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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被 告 陳文忠
李榮周
陳右儒
陳昆暘
陳淑媛
江金蘭
李泰毅
李欣庭
高炳恆
蔡東政
張文洋
蔡奇成
林三朗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所為101 年度聲判字第172 號裁定,就駁回聲請交付審判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張寶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既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上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原裁定提出刑事抗告狀表明不服本院上開裁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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