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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泰平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
鄭怡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泰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泰平於民國94年至98年間係址設臺北市○○區○○路2 段51號12樓之精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精博公司)負責人(按精博公司現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9 號11樓之1 ,代表人為案外人陳富玉,業經命令解散),以按月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為其附隨業務,明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分別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再告訴人即精博公司員工王素梅、黃玲玉、薛宜梅(下稱王素梅3 人)自94年7 月間起至98年3 月間止,每月支領薪資中之主管加給與附表五所示各項獎金、津貼等數額縱或變動不一(按起訴書原主張三節獎金亦屬工資之範疇,惟公訴檢察官已於審理程序中予以減縮),然均係告訴人王素梅3 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勞務對價,自應列入彼等3 人月工資總額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申報範圍。
詎其為逃避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中雇主應分擔部分,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低報王素梅3 人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四「申報月提繳工資」欄所示各項不實低報數額,登載於附表四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申報書表,進而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工保險局)申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前開機關對勞工退休金提繳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王素梅3 人領取正確數額勞工退休金之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
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亦著有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王素梅、黃玲玉、薛宜梅之指訴、證人龔廖惠美之證詞、精博公司製發給告訴人王素梅、黃玲玉之「精博顧問有限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告訴人薛宜梅之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被告所提供告訴人3 人之薪資清單、勞工保險局99年7 月12日保退二字第09960091730 號、第09960091910 號、第09960091940 號函文及其所附王素梅94年7 月至97年7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薛宜梅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黃玲玉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勞工保險局100 年1 月20日保退二字第10060007150 號函文、勞工保險局100 年5 月11日保退一字第10010146700 號函文及其所附94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發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8 月30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7493 900號函文、勞工保險局100 年11月15日保退二字第10010340120 號函文及其所附如附表四申報文件欄所示之精博公司申報文件、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101 年5 月30日健保北字第1011004825號函及所附健保局臺北分局96年3 月3 日健保北承二字第096100 8103 號函(稿)、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96逕調】、精博公司96年3 月12日960312健保函、王素梅於精博公司95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王素梅於精博公司95年12月、96年1 、2 月之薪資給付明細表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94年至98年間係精博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曾僱用告訴人王素梅(97年7 月9 日間離職)、黃玲玉(98年2 月28日底離職)、薛宜梅(98年3 月16日間離職)等3 人,自94年7 月間至渠等離職前曾給付各告訴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名義與金額之給與,各告訴人每月於扣除相關費用(含勞保、健保費用與所得稅等)後實際自公司所領得報酬之金額亦如附表一至三「實領薪資」欄所示,精博公司並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金額為告訴人申報勞工退休金之月提繳工資,以及精博公司各項獎金、津貼、鐘點費的給付時機為附表五所示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精博公司係由伊太太龔廖惠美負責管理公司之人事財務,其中即包含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龔廖惠美於計算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金額後,即交由員工陳淑紅填載於相關報表申報,伊並未參與申報過程,對於各告訴人所領得之各詳細薪津項目與金額以及龔廖惠美如何計算得出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金額,伊俱不知情,況且,就伊於遭告訴人告訴後瞭解,精博公司均已依法申報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精博公司為顧問公司,員工之每月實領薪資與其當月承接多少業務息息相關,員工工資並非固定金額,精博公司於94年間勞工退休金新制甫推行之際,由龔廖惠美電洽勞工保險局於上開情形之申報方式,依勞保局人員之建議而據員工往年確實可領得薪資之概數申報月提繳工資金額,其當時尚未知悉在此每月工資不固定之情形需以最近3 個月之平均工資申報,是精博公司並無明知不實而為申報之故意,且卷內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函文均未明確指出本件精博公司所發給告訴人之主管加給與附表五所示各項名義之給與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謂「工資」之範圍,其僅提供定義,檢察官執此認定主管加給及附表五所示各項給與均屬於「工資」,精博公司於申報時未列入月工資總額計算即為低報,實屬率斷;
