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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瑋斌
選任辯護人 吳佩玲律師
陳淑真律師
被 告 李志昇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律師
陳昱嵐律師
被 告 龔昱愷
洪誌宏
游明豐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55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瑋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李志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龔昱愷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誌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游明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李瑋斌係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北市○○區○○路22巷4 號1 樓,現停業中,下稱彙通公司)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李志昇係彙通公司副總經理;
龔昱愷於民國96年間係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現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369 號7 樓之5 ,下稱宏碁公司)專案業務部專員(後已離職),洪誌宏時任宏碁公司業務部業務總監(現任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產品行銷事業處處長),游明豐則係宏碁公司事業處處長(現任該公司智慧辨識與電子票證事業處處長),是李瑋斌、李志昇及游明豐就執行本案職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並分別推由李志昇、洪誌宏及龔昱愷共同辦理本案相關業務。
二、緣於96年間,交通部推動「交通電子票證系統整合計畫」(下稱本計畫案),決定補助各縣市○○○○○路客運業者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
本計畫案係由交通部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世曦公司)研析並統整相關整合方案,並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科技顧問室負責辦理推動,台灣世曦公司則由智慧運輸部工程師林維信、許安慶及協理黃文鑑負責承辦,交通部科技顧問室承辦人為助理研究員鐘永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承辦人為運輸經營管理組助理研究員黃立欽。
本採購案之所需經費係由公路總局「96年度提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 提升公共運輸票證及資訊服務效能計畫」之「補助建置IC電子票證相關設備」預算編列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支應,採購項目及經費編列則由臺灣智慧卡公司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236 號5 樓,原名台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97年8 月8 日後更名如上,下稱悠遊卡公司)於96年6 月間分別提出整合經費申請書予台灣世曦公司,台灣世曦公司於96年8 月1 日針對前開經費申請書規劃整體補助項目並提出經費補助之建議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96年8 月14日針對該建議書提出審查意見,96年8 月29日經交通部召開「交通電子票證系統票證整合之執行進度檢討暨經費補助研議會議」,決議採用台灣世曦公司所提出之建議方案二;
本計畫案補助範圍為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下逕稱新北市)客運業者及基隆國道客運業者驗票機採購、新竹客運業者加值機採購、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客運業者驗票機與加值機採購;
經費補助方式為:補助各票證與客運業者整合電子票證系統、添購車上驗票機及人工加值機等設備,驗票機補助費用每台以6 萬元為上限,補助比例為45%(亦即驗票機每台補助以2 萬7,000 元為上限),餘55%由各客運業者自行負擔,人工加值機補助費用為每台5 萬元,補助比例為100 %;
補助經費核撥方式為:由各縣市○○○○路總局提出申請後,再由各縣市政府直接核撥經費予票證業者;
驗票機採購方式則由各客運業者招標決定適合之建置廠商(本採購案交通部補助款比例未達總採購金額之50%,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毋需依該法辦理公開招標程序)。
三、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客運業者計有:①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171 號3 樓,下稱國光客運)、②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三重區○○○路122 號,下稱三重客運)、③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3 段109號2 樓之3 ,下稱臺北客運)、④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3 段109 號13樓,下稱首都客運)、⑤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499 號1 樓,下稱中興巴士)、⑥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499 號1 樓,下稱光華巴士)、⑦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499 號1樓,下稱指南客運)、⑧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里○ 鄰○○街126 號,下稱淡水客運)、⑨欣和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里○鄰○○路83號3 樓,下稱欣和客運。
另針對中興巴士、光華巴士、指南客運、淡水客運及欣和客運,以下合稱中興集團)、⑩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安樂區○○○街213 號,下稱基隆客運)、⑪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9 號,下稱新店客運)、⑫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七堵區○○○路40之2 號,下稱福和客運)、⑬皇家客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1 段98巷28-26 號,下稱皇家客運)及⑭葛瑪蘭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羅東鎮○○路342-2 號2 樓,下稱葛瑪蘭客運)等14家。
各家代表(詳如附表二所示)分別於96年12月4 、5 日在新北市政府防災中心會議室辦理選商及產品說明會,同年月13日則在悠遊卡公司3 樓會議室辦理第二階段徵選會議,彙通公司方面,李瑋斌推由李志昇與會(下稱彙通公司2 人),宏碁公司方面,則由龔昱愷、洪誌宏及游明豐一同與會(下稱宏碁公司3 人),悠遊卡公司則由重大客戶服務部經理林季良指派專員林志憲列席,經評選後,由彙通公司及宏碁公司為本採購案件之供貨廠商(上開14家客運業者分別選定配合之供貨廠商,詳如附表一所載)。
