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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慧如
蔡瑞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慧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5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慧如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罪,共壹佰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及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蔡瑞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罪,共壹佰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及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翁慧如自民國92年4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下稱「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擔任研究助理,負責辦理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之供應收入、出納、帳務報表製作及單據核銷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蔡瑞哲係翁慧如之夫,於95年間擔任新揚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揚行公司」)之業務,另於97年設立潤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霈公司」)並擔任負責人。
翁慧如、蔡瑞哲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廠商欄位所示之潤霈公司、新揚行公司、來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來德公司」)、騰吉泰醫材有限公司(下稱「騰吉泰公司」)、極意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極意公司」)、凱爾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爾公司」)、蒲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蒲川公司」)、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崴公司」)、愛派司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愛派司公司」)、亞斯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斯克公司」)、金田立有限公司(下稱「金田立公司」)、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眾成公司」)、冠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威公司」)、明倉有限公司(下稱「明倉公司」)採購如附表購買品名欄位所示之耗材,竟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製單日期,利用翁慧如業務上負責辦理核銷作業,可使用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各組組長張家宜、柯世禎、吳銘芳、蔡倉吾、主任蘇銘嘉印章之機會,先由蔡瑞哲向如附表廠商欄位所示之各公司不知情銷售人員佯稱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欲購買如附表購買品名欄位所示之耗材,而取得如附表購買品名欄位所示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再交由翁慧如持向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報帳。
翁慧如之報帳程序,係依取得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品項、金額,製作不實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暨公衛學院支出憑證黏存單」(下稱「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報價單,分別盜蓋其持有之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組長張家宜、柯世禎、吳銘芳、蔡倉吾、主任蘇銘嘉等人之印章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之「經手人」或「監驗或證明」欄位(詳如附表經手人印文、監驗或證明印文欄位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張家宜、柯世禎、吳銘芳、蔡倉吾、蘇銘嘉,再交由不知情之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單位主管、保管股、主辦會計單位及機關長官蓋章以行使之,使臺灣大學醫學院會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確有向各該公司採購貨品,而將如附表金額欄位所示之款項匯入各該公司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分別詐取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購買品名欄位所示之貨物。
嗣經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出納兼會計劉秀文查覺有異後,向教育部政風處舉報,翁慧如、蔡瑞哲在偵查犯罪機關知悉本件犯罪前,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始悉上情。
二、案經翁慧如、蔡瑞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該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證據,其中關於傳聞證據部分,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4 或其他傳聞例外規定,本有證據能力外,餘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4頁),並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14 頁- 第119 頁背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皆屬適當,核諸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訊據被告翁慧如、蔡瑞哲對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0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廠商邱修定、賴正德、黃裕華、黎冠羽(他㈡卷第17-18 頁)、證人即廠商羅翔煒、張覺前、黃致成(他㈡卷第92-95 頁)、證人即廠商吳煥斌、曹美真、蘇永村、廖進隆(他㈡卷第125-126 頁)、證人即廠商張瑞麟、羅淵城(他㈡卷第139-140 頁)、證人即廠商吳建宏(他㈡卷第148-149 頁)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據證人劉秀文於教育部政風處(他㈠卷第3- 4頁)、偵訊(他㈠卷第73-75 頁)、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10-113 頁)證述在卷,復有劉秀文所撰寫之臺大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經費核銷問題(檢舉書及相關單據)(他㈠卷第5-33頁)、被告提出之和解書、支票影本、結算證明書、簽收單據(他㈠卷第59-60 、65-66 頁)、教育部政風處100年6 月23日函(他㈠卷第62頁)、潤霈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00 年9 月13日函暨檢附財稅資料(他㈠卷第68頁、71頁)、劉秀文提出之臺大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特案研究助理翁慧如不實核銷帳款案報告暨檢附附件資料(他㈠卷第78-201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0 年10月14日(他㈠卷第204-224 頁)、銀行回應明細資料(開戶狀態)(他㈠卷第227 頁)、翁慧如、蔡瑞哲、潤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帳戶之相關資料回函(他㈠卷第236-461 頁)、被告提出之潤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㈠卷第470-489 、491-524 、526-530 頁)、證人邱修定及賴正德偵訊時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買受人:台大醫學院)、來德生技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他㈡卷第20-32 頁)、證人黃裕華偵訊時提出之新揚行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33- 49頁)、證人黎冠羽偵訊時提出之極意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50-89 頁)、證人羅翔煒偵訊時提出之愛派司生技有限公司銷貨憑單、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97- 101頁)、證人張覺前偵訊時提出之出貨明細、浦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99 年間對臺大醫院實習動物中心銷售產品明細、浦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102、113-120 頁)、證人黃致成偵訊時所提出之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影本(他㈡卷第103-107 、108-112 頁)、證人蘇永村偵訊時提出之亞斯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金田立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冠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129-135 頁)、證人吳煥斌偵訊時提出之潤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136 頁)、證人羅淵城偵訊時提出之明倉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142 頁)、證人張瑞麟偵訊時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活期存款存摺影本(他㈡卷第144-145 頁)、證人吳建宏偵訊時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他㈡卷第150-151 頁)、被告偵查中提出之潤霈公司股東名冊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潤霈公司97、98、99年進貨明細與歷史庫存一覽表、97年進、銷貨發票影本、送貨存根單影本、98、99年進貨發票影本、98、99年銷貨發票影本、被告蔡瑞哲簡歷(偵卷第17-51 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1 年3 月14日函暨附件(偵卷第54-99 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1 年4 月17日函(本院卷第42-47 頁)在卷可稽,復有本案附表所列之支出傳票、支出憑證黏存單、後附之發票、估價單扣案可佐(見外放證物),足認被告2 