㈡又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之分級級距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級距大致相同,精博公司於第一次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後,95年至97年間均視健保局之有無來函逕行調整,而依照其所核定之投保金額來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精博公司既已依據主管機關所逕行調整之金額,或精博公司申復後,主管機關已許可之金額申報,當無申報不實之故意可言;
㈢再依照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列工資合計之數額(按:該數額與本判決附表一至三「工資合計」欄之金額相同)核算各告訴人於94年7 月起至離職時所累計之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後,與精博公司原已為告訴人所提繳之累計金額比較,就告訴人王素梅部分相距不過數百元,就告訴人黃玲玉、薛宜梅部分差額雖有數千元但也未超過1 萬元,差額均非鉅,更可證並非故意,而係疏忽導致此結果;
㈣況精博公司實際負責申報之人係龔廖惠美與陳淑紅,並非被告,而夫妻間交由妻子掌管行政、財務亦屬常情,尚不能以被告與負責申報之龔廖惠美有配偶關係,即認被告對於龔廖惠美所進行之業務均亦知悉;
㈤綜上,精博公司並無故意低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情事,且被告並非製作申報表之人,又就精博公司如何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亦不知情,為被告為無罪答辯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公訴意旨所載期間為精博公司負責人,僱用告訴人3人,且告訴人3 人自94年7 月間起至離職時止,分別自精博公司領有如附表一至三「工資」、「被告主張非工資」欄所示之各項名義、金額之給與,精博公司係依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金額為告訴人3 人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精博公司發放各項獎金、津貼、鐘點費之性質與目的如附表五所示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屬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素梅、黃玲玉、薛宜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以及證人即精博公司前副總經理龔廖惠美偵查中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10179 號卷第13至15頁),復有王素梅、薛宜梅、黃玲玉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精博公司製發給告訴人王素梅、黃玲玉之「精博顧問有限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薛宜梅之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局99年7 月12日保退二字第09960091 730號、第09960091910 號、第09960091940 號函文及其所附王素梅94年7 月至97年7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薛宜梅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黃玲玉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被告所提出告訴人3 人之薪資清單(含工資與非工資明細)、及附表四「申報文件」欄所示之報表文件、精博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精博公司92年4 月10日、97年3 月1 日、98年6 月16日變更登記表、精博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第一宗第4 頁至第133 頁、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第二宗第14頁至第25頁、10 0年度偵字第10179 號卷第57至85頁、本院卷第第23頁至第29頁、第42至第43頁),應堪認定。
㈡精博公司是否有為逃避雇主依法應提繳費用,而故意低報告訴人3人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情事:⒈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稱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固均定有明文。
惟查,勞動法令中的「工資」應如何定義,是否應同時具備「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二性質為必要?此於各法院間向有不同見解,於每件民事訴訟之具體個案中,「工資」之範圍含括哪些獎金、薪津更為勞資雙方爭議之重點乙情,為本院本於職權所知悉之事項。
