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3號
101年度易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建台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453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779 、781 、782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追字第10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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