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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俊
上列被告李文俊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茲查被告因意識呈昏迷狀態,長期使用呼吸器,且二十四小時使用氧氣及每小時抽痰一次,需依賴他人照顧,現仍在仁安醫院住院中,顯不能到庭,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診斷證明書、本院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公務電話紀錄、仁安醫院一○一年八月九日診斷證明書及仁安醫院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仁醫字第一○一○九一三○一號函等件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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