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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金鑫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楊金鑫原為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1號之詮國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詮國公司)之業務,因詮國公司負責人邱明輝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結束營業後,未支付資遣費及獎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同年5 月底至6 月13日前之期間內,接續3 次以邱明輝未收回之門禁卡及鑰匙進入詮國公司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材料等物品(價值新臺幣【下同】240,640 元),且於得手後均將上開物品放置於臺北市○○區○○路3 段96號地下3 樓之不知情友人王振名之住家停車場某處。
後經邱明輝之國內事務代理人林麗惠發現上情而報警查獲。
案經林麗惠代詮國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楊金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林麗惠之指訴相符(見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並有告訴人邱明輝名義出具之委託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蒐證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告訴人與被告間聯繫之手機簡訊翻拍畫面等資料附卷可查(見偵卷第31頁至第55頁、第93頁至第95頁),堪信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向告訴人竊得財物,係於半月內之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出於同一竊取告訴人財物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安全之犯罪手段實屬不該,惟斟酌被告係因告訴人擅自結束營業,為維護未領取之獎金及資遣費之權益,擅取告訴人上開財物作為債權擔保,亦有卷附被告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1 紙可查(見偵卷第56頁),足認其上開所為乃出於自身法意識未臻健全造成;
又衡以所竊物品之價值為240,640 元,價值非低,然上開物品均經告訴代理人林麗惠領回,對告訴人損害非鉅;
被告之生活狀況係勉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本案犯罪情節非屬嚴重,且於事後表示悔改反省之意,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
復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致為本案竊盜犯行,為確保被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以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之外,有課予一定負擔以防其再犯之必要,爰併予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命其遵守如主文所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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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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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排氣管 │ 支 │ 6 │ 48,000元 │
│ │ (單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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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排氣管 │ 套 │ 5 │ 95,000元 │
│ │(共10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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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雨傘 │ 把 │60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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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鑰匙圈 │ 個 │208 │ 4,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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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短彈簧 │ 套 │ 2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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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鋁圈蓋 │ 個 │158 │ 1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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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工具 │ 批 │ 1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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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LED前燈 │ 支 │ 3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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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霧燈 │ 組 │ 1 │ 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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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汽車貼紙 │ 支 │ 7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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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手錶 │ 盒 │ 8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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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方向盤 │ 個 │ 2 │ 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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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車頭標誌 │ 個 │ 8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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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LED霧燈 │ 組 │ 1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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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他牌鋁圈蓋 │ 個 │ 16 │ 1,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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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車門鎖桿 │ 組 │ 10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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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煞車皮 │ 組 │ 1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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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前保險桿 │ 支 │ 1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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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側裙 │ 組 │ 1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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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尾翼 │ 組 │ 1 │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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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額 合 計 │240,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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