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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益
方雅苓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坤益、方雅苓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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