是以,勞工保險局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檢察官「工資」之定義,解釋上開條文略以: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之範疇,不論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反之,非屬勞務之對價或係「恩惠性給與」,則非工資之範疇等語,固有勞工保險局100 年1 月20日保退二字第10060007150 號、100 年5 月11日保退一字第10010146700 號函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8 月30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7493900 號函文(見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二第165 至166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179 號卷第6 至背面、第52至54頁)附卷可按,然而,兼衡上開司法實務上司法機關內部間、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間,對於上開法律規定尚且可能有不同解讀之情形,實難苛求一般適用此行政法規之義務主體,在事前未經明確之行政指導下,對法規內容及法規涵攝到具體情況之範圍必能與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為相同之理解。
況於本件中,前揭行政主管機關之函文並未一一指明精博公司之主管加給以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各項給與是否屬於「工資」,其仍保留解釋之空間。
是前揭函文能否支持公訴意旨認精博公司之主管加給與附表五所示之各項給與係「工資」之立論,已有疑義,更難以精博公司負責申報人員對於主管加給及附表五所示各項給與是否屬於「工資」與公訴意旨有不同認定,而遽論精博公司有何明知不實而故意低報月提繳工資之情。
⒉再查,證人龔廖惠美於偵查中以及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精博公司主要係經營企業教育訓練、顧問諮詢輔導、大陸投資以及境外公司設立等業務,其業務量多寡有淡、旺季之分,是該公司業務員所得薪資多寡受其當月承接、開發業務量之影響,往往變動不一,每人每月所領薪資總額差距頗大,伊無法預測員工未來薪資之數額,故於94年間勞退新制初實施時,伊不知道要如何申報,勞保局人員建議可依據員工往年確實可以拿到的工資抓個概數,伊遂依員工往年所有領得薪資扣除所有相關費用後實際上一定可領得薪資總額之金額抓個概數來申報,並沒有特別去計算;
從第二年起,因為健保投保金額之級距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級距表大致相同,且健保之主管機關會依據員工之扣繳憑單來函通知公司應逕行調整之申報金額,所以於第二年起,伊若有收到主管機關來函逕調,只要主管機關所核定之金額與員工實際領得薪資之金額差距不大,伊就會按照主管機關通知應調整之金額一併申報調整勞、健保投保金額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至96年3 月3 日健保局來函逕調告訴人王素梅投保金額至131,700 元一事,是因為該次主管機關所核定金額與王素梅實際所領得薪資之差距實在太大,伊才申復調整到105,600元,伊申復之金額亦經健保局同意了;
又因其除了要處理上開申報業務,還有其他內勤業務需要處理,工作繁雜,第二年以後,若主管機關無發函通知逕調,伊不會主動發函調整員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第二宗第151 頁至第158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179 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189 頁至第199 頁)。
核與附表一、附表二之「實領薪資」欄所示告訴人王素梅、薛宜梅於94年7 月間至其離職前每月實領薪資,就告訴人王素梅部分,單單於95年間其實領薪資最高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47 元,最低額為82,765元,差距116,282 元;
若再放寬期間長度,自94年7 月間到其離職前,其實領薪資最高額為94年9 月之303,357 元,最低額為97年6 月之54,603元,差距達更高達248,754 元;
告訴人薛宜梅部分,於95年間實領薪資最高額72,687元,最低額為31,444元,差距為41,243元,自94年7 月間到其離職前,實領薪資最高額為98,095元,最低額為21,896元,差距為76,199元,顯見其實領薪資確實變動不一,且變動幅度頗大等情相符;
復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95至97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逕調】、健保局101 年5 月30日健保北字第1011004825號函及所附健保局臺北分局96年3 月3 日健保北承二字第0961008103號函(稿)、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96逕調】、精博公司96年3 月12日960312健保函、王素梅於精博公司95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王素梅於精博公司95年12月、96年1 、2 月之薪資給付明細表附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第二宗第129 至132-1 頁、本院卷第67至76頁),精博公司於95年以後之申報金額(如附表四所示)確實與健保局通知逕調之金額,或精博公司申復後之金額相符;
再查告訴人王素梅、薛宜梅於精博公司任職時確實隸屬於業務部門乙節,亦據證人王素梅、薛宜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67 頁背面、第173 頁背面)。
故證人龔廖惠美上開證詞應堪採信,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精博公司因員工之每月薪資差距過大,故於94年勞工退休金制度剛推行時,未精確計算,僅以概數申報提撥,嗣後申報調整時,均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逕調金額,並無不實低報之故意等語,核屬有據。
⒊依公訴意旨所主張標準,核算告訴人3 人之「工資」金額詳如附表一至三「檢方主張工資」欄所示,將此金額一一與附表一至三「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欄所示精博公司實際已為告訴人3 人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月提繳工資金額比較,「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欄之金額有時固低於「檢方主張工資」欄所示金額,然查,在告訴人王素梅部分,於95年7 月、10月、12月、96年2 月、3 月、6 月、10月、12月、97年2 月、6 月(詳見附表一編號13、16、18、20、21、24、28、30、32、36號等列之金額)均有月提繳工資金額大於公訴意旨所主張「工資」金額之情形;
另於告訴人薛宜梅部分,於96年6 月、97年6 月、9 月、10月、12月、98年1 月、2 月(詳見附表二編號24、36、39、40、42、43、44號等列之金額),亦有此情形;