四、詎彙通公司2 人及宏碁公司3 人暨前開客運業者之負責人與參與會議代表(詳如附表二「相關人等處置情形」中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者)均明知本採購案關於驗票機政府補助經費為實際採購金額之45%,而彙通公司及宏碁公司代表為提高各客運業者採購其公司驗票機之意願以順利取得標案,各客運業者乃基於節省裝機成本之互利考量,雙方竟共同決意先拉高驗票機合約採購價格為補助上限之每台6 萬元,再由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李瑋斌、李志昇及游明豐夥同不具該身分之洪誌宏及龔昱愷指使不知情之經辦會計人員作帳分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核銷或回沖帳款,後由彙通公司與宏碁公司各自退還實際銷售額與6 萬元間之差額予各客運業者,而以此方式使各客運業者得以詐得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相關補助款,是其等本此整體之犯罪計畫,共同基於詐領政府補助款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雙方於96年12月間會議前後達成上開共識,彙通公司2 人同意以每台驗票機單價2 萬7,000 元作為實際銷售金額,再蓄意浮報採購驗票機成交單價為6 萬元,配合開立不實銷項金額發票,嗣後再以委託客運業者安裝及移機作業之勞務委託契約每台驗票機3 萬3,000 元之金額,將上開溢收款項退還前揭客運業者;
另宏碁公司3 人同意以驗票機單價4 萬3,500 元或4 萬2,500 元作為實際銷售金額,且浮報採購驗票機成交單價為6 萬元,配合開立不實銷項金額發票製作假金流,嗣後再以委託安裝、維護等勞務委託之名義將1 台以1 萬6,500 元或1 萬7,500 元之代價退還相關客運業者。
各客運業者亦分別以口頭報告或簽呈方式報請公司負責人或相關主管同意(亦詳如附表二「相關人等處置情形」欄所載人別)並指示員工處理相關採購文件及事務,具體作法為:雙方於96年12月20日至聯管中心召開簽約會議確定前述退款事宜後,即由李志昇與龔昱愷分別代表彙通及宏碁公司與前述客運業者簽立不實之「驗票機財物採購合約」,再由客運業者個別檢附採購合約書,據以行文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最高補助金額,使渠等免依補助規定支出採購金額55%之自籌款,購機費用悉由交通部補助款支應,或變相低價取得車上驗票機,其餘不足者則由交通部補助款支應(完成履約日期、驗收合格日期、補助縣市、驗票機數量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且彙通公司、宏碁公司亦配合於各縣市政府陸續撥發驗票機補助款後之97年9 月至11月間,先後開立不實銷貨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予各客運業者(如附表一),明知不實而接續填製該等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同使各客運業者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補助款金額(與彙通公司配合之各客運業者總計詐得16,067,700元、與宏碁公司配合之各客運業者總計詐得1,188,225 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李瑋斌、李志昇、龔昱愷、洪誌宏及游明豐等5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5 人於本院101 年8 月28日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全部自白無誤,證人陳清榮、沈政棋、陳建華、邵文卿、李博仁、邱俊永、荊篤誠、葉茂彬、馬祖軍、黃治淮、許銘偲、徐隆福、許戎宏、徐聖智、吳東瀛等人亦於警、偵訊中就本採購案之經過證述明確,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報價單、財物採購合約書、勞務委託契約書、變更條款協議書、附表一所示發票、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進銷項明細表及收付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5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則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足堪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5 人為配合上開各客運業者詐領驗票機採購補助款,以不實之售價供各客運業者請領補助,且由身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李瑋斌、李志昇及游明豐使由其餘被告暨不知情之經辦會計人員先後開立與實際銷售金額不符或虛列名目之統一發票交予各客運業者供核銷或回沖帳款,因而使各客運業者詐得附表一所示各該補助款,是核其5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5 人先後使由他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時間緊接,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為接續犯;
又其5 人先後以同一手法,在緊接時間內配合多家客運業者多次詐得交通部撥付由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補助款,亦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僅侵害同一國家財產法益,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已足。
㈢再就商業會計法之罪部分,被告李瑋斌、李志昇及游明豐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等使由不知情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為間接正犯;
且其餘被告2 人暨與分向該兩家公司採購驗票機之各客運業者(詳如附表一、二所示),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李瑋斌、李志昇及游明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為共同正犯。
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同上之理,彙通公司2 人及宏碁公司3 人,各與向該公司採購驗票機之各客運業者代表,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㈣另被告5 人自始即與各客運業者談妥以事實欄所載方式配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詐領政府補助款,其犯罪手法自始業已議定、確認,其等出於同一犯罪計畫,依時間進程簽約、申請補助、獲核發補助、開立發票供核銷或回沖帳款等,雖各該舉動行為時間有別,但均係遂行其等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必備環節,是應整體視為同一行為較為合理,故被告5 人上開所犯兩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共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㈤爰審酌被告5 人為爭取各客運業者標案,配合各客運業者不法利得之圖,浮報售價詐取政府補助款,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損及會計憑證之正確性與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情節嚴重,然其5 