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8號
附民原告 柳其住
被 告 黃珮玲
5
被 告 吳坤益
5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和 解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8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鄭雅文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 告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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