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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林家軍
被 告 辛汶福(原名辛明福)
賈文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410 號傷害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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