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6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如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又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尤於刑法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為適當(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377號、4123號、97年度臺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翁慧如、蔡瑞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2 人於附表所示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盜用印章之行為,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2 人就如附表編號21、25、30、32、40、41、42、43、44、45、46、47、48、50、54、55、56、57、59、63、64、65、67、68、69、74、77、78、82、83、84、85、87、89 、90 、91、92、95、101 、107 、113 、114、117 、118 所示之犯行,分別係於同日(即支出憑證黏存單製作日期)多次以前揭方式詐取貨品,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關係,為接續犯,均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2 人間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蔡瑞哲不具有前揭支出憑證黏存單業務上之製作權,惟其與該文件具有業務上製作權之被告翁慧如共同犯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正犯。
被告2 人各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目的係在詐取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之購買品名貨品,犯罪目的均屬單一,應認各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2 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各罪(共11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至被告2 人之辯護人雖以被告2 人僅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為詐騙對象,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以盜蓋印章黏貼憑單之方式詐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主張被告2 人所為應屬接續犯等語(本院卷第88頁),惟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從96年開始,核銷的支出憑證黏存單都是以電腦檔案製作後列印再經手蓋章,黏存單上的填單日期是電腦系統自動帶入,打開檔案之後直接系統就會跑出當天的日期,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面的填單日期就是經手人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的日期等情,業據證人劉秀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 第113 頁),而被告翁慧如於本院審理時供承:證人劉秀文證述關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製單日期是系統自動帶入無法更改之情屬實;
我製作每一張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核銷的流程均如同外放證物的扣案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面填單日期之記載(即如同附表支出憑證黏存單日期欄位所示)(本院卷第113 頁背面、第120 頁背面),足認被告2 人各次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取貨品之時間,係以支出憑證黏存單製單日期為準,則被告2 人所為前揭犯行係自96年1 月25日(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製單日期)至100 年3 月2 日止(即附表編號118 所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製單日期),其等前揭所為之犯罪時間長達4 年餘,各次犯行已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在刑法評價上,自難論以接續犯。
是被告2 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各罪(118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2 人之選任辯護人為渠等所提上開辯護意旨,尚難採憑。
另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職司犯罪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之權。
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3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 人於有權偵查犯罪機關發覺犯罪前,即於100 年4 月29日主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自首及願受裁判之意,有100 年4 月29日偵訊筆錄在卷可稽(他㈡卷第37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2 人所為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8 所示各罪,均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壯,為達成被告蔡瑞哲業務績效並取得附表所示之貨品,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共同利用被告翁慧如在臺大醫學院動物中心擔任研究助理,負責單據核銷等業務之機會,由被告翁慧如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盜蓋如附表經手人印文、監驗或證明印文欄位所示之印章後,持以核銷費用而詐取如附表購買品名欄位所示之貨物,被告2 人因而獲取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本案係被告2 人主動自首,被告2 人勇於面對過錯且坦承犯行,並已與臺大醫學院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此有和解書(他㈠卷第58頁)、結算證明書(他㈠卷第65頁)附卷可參,業已積極彌補所犯損失,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危害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2 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犯行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本件被告翁慧如、蔡瑞哲所犯前揭各罪,其主刑經本院依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之應執行刑,本院為適度反應被告蔡瑞哲於本件係居於肇因者之地位,被告翁慧如則係利用其所從事業務以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之參與程度,被告翁慧如、蔡瑞哲均自首且自白全部犯行之人格特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對被告2 人分別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
㈥又查被告翁慧如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參以被告翁慧如於偵訊時供稱:我先生(即被告蔡瑞哲)拿給我多少單據,我就負責黏貼,我先生一直拜託我幫他做核銷,說會有業績上好的表現,我覺得很痛苦才會離開這個職位,才能終止這件事等語(他㈠卷第231 頁),堪認其因配偶即被告蔡瑞哲之請託,未恪盡職責,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被告翁慧如於犯後已主動到案自首並坦認犯行,復已與被害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達成和解,並依清查結算數額新臺幣(下同)1171萬2455元賠償予被害人,此有和解書(他㈠卷第58頁)、結算證明書(他㈠卷第65頁)、簽收單據(他㈠卷第66頁)、支票影本(他㈠卷第59、60頁)在卷為憑,堪認其犯後確有悔悟之意。
復審酌被害人之代理人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秘書林俊發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民事部分有得到全部的賠償,包括我們有以銀行的利息得到一些應得到的利息。
我們院方的想法是,既然民事上的損失已經達到最低,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等語(本院卷第122 頁背面),本院認被告翁慧如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翁慧如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
另本院考量為促使被告翁慧如心繫守法觀念,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翁慧如應依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30萬元,以啟自新。
至於被告蔡瑞哲係本案肇生之主要原因,被告翁慧如亦係受被告蔡瑞哲以配偶關係為請託始罹刑章,本院認被告蔡瑞哲僅為求業績表現而屢以夫妻之情請託被告翁慧如配合共同為前揭犯行,被告蔡瑞哲犯罪動機之可責性較高,衡諸比例原則等價值要求,尚難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維護刑罰之均衡,併此敘明。
㈦另被告2 人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如附表所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因被告2 人已持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行使,並非被告2 人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至附表所示經手人、監驗或證明印文,因係被告未經附表所示之人同意,自行蓋用其等留存於被告翁慧如處之之印章,業據被告翁慧如供承明確,是該等印文均非偽造印章之印文,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何俏美
法 官蔡羽玄
法 官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支出憑證│傳票日期│傳票編號│詐取貨品│金 額│經手人│監驗或│廠商│所附憑│起訴│說 明│
│ │黏存單之│ │ │ │ │印文(│證明印│ │證 │書附│ │
│ │製單日期│ │ │ │ │單位:│文(單│ │ │表所│ │
│ │(即犯罪│ │ │ │ │1枚) │位:1 │ │ │載編│ │
│ │時間) │ │ │ │ │ │枚) │ │ │號 │ │
├──┼────┼────┼────┼────┼───┼───┼───┼──┼───┼──┼────────┤
│1 │960125 │960201 │T200152 │蛋白 │16,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59 │於97年潤霈公司成│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立前,被告蔡瑞哲│
│ │ │ │ │ │ │ │ │司 │ │ │為新揚行公司銷售│
│ │ │ │ │ │ │ │ │ │ │ │貨物予臺大醫學院│
