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簡字第3133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