人犯後於本院全部坦承犯行、多次表達悔意,態度尚可(被告李瑋斌及李志昇於偵查中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見起訴書證據清單供述證據編號1 、2 所載,併此指明),且被告5 人所屬兩家公司於全案僅取得實際銷售金額之價款,與各客運業者一面向政府詐得補助款、一面向該兩家公司索回或沖銷浮報金額之價差截然有別,各客運業者代表之犯罪情節顯然更為嚴重,參酌如附表二所示該等客運業者代表或主事者悉獲公訴人於偵查中另為緩起訴處分之相關條件,暨被告5 人均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配合之各客運業者詐得補助款多寡(彙通公司顯較宏碁公司為多)、在己公司內部決策層級高低之參與情節輕重(被告李瑋斌較被告李志昇為重,宏碁公司部分依序由輕至重為被告龔昱愷、洪誌宏及游明豐)等一切情狀,兼參酌公訴人及各辯護人當庭或具狀所述關於刑度之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各項之刑,並就被告龔昱愷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5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其等犯罪情節、相關不法利得多寡、個人與公司經濟狀況(如彙通公司現正停業中)、同案其他被告緩起訴之期間長短與捐款金額多寡等節,兼參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等表示之意見與各被告個人及家庭環境等情,認被告5 人所受之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附表各項所示之緩刑,且諭知被告5 人應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各項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期能殷實從商並彌補所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客運業者 │供貨廠商│完成履│驗收合│補助縣│驗票機數│浮報驗票機│實際驗票機│詐得補助款金額│相關書證依據 │
│ │ │ │約日期│格日期│市 │量(A) │單價(B) │單價(C) │(B-C)*A*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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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店客運 │宏碁公司│971128│971127│新北市│ 27台 │60,000元 │43,500元 │ 200,475元 │①發票:100 年度他│
│ │ │ │ │ │ │ │ │ │ │ 字第2490號卷一第│
│ │ │ │ │ │ │ │ │ │ │ 109-112 頁。 │
│ │ │ │ │ │ │ │ │ │ │②採購契約書:100 │
│ │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2490號│
│ │ │ │ │ │ │ │ │ │ │ 卷一第103-107 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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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客運 │宏碁公司│971128│971128│新北市│ 17台 │60,000元 │43,500元 │ 163,350元 │採購契約書:100年 │
│ │ │ ├───┼───┼───┼────┼─────┼─────┤ │度偵字第13155號卷 │
│ │ │ │971128│971128│臺北市│ 5台 │60,000元 │43,500元 │ │第1 宗第249、252 │
│ │ │ │ │ │ │ │ │ │ │頁。 │
│ │ ├────┼───┼───┼───┼────┼─────┼─────┼───────┼─────────┤
│ │ │彙通公司│971128│971128│新北市│ 58台 │60,000元 │27,000元 │ 861,300元 │採購契約書:100年 │
│ │ │ │ │ │ │ │ │ │ │度偵字第13155號卷 │
│ │ │ │ │ │ │ │ │ │ │第2 宗第262-264 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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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都客運 │宏碁公司│971117│971126│宜蘭縣│ 50台 │60,000元 │42,500元 │ 393,750元 │採購契約書:100年 │
│ │ │(起訴書│ │ │ │ │ │ │ │度偵字第13155號卷 │
│ │ │誤載為彙│ │ │ │ │ │ │ │第2 宗第249-250 背│
│ │ │通公司)│ │ │ │ │ │ │ │面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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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三重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218│新北市│ 195台 │60,000元 │27,000元 │2,895,75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1 宗│
│ │ │ │ │ │ │ │ │ │ │第17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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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隆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218│新北市│ 200台 │60,000元 │27,000元 │3,638,250元 │①發票:100 年度偵│
│ │ │ │ │ │ │ │ │ │ │ 字第13155 號卷第│
│ │ │ │ │ │ │ │ │ │ │ 3 宗第74背面頁。│
│ │ │ │ │ │ │ │ │ │ │②採購契約書:100 │
│ │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3155 │
│ │ │ │ │ │ │ │ │ │ │ 號卷第3 宗第71-7│
│ │ │ │ │ │ │ │ │ │ │ 3 頁。 │
│ │ │ ├───┼───┼───┼────┼─────┼─────┤ ├─────────┤
│ │ │ │971130│971210│臺北市│ 45台 │60,000元 │27,000元 │ │①發票:100 年度偵│
│ │ │ │ │ │ │ │ │ │ │ 字第13155 號卷第│
│ │ │ │ │ │ │ │ │ │ │ 3 宗第74背面頁。│
│ │ │ │ │ │ │ │ │ │ │②採購契約書:100 │
│ │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3155 │
│ │ │ │ │ │ │ │ │ │ │ 號卷第3 宗第67-6│
