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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凱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凱成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馬凱成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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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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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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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拘役五十日 │ 拘役五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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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一○一年三月七日 │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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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一○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一○一年度速偵字第一二│
│ │一號 │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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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一○一年度簡字第九八三│一○一年度簡字第二○一│
│實│ │號 │八號 │
│審├────┼───────────┼───────────┤
│ │判決日期│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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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一○一年度簡字第九八三│一○一年度簡字第二○一│
│判│ │號 │八號 │
│決├────┼───────────┼───────────┤
│ │判決確定│ 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 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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