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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明哲
被 告 張柏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10 號、101 年度執字第3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明哲因被告張柏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現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8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確定。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執字第3428號案件執行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及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 月5 日刑保字第1010004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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