│ │ │ │ │ │ │ │ │ │ │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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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指南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新北市│ 169台 │60,000元 │27,000元 │2,509,65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2 宗│
│ │ │ │ │ │ │ │ │ │ │第27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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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淡水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新北市│ 63台 │60,000元 │27,000元 │ 935,55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2 宗│
│ │ │ │ │ │ │ │ │ │ │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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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興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新北市│ 6台 │60,000元 │27,000元 │ 89,10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2 宗│
│ │ │ │ │ │ │ │ │ │ │第27背面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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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欣和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新北市│ 52台 │60,000元 │27,000元 │ 772,20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2 宗│
│ │ │ │ │ │ │ │ │ │ │第27背面頁。 │
├──┼─────┼────┼───┼───┼───┼────┼─────┼─────┼───────┼─────────┤
│10 │光華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臺北市│ 10台 │60,000元 │27,000元 │ 148,500元 │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 │ │ │ │ │ │ │ │155 號卷第1 宗第14│
│ │ │ │ │ │ │ │ │ │ │7 背面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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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皇家客運 │宏碁公司│971128│971218│新北市│ 18台 │60,000元 │43,500元 │ 133,650元 │①發票:100 年度偵│
│ │ │ │ │ │ │ │ │ │ │ 字第13155 號卷第│
│ │ │ │ │ │ │ │ │ │ │ 3 宗第235- 236背│
│ │ │ │ │ │ │ │ │ │ │ 面頁。 │
│ │ │ │ │ │ │ │ │ │ │②採購契約書:100 │
│ │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3155 │
│ │ │ │ │ │ │ │ │ │ │ 號卷第3 宗第240-│
│ │ │ │ │ │ │ │ │ │ │ 243 頁。 │
├──┼─────┼────┼───┼───┼───┼────┼─────┼─────┼───────┼─────────┤
│12 │福和客運 │彙通公司│971130│971130│新北市│ 30台 │60,000元 │27,000元 │ 445,500元 │發票:100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3155 號卷第3 宗│
│ │ │ │ │ │ │ │ │ │ │第444 背面頁。 │
├──┼─────┼────┼───┼───┼───┼────┼─────┼─────┼───────┼─────────┤
│13 │國光客運 │彙通公司│971128│971220│新北市│ 28台 │60,000元 │27,000元 │3,771,900元 │①支票:交通部補助│
│ │ │ ├───┼───┼───┼────┼─────┼─────┤ │ 各縣市政府辦理公│
│ │ │ │971128│971220│臺北市│ 150台 │60,000元 │27,000元 │ │ 路及國道客運業者│
│ │ │ ├───┼───┼───┼────┼─────┼─────┤ │ 採購車上驗票機及│
│ │ │ │971128│971211│宜蘭縣│ 76台 │60,000元 │27,000元 │ │ 人工加值機涉嫌不│
│ │ │ │ │ │ │ │ │ │ │ 法案第103-105 、│
│ │ │ │ │ │ │ │ │ │ │ 110 、114-11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採購契約書:100 │
│ │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3155 │
│ │ │ │ │ │ │ │ │ │ │ 號卷第1 宗第318-│
│ │ │ │ │ │ │ │ │ │ │ 331 頁。 │
├──┼─────┼────┼───┼───┼───┼────┼─────┼─────┼───────┼─────────┤
│14 │葛瑪蘭客運│宏碁公司│971124│971204│宜蘭縣│ 40台 │60,000元 │43,500元 │ 297,000元 │採購契約書:100年 │
│ │ │ │ │ │ │ │ │ │ │度偵字第13155號卷 │
│ │ │ │ │ │ │ │ │ │ │第3 宗第150-152 頁│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客運業者 │與會代表/職稱 │供貨廠商│相關人等處置情形 │
├──┼─────┼─────────┼────┼───────────────┤
│ 1 │新店客運 │許銘偲 │宏碁公司│①許銘偲: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副總經理 │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20萬元。 │
│ │ │ │ │②張俊雄(董事長):緩起訴期間│
│ │ │ │ │ 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
│ │ │ │ │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52萬9 千元。│
├──┼─────┼─────────┼────┼───────────────┤
│ 2 │臺北客運 │邱俊永 │宏碁公司│①邱俊永: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資訊中心主任 │彙通公司│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66萬元。 │
│ │ │ │ │②李建文(總經理):緩起訴期間│
├──┼─────┼─────────┼────┤ 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
