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280,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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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45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100 年度他字第8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3 顆(淨重共0.86公克),因未能查得有何特定嫌疑人涉及持有上開毒品,另以100 年度他字第8040號案件簽結在案,惟上開扣得之MDMA3 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MDMA3 顆(共計毛重3234.9毫克,淨重855.3 毫克,經全數取樣已鑑析用罄),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 )法分析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3,4-3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該檢驗中心鑑定書乙紙在卷足稽,而扣案物品既經全數取樣鑑驗用罄滅失,現實上復已不存在,自無再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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