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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朝林
許松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朝林、許松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沈朝林、許松輝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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