至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黃玲玉部分,精博公司所為申報月提繳工資金額固均低於公訴意旨所認定之「工資」,惟該金額均接近黃玲玉之實領薪資,且精博公司在黃玲玉之薪資並無提高之情形下,仍依照主管機關來函之金額逐步調高黃玲玉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於黃玲玉離職時,已接近公訴意旨所認「工資」之數額。
苟精博公司確實「為逃避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中雇主應分擔部分」而故意為不實申報,何以其申報之金額有時竟會增加公司所支出之費用而對公司不利?何以會調高申報之金額?是尚難憑精博公司所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於「部分」情形不利於告訴人,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⒋至精博公司於96年3 月12日向健保局申復,欲調低告訴人王素梅之投保金額時,曾將王素梅於95年12月至96年2 月間所領之講課鐘點費、全勤獎金、過關獎金、輔導獎金均列入月工資總額計算基礎乙情,固經證人龔廖惠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屬實(見本院卷第192 頁),然其經質問何以如此計算時證稱:伊認為本薪、主管加給、業務獎金此三項給與才是「工資」,其他的獎金、津貼都是恩惠性的給與,96年申復時如此計算,是因為王素梅這3 個月的薪水很低,若把其他獎金扣掉,會跟健保局核定的金額差距很大,王素梅的退休金會減少很多,所以才列入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92 頁背面至第193 頁背面),核與王素梅於95年12月、96年1 月及2 月之實領薪資分別為96,710元、128,085 元及60,549元(詳見附表一編號18至20號之「實領薪資」欄所示金額),與此3 個月份之前3 個月之實領薪資為161,460 元、82,765元、199,047 元,之後3 個月份之實領薪資為100,942 元、172,414 元、197,940 元(詳見附表一編號15至17號、21至23號之「實領薪資」欄所示金額)相較,確實偏低等情相符,尚非無據,是難憑此一次申復時,證人龔廖惠美計算工資之方式恰恰與公訴意旨之主張相同,遽推論證人龔廖惠美明知附表五之各項獎金、津貼應列為工資計算。
⒌公訴意旨另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固對於申報調整之期間、次數有所限制,健保局固有去函精博公司為逕行調整投保金額,惟勞工所領得之工資多寡,被告與精博公司應知之甚詳,且健保局所為逕調之金額,亦係根據精博公司所掌控之申報資料核算,是上開法規限制與行政主管機關發函之情形,不能免去精博公司主動核實申報調整告訴人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之責任等語。
按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 月至7 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如在當年8 月至次年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 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 日起生效,雇主違反前開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5,000 元以上25,000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第52條定有明文。
雇主於勞工之工資有所調整時,疏於主動申報通知調整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固可能涉有上開行政責任,惟此時雇主既然疏未製作業務文書,自無涉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言;
又勞動法令中「工資」之定義尚有爭議,難期待雇主均能如同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般理解法規之情已如前述,是縱使有前揭健保局逕調函文之金額低於公訴意旨所認定之「工資」,而精博公司未於申報時主動調高之情形,尚不排除其係因不諳法律,或便宜行事,或認為行政主管機關所核算之金額必屬合法無誤,故僅依主管機關之逕調函文調整之可能,究難憑此以刑事責任相繩;
再公訴意旨並未指明健保局核定逕行調整金額時,係依據精博公司哪些申報資料,亦未指明前揭精博公司申報給健保局的資料有何處不實,是本院亦無從由公訴意旨上揭推論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對於精博公司如附表四之申報是否參與或知情:⒈附表四所示申報文件(除網路申報部分外)均蓋有被告之私章,精博公司於96年3 月12日向健保局申復時所附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96逕調】、王素梅於精博公司95年12月、96年1 、2 月之薪資給付明細表亦有被告之親筆簽名與書寫金額或註記之字跡等事實,固經被告自承屬實(見本院卷第206 頁),並有上開文件影本在卷可稽,惟被告辯稱:伊並未參與製作或指示如何製作申報文書,至於96年間申復文件上其手寫文字、數字,係其依據龔廖惠美電話之指示所寫等語,核與證人龔廖惠美到庭結證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業務均由伊負責,被告並未參與,又因被告負責在外業務,常不在公司,所以精博公司之大小章均由伊負責保管用印,至於96年3 月12日之申復文件,係因為精博公司之員工薪資資料存放在伊家中,伊回家計算時,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96逕調】忘在辦公室,又因為精博公司採密薪制,伊不能請其他員工代填寫,才請被告代為填寫申復文件上註記之文字、數字,但伊並未與被告談論及填寫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得出等語(見本院卷第189 頁背面、第197 頁至背面),及證人陳淑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精博公司任職之業務包含填寫申報表格以及將相關文件寄出,伊填寫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表所依據之資料是龔廖惠美算好給伊的,伊填好報表,蓋上經辦人章,交給龔廖惠美用印完後,龔廖惠美會再交給我郵寄,有關薪資數額的問題,都要找龔廖惠美等語(見本院卷第18 4頁背面至第188 頁背面)相符。
又證人王素梅、黃玲玉、薛宜梅均未能證實被告對於附表四之申報文件有何參與製作或對於如何製作係知情乙節,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屬有據。
⒉又按,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著有32年度上字第67號判例明揭其旨。
