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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瑞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256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第7984號、第12214號、第12797號、第13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瑞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案被告王國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本案之主導者,又與本案共同被告高則芳、詹世櫻、翁酩欽間之供詞仍有齟齬,並有前後不一之狀況,而共同被告高則芳否認部分犯罪,然共同被告高則芳依現有卷證資料仍屬犯罪嫌疑重大,足認被告與前揭共同被告間恐有勾串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於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規定,裁定該等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與本案被告分離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完畢之前,無法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手段予以防免該羈押原因之存在,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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