│ 3 │首都客運 │荊篤誠 │宏碁公司│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50萬元。 │
│ │ │專員 │ │③李博文(董事長):緩起訴期間│
│ │ │ │ │ 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
│ │ │ │ │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185 萬元。 │
│ │ │ │ │④荊篤誠: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 │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20萬元。 │
│ │ │ │ │⑤葉茂彬(資訊中心經理):緩起│
│ │ │ │ │ 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
│ │ │ │ │ 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30萬元│
│ │ │ │ │ 。 │
├──┼─────┼─────────┼────┼───────────────┤
│ 4 │三重客運 │劭文卿 │彙通公司│①劭文卿: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業務經理 │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10萬元。 │
│ │ │ │ │②陳建華(票證課課長):緩起訴│
│ │ │ │ │ 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10萬元。│
│ │ │ │ │③李博仁(董事長):緩起訴期間│
│ │ │ │ │ 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
│ │ │ │ │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506 萬5 千元│
│ │ │ │ │ 。 │
├──┼─────┼─────────┼────┼───────────────┤
│ 5 │基隆客運 │黃治淮 │彙通公司│黃治淮: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
│ │ │協理 │ │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
│ │ │ │ │納200 萬元。 │
├──┼─────┼─────────┼────┼───────────────┤
│ 6 │指南客運 │馬祖軍 │彙通公司│①馬祖軍: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中興集團統計室經理│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80萬元。 │
│ │ │ │ │②黨雁溪(中興集團票務課組長)│
├──┼─────┼─────────┼────┤ :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
│ 7 │淡水客運 │馬祖軍 │彙通公司│ 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
│ │ │中興集團統計室經理│ │ 20萬元。 │
│ │ │ │ │③余雅輝(中興集團副總經理):│
│ │ │ │ │ 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
├──┼─────┼─────────┼────┤ 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10│
│ 8 │中興客運 │馬祖軍 │彙通公司│ 0 萬元。 │
│ │ │中興集團統計室經理│ │④龍貺雲(中興集團顧問):緩起│
│ │ │ │ │ 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
├──┼─────┼─────────┼────┤ 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150 萬│
│ 9 │欣和客運 │馬祖軍 │彙通公司│ 元。 │
│ │ │中興集團統計室經理│ │⑤呂奇龍(中興集團副董事長):│
│ │ │ │ │ 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
├──┼─────┼─────────┼────┤ 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36│
│10 │光華客運 │馬祖軍 │彙通公司│ 0萬元。 │
│ │ │中興集團統計室經理│ │⑥呂奇峰(中興集團董事長):緩│
│ │ │ │ │ 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
│ │ │ │ │ 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561 │
│ │ │ │ │ 萬5 千元。 │
├──┼─────┼─────────┼────┼───────────────┤
│11 │皇家客運 │許戎宏 │宏碁公司│許戎宏: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
│ │ │負責人 │ │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
│ │ │ │ │納48萬6 千元。 │
├──┼─────┼─────────┼────┼───────────────┤
│12 │福和客運 │吳東瀛 │彙通公司│吳東瀛: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緩│
│ │ │董事長 │ │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繳│
│ │ │ │ │納81萬元。 │
├──┼─────┼─────────┼────┼───────────────┤
│13 │國光客運 │陳清榮 │彙通公司│①陳清榮: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資訊課課長 │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258 萬8 千元。 │
│ │ │ │ │②吳忠錫(主任秘書):緩起訴期│
│ │ │ │ │ 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 │ │ │ │ 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400萬元。 │
│ │ │ │ │③沈政棋(董事長):緩起訴期間│
│ │ │ │ │ 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
│ │ │ │ │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60萬元。 │
├──┼─────┼─────────┼────┼───────────────┤
│14 │葛瑪蘭客運│徐聖智 │宏碁公司│①徐聖智: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
│ │ │顧問 │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
│ │ │ │ │ 庫繳納30萬元。 │
│ │ │ │ │②王翊官(副董事長):緩起訴期│
│ │ │ │ │ 間1 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 │ │ │ │ 6 個月內向國庫繳納7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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