是被告固與精博公司負責薪資計算與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業務之龔廖惠美為夫妻關係,然依上開龔廖惠美、陳淑紅之證述,已敘明上開申報事務係由龔廖惠美決定,被告並未參與,又我國中小企業之負責人,甚或一般家庭中,出於信任,而將財務全權交由配偶掌管,不一一過問之情形,並非罕見,尚難僅因其等間之關係即逕而推認被告知情。
㈣綜上,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核屬有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起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若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一至三之說明:
㈠「工資」、「被告主張非工資」項下各欄位金額係依據被告所提出告訴人王素梅等三人之薪資清單(含工資與非工資明細,見99年度他字第8347號卷二第14至25頁)填載。
㈡「實領薪資」欄之金額係依據告訴人王素梅等三人所提供之精博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及其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載。
㈢「工資合計」欄係薪資、主管加給或業務獎金加總後減去應扣款項之金額;
「檢方主張工資」欄為「工資合計」與「非工資合計」之加總。
㈣「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欄係依據勞工保險局99年7 月12日保退二字第09960091730 號、第09960091910 號、第09960091940號函文及其所附王素梅94 年7月至97年7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薛宜梅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黃玲玉94年7 月至99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見99年度他字第8347 號 卷一第7 頁、第92頁、第108 頁)填載。
㈤依上開勞工保險局資料記載,精博公司分別為王素梅提繳勞工退休金至97年7 月9 日,為薛宜梅提繳至98年3 月16日,為黃玲玉提繳至98年2 月28日,然依前揭說明㈠、㈡被告與告訴人所提出之薪資資料,於上開月份均無薪資紀錄,而於次一月份才有薪資紀錄。
附表一:王素梅於精博公司之工資資料表
┌─┬───┬───────────────────┬─────┬────────────────────────┬─────┬─────┬─────┬────┐
│編│薪資發│ 工資(新臺幣/元) │ │ 被告主張非工資 (新臺幣/元) │ │ 檢方主張 │ │退休金 │
│號│生時間├────┬────┬────┬────┤ 工資合計 ├────┬────┬────┬────┬────┤非工資合計│工資(新臺│ 實領薪資 │月提繳工│
│ │ │ 薪資 │主管加給│業務獎金│應扣款項│(新臺幣/ │講課鐘點│過關獎金│全勤獎金│值班津貼│輔導獎金│(新臺幣/ │幣/元 ) │(新臺幣/ │資(新臺│
│ │年/月 │ │ │ │ │元) │費 │ │ │ │ │元) │ │元) │幣/元) │
├─┼───┼────┼────┼────┼────┼─────┼────┼────┼────┼────┼────┼─────┼─────┼─────┼────┤
│1 │94/07 │ 76,000│ 15,000│ 3,140│ 500│ 93,640│ 4,500│ 15,000│ 2,500│ 0│ 5,226│ 27,226│ 120,866│ 112,482│ 87,600│
├─┼───┼────┼────┼────┼────┼─────┼────┼────┼────┼────┼────┼─────┼─────┼─────┼────┤
│2 │94/08 │ 76,000│ 15,000│ 7,175│ 1,000│ 97,175│ 1,500│ 20,000│ 2,500│ 0│ 9,187│ 33,187│ 130,362│ 119,079│ 87,600│
├─┼───┼────┼────┼────┼────┼─────┼────┼────┼────┼────┼────┼─────┼─────┼─────┼────┤
│3 │94/09 │ 119,000│ 15,000│ 8,552│ 0│ 142,552│ 1,500│ 20,000│ 2,500│ 0│ 11,301│ 35,301│ 177,853│ 303,357│ 87,600│
├─┼───┼────┼────┼────┼────┼─────┼────┼────┼────┼────┼────┼─────┼─────┼─────┼────┤
│4 │94/10 │ 55,800│ 15,000│ 643│ 0│ 71,443│ 0│ 15,000│ 0│ 0│ 8,600│ 23,600│ 95,043│ 86,559│ 87,600│
├─┼───┼────┼────┼────┼────┼─────┼────┼────┼────┼────┼────┼─────┼─────┼─────┼────┤
│5 │94/11 │ 140,000│ 15,000│ 6,931│ 500│ 161,431│ 0│ 20,000│ 0│ 0│ 8,051│ 28,051│ 189,482│ 160,463│ 87,600│
├─┼───┼────┼────┼────┼────┼─────┼────┼────┼────┼────┼────┼─────┼─────┼─────┼────┤
│6 │94/12 │ 50,000│ 15,000│ 5,807│ 1,000│ 96,807│ 0│ 15,000│ 2,500│ 0│ 8,013│ 25,513│ 95,320│ 90,755│ 87,600│
├─┼───┼────┼────┼────┼────┼─────┼────┼────┼────┼────┼────┼─────┼─────┼─────┼────┤
│7 │95/01 │ 62,000│ 15,000│ 6,573│ 1,500│ 82,073│ 3,500│ 15,000│ 2,500│ 1,000│ 7,576│ 29,576│ 111,649│ 103,136│ 87,600│
├─┼───┼────┼────┼────┼────┼─────┼────┼────┼────┼────┼────┼─────┼─────┼─────┼────┤
│8 │95/02 │ 73,467│ 15,000│ 9,950│ 1,500│ 96,917│ 4,500│ 40,000│ 0│ 0│ 0│ 44,500│ 141,417│ 128,113│ 87,600│
├─┼───┼────┼────┼────┼────┼─────┼────┼────┼────┼────┼────┼─────┼─────┼─────┼────┤
│9 │95/03 │ 131,767│ 15,000│ 3,530│ 0│ 150,297│ 1,500│ 20,000│ 0│ 0│ 5,047│ 26,547│ 176,844│ 163,957│ 87,600│