│ │ │ │ │ │ │ │ │ │ │ │動物中心,但實際│
│ │ │ │ │ │ │ │ │ │ │ │上貨物由蔡瑞哲領│
│ │ │ │ │ │ │ │ │ │ │ │取後轉賣。於97年│
│ │ │ │ │ │ │ │ │ │ │ │潤霈公司成立後,│
│ │ │ │ │ │ │ │ │ │ │ │改由新揚行公司向│
│ │ │ │ │ │ │ │ │ │ │ │潤霈公司訂貨,然│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並未實│
│ │ │ │ │ │ │ │ │ │ │ │際出貨。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60306 │960313 │T200437 │凝血蛋白│16,000│柯世禎│蘇銘嘉│新揚│發票、│60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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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0315 │960321 │T200518 │凝血蛋白│32,000│翁慧如│李碧珍│新揚│發票、│61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960323 │960402 │T200602 │凝血蛋白│32,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62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960409 │960413 │T200715 │黏多醣體│42,000│蔡倉吾│蘇銘嘉│新揚│發票、│63 │同編號1 │
│ │ │ │ │ │ │ │(2枚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960425 │960507 │T200980 │凝血蛋白│48,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64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960509 │960518 │T201123 │硫酸鈣 │42,5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65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960523 │960601 │T201226 │硫酸鈣 │42,5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66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960605 │960611 │T201381 │凝血蛋白│48,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67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960615 │960620 │G200375 │硫酸鈣 │42,5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46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960702 │960705 │G200418 │纖維蛋白│54,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47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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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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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0713 │960718 │G200460 │凝血蛋白│54,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48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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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0725 │960803 │G200495 │硫酸鈣 │57,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49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960815 │960821 │G200541 │凝血蛋白│48,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50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960829 │960904 │G200576 │葡萄糖胺│36,000│柯世禎│蘇銘嘉│極意│發票、│107 │極意公司取得臺大│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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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960831 │960905 │G200584 │硫酸鈣 │57,000│吳銘芳│蘇銘嘉│新揚│發票、│51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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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960910 │961009 │G200665 │磷酸鈣、│72,000│翁慧如│蔡倉吾│新揚│發票、│52 │同編號1 │
│ │ │ │ │葡萄糖胺│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961017 │961023 │G200703 │磷酸鈣、│90,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53 │同編號1 │
│ │ │ │ │凝血蛋白│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961101 │961106 │G200732 │葡萄糖胺│72,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08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961109 │961114 │G200766 │磷酸鈣 │57,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54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961126 │961203 │G200798 │凝血蛋白│92,000│翁慧如│吳銘芳│新揚│發票、│55 │同編號1 │
│ │ │ │ │、磷酸鈣│ │ │(3枚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61126 │961203 │G200797 │葡萄糖胺│72,000│翁慧如│吳銘芳│極意│發票、│109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961207 │961211 │G200836 │纖維蛋白│56,000│翁慧如│吳銘芳│新揚│發票、│56 │同編號1 │
│ │ │ │ │自製備組│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961214 │961225 │G200878 │醣醛酸 │43,2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0 │同編號15 │
│ │ │ │ │ │ │ │、李碧│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珍(各│ │ │ │ │
│ │ │ │ │ │ │ │1枚)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961219 │961225 │G200878 │核甘酸 │43,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57 │同編號1 │
│ │ │ │ │ │ │ │、李碧│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珍(各│司 │ │ │ │
│ │ │ │ │ │ │ │1枚)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961225 │961227 │G200898 │選殖套組│48,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58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61225 │961227 │G200898 │醣醛酸 │54,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1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970122 │970125 │T200119 │醣醛酸 │48,5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1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970201 │970218 │T200258 │醣醛酸 │64,8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2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970219 │970225 │T200303 │醣醛酸 │68,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3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970303 │970305 │T200407 │醣醛酸 │64,8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4 │同編號1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970410 │970416 │T200836 │磷酸鈣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3 │潤霈公司乃被告蔡│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瑞哲所經營,臺大│
│ │ │ │ │ │ │ │ │ │ │ │醫學院動物中心撥│
│ │ │ │ │ │ │ │ │ │ │ │款後,被告蔡瑞哲│
│ │ │ │ │ │ │ │ │ │ │ │並未實際出貨。 │
│ ├────┼────┼────┼────┼───┼───┼───┼──┼───┼──┼────────┤
│ │970410 │970416 │T200836 │醣醛酸 │68,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5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970422 │970425 │T200929 │纖維蛋白│66,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4 │同編號30 │
