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金中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