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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王清波
吳素美
麥彥昇
麥高華
林彩雲
尹美祥(即尹仙仙)
鍾榮錦
鍾運郎
張鑑慶
殷烱霖
黃聖逢
吳俞潾
呂益森
號
藍淑玲
李昕芸
蔡采媛
游吉雄
劉貴逢
劉錦花
6號5樓之2
楊海山
楊鐵城
楊邵玉霞
楊月仙
周玉梅
之1
楊詠蘭
許立興
吳慧美
許淑貞
王健華
高尚銘
江 偉
徐 欣
楊淑雯
鄧群陵
劉世昌
李燦同
黃子湄
黃若盈
1
林明宏
林宜慧
楊雅筑
林韋丞
李家豔
吳清正
林曾秀琴
林吳紀子
林國鑫
何麗色
林意德
陳宏泰
李湘羚
彭孟涵
陳穎蓉
廖崇迪
洪美雲
蕭貴川
曾芬蘭
黃江順珠
高月鳳
譚金媛
樓之4
鄧斐潔
1樓
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
1樓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譚 中
原 告 張志鵬
1樓
黃秀釵
黃靜芬
陳許阿娥
陳朝有
陳育惠
王朝萬
陳美鄉
王崧安
王 晴
邱嘉輝
邱陳美雪
黃素真
鍾秀婕
廬碧珠
曾德勝
賴錦雄
林章燻
胡榮蓮
胡學友
胡江楚
黃茂宗
羅佳信
英文雄
謝素惠
楊文龍
樓
蔡素衿
賴昱綸
蔡玉子
林枝宏
邱慶豐
曾嘉崇
曾春美
林美華
李春綢
沈素英
林李淑
許升維
楊中興
劉羽仙
劉周玉鶯
蔡惠瓔
林金樹
彭冬琴
號
陳玉葉
康何銘
康何全
康淑貞
薛淑芳
陳奕同
呂芳錦
邱淑纓
鍾存昀
黃辰熏
上列1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儒生
陳美鈴
原 告 陳薇任
吳寶燈
李乾榮
黃美容
許靈恩
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娟
原 告 許又水
許玉敏
蘇亮縈
蘇恆豐
徐菊榮
曾金粧
黃寶英
許文章
郭美娟
李政道
李香梅
謝美蓉
王翰瑋
樓
王潤瑋
謝長雄
謝雅雯
林錦秀
姜書婷
何平雄
劉昌輝
鄭淑鐘
彭清華
蔣義雄
劉昌政
王秀蘭
鄭鳳英
吳青德
鍾煥光
上列15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6號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21號7樓之7
被 告 謝均權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340號13樓
居新北市○○區○○路17巷21號19樓之9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等對本件其餘被告即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被告謝均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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