│ │ │ │ │膠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970520 │970523 │T201252 │磷酸鈣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5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0520 │970602 │T201314 │醣醛酸 │57,6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6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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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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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70610 │970613 │T201455 │核藻酸 │72,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6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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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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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70624 │970625 │T201581 │醣醛酸 │72,6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7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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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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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70625 │970701 │G200388 │血漿聚合│33,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 │同編號30 │
│ │ │ │ │酵素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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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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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70715 │970718 │G200449 │三鈣磷酸│78,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 │同編號30 │
│ │ │ │ │鹽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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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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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70721 │970725 │G200468 │醣醛酸 │72,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2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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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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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70724 │970725 │G200468 │蛋白脢聚│33,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 │同編號30 │
│ │ │ │ │合酵素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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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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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70811 │970814 │G200520 │纖維蛋白│72,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4 │同編號30 │
│ │ │ │ │膠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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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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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70820 │970821 │G200546 │褐藻酸 │75,6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1 │蒲川公司取得臺大│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 ├────┼────┼────┼────┼───┼───┼───┼──┼───┼──┼────────┤
│ │970820 │970821 │G200546 │凝血蛋白│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3 │同編號15 │
│ │ │ │ │脢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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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970908 │970909 │G200618 │蛋白脢聚│26,4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5 │同編號30 │
│ │ │ │ │合酵素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0908 │970909 │G200618 │黏多醣液│34,125│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2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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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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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70916 │970918 │G200648 │醣醛酸 │67,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6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0916 │970918 │G200648 │三鈣磷酸│71,4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3 │同編號40 │
│ │ │ │ │鹽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0916 │970923 │G200657 │凝血蛋白│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4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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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916 │971002 │G200682 │蛋白 │24,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5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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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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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71007 │971013 │G200726 │聚胺醣 │29,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7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007 │971013 │G200726 │琉璃醣碳│64,8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8 │同編號30 │
│ │ │ │ │基酸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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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971020 │971024 │G200770 │褐藻酸 │75,6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4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020 │971024 │G200770 │蛋白 │77,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6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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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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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71107 │971111 │G200813 │凝血蛋白│15,6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7 │同編號15 │
│ │ │ │ │酵素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107 │971113 │G200831 │纖維蛋白│19,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9 │同編號30 │
│ │ │ │ │檢測試劑│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107 │971113 │G200831 │細胞分離│14,91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5 │同編號40 │
