復有本院101 年9 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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