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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寶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六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時十五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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