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附民,67,2012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敏碩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被 告 余致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余銘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