│ │ │ │ │套組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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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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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71117 │971120 │G200857 │交聯聚合│72,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0 │同編號30 │
│ │ │ │ │蛋白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117 │971120 │G200857 │醣醛酸 │80,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8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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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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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71125 │971201 │G200881 │聚合脢 │79,8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6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125 │971201 │G200879 │磷酸鈣 │68,0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4 │登崴公司取得臺大│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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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971203 │971205 │G200907 │血漿檢測│67,62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7 │同編號40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203 │971205 │G200907 │氫氧基磷│60,00 │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1 │同編號30 │
│ │ │ │ │酸鹽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203 │971205 │G200907 │免疫蛋白│58,2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5 │同編號47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71203 │971205 │G200907 │蛋白脢抑│72,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19 │同編號15 │
│ │ │ │ │制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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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971217 │971222 │G200967 │試劑 │57,5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6 │同編號47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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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71222 │971223 │G200968 │琉璃醣碳│21,6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2 │同編號30 │
│ │ │ │ │基酸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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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222 │971223 │G200968 │鞣酸混合│16,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0 │同編號15 │
│ │ │ │ │液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971224 │971226 │G200990 │聚合脢酵│18,27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8 │同編號40 │
│ │ │ │ │素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980114 │980116 │T200047 │鞣酸混合│30,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7 │同編號30 │
│ │ │ │ │液組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980120 │980202 │T200090 │脂多醣 │43,2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1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 │980204 │980206 │T200153 │試劑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8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204 │980206 │T200153 │稀釋液 │78,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2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 │980217 │980219 │T200269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9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217 │980219 │T200269 │耐熱酵素│78,4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8 │同編號47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217 │980219 │T200269 │血液瓊脂│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3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217 │980220 │T200282 │血清檢測│78,0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9 │同編號47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6 │980305 │980310 │T200450 │乳酸測試│75,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0 │同編號30 │
│ │ │ │ │紙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305 │980310 │T200450 │肝酵素 │78,0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91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7 │980306 │980310 │T200450 │試劑 │79,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71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80306 │980310 │T200450 │聚合脢反│77,5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4 │同編號15 │
│ │ │ │ │應管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 │980312 │980316 │T200507 │試劑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72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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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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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80319 │980320 │T200564 │試紙 │37,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1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319 │980320 │T200564 │稀釋液 │52,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5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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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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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80401 │980407 │T200743 │血清檢測│75,600│翁慧如│蘇銘嘉│冠威│發票、│186 │冠威公司取得臺大│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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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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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80409 │980410 │T200804 │聚合酵素│52,8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2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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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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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890415 │980416 │T200857 │血清檢測│36,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3 │同編號30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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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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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80424 │980427 │G200266 │試紙 │37,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7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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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424 │980427 │G200266 │稀釋液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8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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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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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80630 │980703 │G200485 │聚合酵素│79,38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8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630 │980703 │G200485 │血液瓊脂│78,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68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80630 │980703 │G200485 │稀釋液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29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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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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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80706 │980708 │G200514 │試紙 │75,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19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706 │980708 │G200514 │聚合脢反│77,5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0 │同編號15 │
│ │ │ │ │應管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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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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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980713 │980715 │G200533 │聚合脢反│62,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1 │同編號15 │
│ │ │ │ │應管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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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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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980724 │980728 │G200573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0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724 │980728 │G200573 │基胺酸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2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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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980812 │980817 │G200636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1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0812 │980817 │G200636 │核酸混合│78,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3 │同編號15 │
│ │ │ │ │液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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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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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80826 │980901 │G200676 │試紙 │75,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2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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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826 │980901 │G200676 │稀釋液 │26,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4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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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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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80904 │980908 │G200732 │稀釋液 │36,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5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1 │980914 │980916 │G200761 │基胺酸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6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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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980918 │980923 │G200777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3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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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81001 │981006 │G200852 │聚合脢反│78,750│翁慧如│蘇銘嘉│冠威│發票、│185 │同編號60 │
│ │ │ │ │應管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4 │981016 │981020 │G200863 │試劑 │76,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4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016 │981020 │G200893 │稀釋液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7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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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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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981026 │981027 │G200913 │肝酵素 │72,0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97 │同編號47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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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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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981029 │981102 │G200924 │血清檢測│76,000│翁慧如│蘇銘嘉│亞斯│發票、│173 │亞斯克公司取得臺│
│ │ │ │ │試劑 │ │ │ │克公│報價單│ │大醫學院動物中心│
│ │ │ │ │ │ │ │ │司 │ │ │訂單後,將貨物交│
│ │ │ │ │ │ │ │ │ │ │ │給被告蔡瑞哲,然│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未出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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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7 │981103 │981104 │G200957 │試紙 │75,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5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103 │981104 │G200957 │試劑 │78,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8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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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8 │981116 │981118 │G201025 │血液瓊脂│78,0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69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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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116 │981118 │G201025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89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116 │981119 │G201029 │濾材 │79,500│翁慧如│蘇銘嘉│明倉│發票、│187 │明倉公司取得臺大│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將貨物交給│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被告│