├─┼───┼────┼────┼────┼────┼─────┼────┼────┼────┼────┼────┼─────┼─────┼─────┼────┤
│10│95/04 │ 74,733│ 15,000│ 3,064│ 1,500│ 91,267│ 1,500│ 15,000│ 0│ 0│ 0│ 16,500│ 107,797│ 96,165│ 87,600│
├─┼───┼────┼────┼────┼────┼─────┼────┼────┼────┼────┼────┼─────┼─────┼─────┼────┤
│11│95/05 │ 134,000│ 15,000│ 1,077│ 0│ 150,077│ 3,000│ 30,000│ 2,500│ 0│ 12,420│ 47,920│ 197,997│ 172,124│ 87,600│
├─┼───┼────┼────┼────┼────┼─────┼────┼────┼────┼────┼────┼─────┼─────┼─────┼────┤
│12│95/06 │ 76,000│ 15,000│ 2,913│ 1,500│ 92,413│ 3,000│ 35,000│ 2,500│ 0│ 0│ 40,500│ 132,913│ 117,122│ 87,600│
├─┼───┼────┼────┼────┼────┼─────┼────┼────┼────┼────┼────┼─────┼─────┼─────┼────┤
│13│95/07 │ 62,000│ 15,000│ 6,806│ 0│ 83,806│ 1,500│ 20,000│ 2,500│ 0│ 6,499│ 30,499│ 114,305│ 102,875│ 126,300│
├─┼───┼────┼────┼────┼────┼─────┼────┼────┼────┼────┼────┼─────┼─────┼─────┼────┤
│14│95/08 │ 104,000│ 15,000│ 176│ 0│ 119,176│ 3,000│ 25,000│ 2,500│ 0│ 15,879│ 46,379│ 165,555│ 148,194│ 126,300│
├─┼───┼────┼────┼────┼────┼─────┼────┼────┼────┼────┼────┼─────┼─────┼─────┼────┤
│15│95/09 │ 134,000│ 15,000│ 686│ 1,000│ 148,686│ 1,500│ 25,000│ 2,500│ 0│ 13,933│ 42,933│ 191,619│ 161,460│ 126,300│
├─┼───┼────┼────┼────┼────┼─────┼────┼────┼────┼────┼────┼─────┼─────┼─────┼────┤
│16│95/10 │ 50,000│ 15,000│ 7,907│ 0│ 72,907│ 1,000│ 15,000│ 2,500│ 0│ 0│ 18,500│ 91,407│ 82,765│ 126,300│
├─┼───┼────┼────┼────┼────┼─────┼────┼────┼────┼────┼────┼─────┼─────┼─────┼────┤
│17│95/11 │ 150,000│ 15,000│ 33,272│ 0│ 198,272│ 1,500│ 30,000│ 2,500│ 0│ 9,194│ 43,194│ 241,466│ 199,047│ 126,300│
├─┼───┼────┼────┼────┼────┼─────┼────┼────┼────┼────┼────┼─────┼─────┼─────┼────┤
│18│95/12 │ 62,000│ 15,000│ 1,665│ 500│ 78,165│ 1,000│ 20,000│ 2,500│ 0│ 7,240│ 30,740│ 108,905│ 96,710│ 126,300│
├─┼───┼────┼────┼────┼────┼─────┼────┼────┼────┼────┼────┼─────┼─────┼─────┼────┤
│19│96/01 │ 90,000│ 5,000│ 5,971│ 0│ 100,971│ 1,500│ 35,000│ 2,500│ 0│ 0│ 39,000│ 139,971│ 128,085│ 126,300│
├─┼───┼────┼────┼────┼────┼─────┼────┼────┼────┼────┼────┼─────┼─────┼─────┼────┤
│20│96/02 │ 45,000│ 5,000│ 2,510│ 0│ 52,510│ 1,500│ 10,000│ 2,500│ 0│ 0│ 14,000│ 66,510│ 60,549│ 126,300│
├─┼───┼────┼────┼────┼────┼─────┼────┼────┼────┼────┼────┼─────┼─────┼─────┼────┤
│21│96/03 │ 76,000│ 5,000│ 3,931│ 1,000│ 83,931│ 4,500│ 15,000│ 2,500│ 0│ 0│ 22,000│ 105,931│ 100,942│ 126,300│
├─┼───┼────┼────┼────┼────┼─────┼────┼────┼────┼────┼────┼─────┼─────┼─────┼────┤
│22│96/04 │ 134,000│ 5,000│ 2,241│ 500│ 140,741│ 1,500│ 45,000│ 2,500│ 0│ 0│ 49,000│ 189,741│ 172,414│ 126,300│
├─┼───┼────┼────┼────┼────┼─────┼────┼────┼────┼────┼────┼─────┼─────┼─────┼────┤
│23│96/05 │ 150,000│ 5,000│ 55,174│ 500│ 209,674│ 0│ 30,000│ 2,500│ 0│ 0│ 32,500│ 242,174│ 197,940│ 105,600│
├─┼───┼────┼────┼────┼────┼─────┼────┼────┼────┼────┼────┼─────┼─────┼─────┼────┤
│24│96/06 │ 50,000│ 5,000│ 6,063│ 200│ 60,863│ 1,000│ 20,000│ 2,500│ 0│ 0│ 23,500│ 84,363│ 86,249│ 105,600│
├─┼───┼────┼────┼────┼────┼─────┼────┼────┼────┼────┼────┼─────┼─────┼─────┼────┤
│25│96/07 │ 76,000│ 5,000│ 872│ 1,500│ 80,372│ 3,000│ 30,000│ 2,500│ 0│ 0│ 35,500│ 115,872│ 108,419│ 105,600│
├─┼───┼────┼────┼────┼────┼─────┼────┼────┼────┼────┼────┼─────┼─────┼─────┼────┤
│26│96/08 │ 76,000│ 5,000│ 5,237│ 500│ 85,737│ 1,500│ 25,000│ 2,500│ 0│ 0│ 29,000│ 114,737│ 102,453│ 105,600│
