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煥五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周鼎
選任辯護人 王存淦律師
王寶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陶煥五、周鼎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陶煥五、周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前分別以被告陶煥五、周鼎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1 年4月27日將被告陶煥五、周鼎分別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嗣自101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陶煥
五、周鼎2 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101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