│ │ │ │ │ │ │ │ │ │ │ │蔡瑞哲未出貨。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 │981124 │981125 │G201061 │核酸混合│78,4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2 │來德公司取得臺大│
│ │ │ │ │液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將貨物交給│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被告│
│ │ │ │ │ │ │ │ │ │ │ │蔡瑞哲未出貨。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0 │981127 │981201 │G201078 │基胺酸 │62,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39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 │981201 │981203 │G201106 │乳酸脫氫│78,000│翁慧如│蘇銘嘉│騰吉│發票、│162 │騰吉泰公司取得臺│
│ │ │ │ │酵素 │ │ │ │泰公│報價單│ │大醫學院動物中心│
│ │ │ │ │ │ │ │ │司 │ │ │訂單後,向潤霈公│
│ │ │ │ │ │ │ │ │ │ │ │司訂貨,然被告蔡│
│ │ │ │ │ │ │ │ │ │ │ │瑞哲並未實際出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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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2 │981204 │981208 │G201133 │血清檢驗│79,2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70 │同編號1 │
│ │ │ │ │試劑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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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204 │891208 │G201133 │乳酸測試│78,400│翁慧如│蘇銘嘉│亞斯│發票、│174 │同編號76 │
│ │ │ │ │紙 │ │ │ │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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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204 │981208 │G201133 │肝酵素 │78,000│翁慧如│蘇銘嘉│金田│發票、│178 │金田立公司取得臺│
│ │ │ │ │ │ │ │ │立公│報價單│ │大醫學院動物中心│
│ │ │ │ │ │ │ │ │司 │ │ │訂單後,將貨物交│
│ │ │ │ │ │ │ │ │ │ │ │給被告蔡瑞哲,然│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未出貨│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3 │981208 │981209 │G201147 │蛋白脢抑│78,4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26 │同編號30 │
│ │ │ │ │制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208 │981209 │G201147 │組織病理│75,2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3 │同編號79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208 │981209 │G201147 │肝酵素 │76,800│翁慧如│蘇銘嘉│明倉│發票、│188 │同編號78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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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981223 │981224 │G201213 │脂多醣 │66,0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90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223 │981224 │G201213 │穀胱甘肱│62,4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0 │同編號15 │
│ │ │ │ │試劑組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81223 │981224 │G201213 │核酸引子│68,0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4 │同編號79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5 │990120 │990121 │T200082 │脂多醣 │77,0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8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120 │990121 │T200082 │稀釋液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50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6 │990121 │990125 │T200103 │細胞老化│79,2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9 │同編號79 │
│ │ │ │ │試劑組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7 │990122 │990125 │G200031 │乳酸測試│78,400│翁慧如│蘇銘嘉│亞斯│發票、│175 │同編號76 │
│ │ │ │ │紙 │ │ │ │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90122 │990125 │G200031 │試劑 │79,500│翁慧如│蘇銘嘉│冠威│發票、│183 │同編號6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8 │990204 │990211 │T200310 │血液瓊脂│79,000│翁慧如│蘇銘嘉│騰吉│發票、│166 │同編號81 │
│ │ │ │ │ │ │ │ │泰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9 │990303 │990308 │T200441 │試紙 │78,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9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303 │990308 │T200441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93 │同編號4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303 │990308 │T200441 │基胺酸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51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0 │990316 │990318 │T200576 │組織病理│75,2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60 │同編號79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316 │990318 │T200576 │酵素分析│78,400│翁慧如│蘇銘嘉│愛派│發票、│172 │愛派司公司取得臺│
│ │ │ │ │盤 │ │ │ │司公│報價單│ │大醫學院動物中心│
│ │ │ │ │ │ │ │ │司 │ │ │訂單後,將貨物交│
│ │ │ │ │ │ │ │ │ │ │ │給被告蔡瑞哲,然│
│ │ │ │ │ │ │ │ │ │ │ │被告蔡瑞哲未出貨│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1 │990325 │990326 │T200683 │濾材 │79,8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75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
│ │990325 │990326 │T200683 │聚合酵素│78,000│翁慧如│蘇銘嘉│亞斯│發票、│177 │同編號76 │
│ │ │ │ │ │ │ │ │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2 │990402 │990412 │G200276 │血清檢測│78,5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100 │同編號47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402 │990412 │G200276 │肝酵素 │75,000│翁慧如│蘇銘嘉│金田│發票、│179 │同編號82 │
│ │ │ │ │ │ │ │ │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3 │990414 │990416 │G200315 │稀釋液 │75,600│翁慧如│蘇銘嘉│眾成│發票、│182 │眾成公司取得臺大│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4 │990422 │990423 │G200340 │組織保存│76,800│翁慧如│蘇銘嘉│凱爾│發票、│168 │凱爾公司取得臺大│
│ │ │ │ │液 │ │ │ │公司│報價單│ │醫學院動物中心訂│
│ │ │ │ │ │ │ │ │ │ │ │單後,向潤霈公司│
│ │ │ │ │ │ │ │ │ │ │ │訂貨,然被告蔡瑞│
│ │ │ │ │ │ │ │ │ │ │ │哲並未實際出貨。│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5 │990505 │990510 │G200427 │試紙 │78,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4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
