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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簡明雄
被 告 沈連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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