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易,609,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李享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陳怡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24034 號、101 年度偵字第3604號、第3605號及第9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李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戴李享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多次以攜帶兇器破壞門窗方式行竊,有再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0日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可資證明,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部分犯行,足認被告涉犯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行竊之次數達30件,觀之各該竊盜時間,除起訴書附表編號一所示係於93年10月18日所犯外,其餘案件,係自99年9 月4 日至101 年4 月20日止,則被告持續犯案而不間斷,犯案次數眾多,足信被告顯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罪之虞。

又被告於偵查中供認沒有存款,有向郵局及銀行質押借款,也有簽賭六合彩及打麻將;

因為工作的地方被頂讓了,年紀大、又有前科,所以從101 年2 月底開始沒有工作等情(參100 年度偵字第24034 號卷七第1370頁至第1371頁、101 年度偵字第9042號卷第73頁),顯見被告沒有存款,也沒有穩定工作,又有負債,卻以賭博方式賺取所需,經濟狀況及財物管理觀念甚為惡劣,審理至今,也未見被告經濟狀況有何改善之處,則被告相當有可能又起貪念,再度犯案,則被告反覆行竊,一再侵害社會大眾居住與財產權利,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權衡上開公益目的及羈押措施對於被告基本權利侵害之程度後,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

辯護人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未能提出相關證據釋明被告已無再犯可能,自難採信。

據上,仍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