│ │990505 │990510 │G200427 │基氨酸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6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6 │990519 │990525 │G200492 │核酸引子│74,8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5 │同編號79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7 │990531 │990603 │T201441 │試劑 │79,500│翁慧如│蘇銘嘉│冠威│發票、│184 │同編號60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8 │990607 │990610 │G200590 │血液瓊脂│79,000│翁慧如│蘇銘嘉│騰吉│發票、│163 │同編號81 │
│ │ │ │ │ │ │ │(長形│泰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9 │990701 │990705 │G200697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蒲川│發票、│92 │同編號40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0 │990708 │990714 │G200740 │稀釋液 │75,600│翁慧如│蘇銘嘉│愛派│發票、│171 │同編號90 │
│ │ │ │ │ │ │ │(長形│司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 │990715 │990719 │G200763 │蛋白脢抑│78,4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5 │同編號30 │
│ │ │ │ │制劑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
│ │990715 │990719 │G200768 │穀胱肽試│70,2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7 │同編號15 │
│ │ │ │ │劑套組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2 │990721 │990722 │G200780 │細胞老化│79,2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6 │同編號79 │
│ │ │ │ │試劑組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 │990727 │990802 │G200834 │乳酸測試│78,400│翁慧如│蘇銘嘉│亞斯│發票、│176 │同編號76 │
│ │ │ │ │紙 │ │ │(長形│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4 │990728 │990802 │G200834 │濾材 │79,800│翁慧如│蘇銘嘉│新揚│發票、│73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990802 │990806 │G200851 │血清檢測│78,500│翁慧如│蘇銘嘉│登崴│發票、│101 │同編號47 │
│ │ │ │ │試劑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6 │990827 │990902 │G200957 │肝酵素 │75,000│翁慧如│蘇銘嘉│金田│發票、│180 │同編號82 │
│ │ │ │ │ │ │ │(長形│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7 │990916 │990917 │G201032 │試劑 │76,500│翁慧如│蘇銘嘉│潤霈│發票、│36 │同編號30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
│ │990916 │990917 │G201032 │基氨酸 │78,000│翁慧如│蘇銘嘉│極意│發票、│148 │同編號15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
│ │990916 │990917 │G201032 │血液瓊脂│79,000│翁慧如│蘇銘嘉│騰吉│發票、│164 │同編號81 │
│ │ │ │ │ │ │ │(長形│泰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8 │991011 │991015 │G201142 │組織病理│75,200│翁慧如│蘇銘嘉│來德│發票、│157 │同編號79 │
│ │ │ │ │試劑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9 │991014 │991015 │G201150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蘇銘嘉│凱爾│發票、│169 │同編號94 │
│ │ │ │ │ │ │ │(長形│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 │ │ │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0 │991025 │991101 │G201180 │血清檢測│78,500│翁慧如│吳銘芳│登崴│發票、│102 │同編號47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 │991111 │991115 │G201269 │試紙 │65,800│翁慧如│吳銘芳│潤霈│發票、│37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
│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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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91202 │991207 │G201370 │肝酵素 │75,000│翁慧如│吳銘芳│金田│發票、│181 │同編號82 │
│ │ │ │ │ │ │ │ │立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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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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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991206 │991213 │G201407 │濾材 │79,800│翁慧如│張家宜│新揚│發票、│74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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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206 │991213 │G201407 │核酸引子│74,800│翁慧如│張家宜│來德│發票、│158 │同編號79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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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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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91209 │991213 │G201407 │稀釋液 │74,400│翁慧如│張家宜│騰吉│發票、│165 │同編號81 │
│ │ │ │ │ │ │ │ │泰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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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209 │991214 │G201413 │血清檢測│78,500│翁慧如│張家宜│登崴│發票、│103 │同編號47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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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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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991227 │991229 │G201493 │基氨酸 │78,000│翁慧如│張家宜│極意│發票、│149 │同編號15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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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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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991228 │991229 │G201493 │聚合酵素│79,200│翁慧如│張家宜│凱爾│發票、│170 │同編號94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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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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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0000000 │0000000 │G200047 │試紙 │75,200│翁慧如│吳銘芳│潤霈│發票、│40 │同編號30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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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 │0000000 │G200047 │濾材 │66,500│翁慧如│吳銘芳│新揚│發票、│76 │同編號1 │
│ │ │ │ │ │ │ │ │行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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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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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0000000 │0000000 │T200518 │組織病理│75,200│翁慧如│張家宜│來德│發票、│161 │同編號79 │
│ │ │ │ │試劑 │ │ │ │公司│報價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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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 │0000000 │T200518 │稀釋液 │74,400│翁慧如│張家宜│騰吉│發票、│167 │同編號81 │
│ │ │ │ │ │ │ │ │泰公│報價單│ │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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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翁慧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蔡瑞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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