├─┼───┼────┼────┼────┼────┼─────┼────┼────┼────┼────┼────┼─────┼─────┼─────┼────┤
│27│96/09 │ 76,000│ 5,000│ 4,041│ 0│ 85,041│ 4,500│ 20,000│ 2,500│ 0│ 0│ 27,000│ 112,041│ 100,452│ 105,600│
├─┼───┼────┼────┼────┼────┼─────┼────┼────┼────┼────┼────┼─────┼─────┼─────┼────┤
│28│96/10 │ 62,000│ 5,000│ 3,082│ 500│ 69,582│ 3,000│ 20,000│ 2,500│ 0│ 0│ 25,500│ 95,082│ 86,442│ 105,600│
├─┼───┼────┼────┼────┼────┼─────┼────┼────┼────┼────┼────┼─────┼─────┼─────┼────┤
│29│96/11 │ 150,000│ 5,000│ 50,904│ 0│ 205,904│ 3,000│ 10,000│ 2,500│ 0│ 0│ 15,500│ 221,404│ 185,175│ 105,600│
├─┼───┼────┼────┼────┼────┼─────┼────┼────┼────┼────┼────┼─────┼─────┼─────┼────┤
│30│96/12 │ 50,000│ 5,000│ 3,570│ 0│ 58,570│ 1,500│ 5,000│ 2,500│ 0│ 0│ 9,000│ 67,570│ 66,444│ 105,600│
├─┼───┼────┼────┼────┼────┼─────┼────┼────┼────┼────┼────┼─────┼─────┼─────┼────┤
│31│97/01 │ 76,000│ 5,000│ 3,875│ 0│ 84,875│ 0│ 25,000│ 2,500│ 0│ 0│ 27,500│ 112,375│ 100,502│ 105,600│
├─┼───┼────┼────┼────┼────┼─────┼────┼────┼────┼────┼────┼─────┼─────┼─────┼────┤
│32│97/02 │ 45,000│ 5,000│ 1,064│ 0│ 51,064│ 1,500│ 10,000│ 2,500│ 0│ 0│ 14,000│ 65,064│ 61,059│ 105,600│
├─┼───┼────┼────┼────┼────┼─────┼────┼────┼────┼────┼────┼─────┼─────┼─────┼────┤
│33│97/03 │ 76,000│ 5,000│ 5,747│ 1,000│ 85,747│ 5,500│ 20,000│ 2,500│ 0│ 0│ 28,000│ 113,747│ 104,143│ 105,600│
├─┼───┼────┼────┼────┼────┼─────┼────┼────┼────┼────┼────┼─────┼─────┼─────┼────┤
│34│97/04 │ 134,000│ 5,000│ 3,572│ 1,000│ 141,572│ 4,500│ 40,000│ 2,500│ 0│ 0│ 47,000│ 188,572│ 184,005│ 105,600│
├─┼───┼────┼────┼────┼────┼─────┼────┼────┼────┼────┼────┼─────┼─────┼─────┼────┤
│35│97/05 │ 150,000│ 5,000│ 40,557│ 0│ 195,557│ 5,000│ 15,000│ 2,500│ 0│ 0│ 22,500│ 218,057│ 247,416│ 105,600│
├─┼───┼────┼────┼────┼────┼─────┼────┼────┼────┼────┼────┼─────┼─────┼─────┼────┤
│36│97/06 │ 40,000│ 5,000│ 0│ 0│ 45,000│ 1,750│ 0│ 2,500│ 0│ 0│ 4,250│ 49,250│ 54,603│ 105,600│
├─┼───┼────┼────┼────┼────┼─────┼────┼────┼────┼────┼────┼─────┼─────┼─────┼────┤
│37│97/08 │ │ │ 1,388│ │ │ 0│ │ 0│ 0│ 0│ 0│ -│ 51,085│ │
└─┴───┴────┴────┴────┴────┴─────┴────┴────┴────┴────┴────┴─────┴─────┴─────┴────┘
附表二:薛宜梅於精博公司之工資資料表
┌─┬───┬──────────────┬────┬──────────────┬────┬────┬────┬────┐
│編│薪資發│ 工資(新臺幣/元) │工資合 │被告主張非工資(新臺幣/元) │非工資合│檢方主張│實領薪資│退休金月│
│號│生時間├────┬────┬────┤計(新臺├────┬────┬────┤計(新臺│工資(新│(新臺幣│提繳工資│
│ │年/月 │薪資 │業務獎金│應扣款項│幣/元) │過關獎金│全勤獎金│值班津貼│幣/元) │臺幣/ 元│/元) │(新臺幣│
│ │ │ │ │ │ │ │ │ │ │) │ │/元) │
├─┼───┼────┼────┼────┼────┼────┼────┼────┼────┼────┼────┼────┤
│1 │94/07 │ 32,500│ 0│ 1,100│ 31,400│ 0│ 2,500│ 0│ 2,500│ 33,900│ 33,044│ 28,800│
├─┼───┼────┼────┼────┼────┼────┼────┼────┼────┼────┼────┼────┤
│2 │94/08 │ 35,000│ 2,024│ 1,600│ 35,424│ 5,000│ 2,500│ 0│ 7,500│ 42,924│ 43,133│ 28,800│
├─┼───┼────┼────┼────┼────┼────┼────┼────┼────┼────┼────┼────┤
│3 │94/09 │ 40,000│ 1,561│ 400│ 41,161│ 5,000│ 2,500│ 0│ 7,500│ 48,661│ 53,145│ 28,800│
├─┼───┼────┼────┼────┼────┼────┼────┼────┼────┼────┼────┼────┤
│4 │94/10 │ 35,000│ 1,320│ 700│ 35,620│ 5,000│ 2,500│ 0│ 7,500│ 43,120│ 42,759│ 28,800│
├─┼───┼────┼────┼────┼────┼────┼────┼────┼────┼────┼────┼────┤
│5 │94/11 │ 35,000│ 661│ 700│ 34,961│ 0│ 2,500│ 0│ 2,500│ 37,461│ 36,955│ 28,800│
├─┼───┼────┼────┼────┼────┼────┼────┼────┼────┼────┼────┼────┤
│6 │94/12 │ 35,000│ 616│ 1,600│ 34,061│ 0│ 2,500│ 0│ 2,500│ 36,516│ 36,610│ 28,800│
├─┼───┼────┼────┼────┼────┼────┼────┼────┼────┼────┼────┼────┤
