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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該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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