│7 │95/01 │ 35,000│ 43│ 1,600│ 33,443│ 0│ 2,500│ 0│ 2,500│ 35,943│ 72,687│ 28,800│
├─┼───┼────┼────┼────┼────┼────┼────┼────┼────┼────┼────┼────┤
│8 │95/02 │ 32,500│ 0│ 2,700│ 29,800│ 0│ 2,500│ 0│ 2,500│ 32,300│ 31,444│ 28,800│
├─┼───┼────┼────┼────┼────┼────┼────┼────┼────┼────┼────┼────┤
│9 │95/03 │ 40,000│ 1,017│ 800│ 40,217│ 10,000│ 2,500│ 0│ 12,500│ 52,717│ 52,631│ 28,800│
├─┼───┼────┼────┼────┼────┼────┼────┼────┼────┼────┼────┼────┤
│10│95/04 │ 35,000│ 1,167│ 1,700│ 34,467│ 0│ 2,500│ 0│ 2,500│ 36,967│ 36,466│ 28,800│
├─┼───┼────┼────┼────┼────┼────┼────┼────┼────┼────┼────┼────┤
│11│95/05 │ 35,000│ 1,792│ 600│ 36,192│ 5,000│ 2,500│ 0│ 7,500│ 43,692│ 67,541│ 28,800│
├─┼───┼────┼────┼────┼────┼────┼────┼────┼────┼────┼────┼────┤
│12│95/06 │ 40,000│ 31│ 2,300│ 37,731│ 5,000│ 2,500│ 0│ 7,500│ 45,231│ 54,855│ 28,800│
├─┼───┼────┼────┼────┼────┼────┼────┼────┼────┼────┼────┼────┤
│13│95/07 │ 40,000│ 762│ 600│ 40,162│ 5,000│ 2,500│ 0│ 7,500│ 47,662│ 47,761│ 28,800│
├─┼───┼────┼────┼────┼────┼────┼────┼────┼────┼────┼────┼────┤
│14│95/08 │ 40,000│ 1,386│ 900│ 40,486│ 10,000│ 2,500│ 0│ 12,500│ 52,986│ 52,750│ 28,800│
├─┼───┼────┼────┼────┼────┼────┼────┼────┼────┼────┼────┼────┤
│15│95/09 │ 30,333│ 0│ 1,500│ 28,833│ 0│ 0│ 1,000│ 1,000│ 29,833│ 48,977│ 28,800│
├─┼───┼────┼────┼────┼────┼────┼────┼────┼────┼────┼────┼────┤
│16│95/10 │ 35,000│ 657│ 600│ 35,057│ 2,500│ 0│ 0│ 2,500│ 37,557│ 37,686│ 28,800│
├─┼───┼────┼────┼────┼────┼────┼────┼────┼────┼────┼────┼────┤
│17│95/11 │ 50,000│ 3,788│ 1,200│ 52,588│ 10,000│ 2,500│ 0│ 12,500│ 65,088│ 61,777│ 28,800│
├─┼───┼────┼────┼────┼────┼────┼────┼────┼────┼────┼────┼────┤
│18│95/12 │ 45,000│ 943│ 700│ 45,243│ 10,000│ 2,500│ 0│ 12,500│ 57,743│ 54,467│ 28,800│
├─┼───┼────┼────┼────┼────┼────┼────┼────┼────┼────┼────┼────┤
│19│96/01 │ 45,000│ 21│ 1,400│ 43,621│ 10,000│ 2,500│ 0│ 12,500│ 56,121│ 98,095│ 28,800│
├─┼───┼────┼────┼────┼────┼────┼────┼────┼────┼────┼────┼────┤
│20│96/02 │ 32,500│ 0│ 1,400│ 31,100│ 0│ 2,500│ 0│ 2,500│ 33,600│ 32,744│ 28,800│
├─┼───┼────┼────┼────┼────┼────┼────┼────┼────┼────┼────┼────┤
│21│96/03 │ 40,000│ 587│ 2,000│ 38,587│ 10,000│ 2,500│ 0│ 12,500│ 51,087│ 50,441│ 28,800│
├─┼───┼────┼────┼────┼────┼────┼────┼────┼────┼────┼────┼────┤
│22│96/04 │ 35,000│ 350│ 700│ 34,650│ 0│ 0│ 0│ 0│ 34,650│ 33,754│ 30,300│
├─┼───┼────┼────┼────┼────┼────┼────┼────┼────┼────┼────┼────┤
│23│96/05 │ 32,500│ 374│ 0│ 32,874│ 0│ 0│ 0│ 0│ 32,874│ 31,978│ 30,300│
├─┼───┼────┼────┼────┼────┼────┼────┼────┼────┼────┼────┼────┤
│24│96/06 │ 8,667│ 0│ 4,633│ 4,034│ 0│ 0│ 0│ 0│ 4,034│ 21,896│ 30,300│
├─┼───┼────┼────┼────┼────┼────┼────┼────┼────┼────┼────┼────┤
│25│96/07 │ 31,417│ 0│ 1,000│ 30,417│ 0│ 0│ 0│ 0│ 30,417│ 29,107│ 30,300│
├─┼───┼────┼────┼────┼────┼────┼────┼────┼────┼────┼────┼────┤
│26│96/08 │ 31,417│ 0│ 1,100│ 30,317│ 0│ 0│ 0│ 0│ 30,317│ 29,682│ 30,300│
├─┼───┼────┼────┼────┼────┼────┼────┼────┼────┼────┼────┼────┤
│27│96/09 │ 31,958│ 0│ 200│ 31,758│ 0│ 0│ 0│ 0│ 31,758│ 50,448│ 30,300│
├─┼───┼────┼────┼────┼────┼────┼────┼────┼────┼────┼────┼────┤
│28│96/10 │ 32,500│ 1,677│ 700│ 33,477│ 0│ 2,500│ 0│ 2,500│ 35,977│ 35,487│ 30,300│
├─┼───┼────┼────┼────┼────┼────┼────┼────┼────┼────┼────┼────┤
│29│96/11 │ 50,000│ 6,423│ 0│ 56,423│ 0│ 2,500│ 0│ 2,500│ 58,923│ 55,558│ 30,300│
├─┼───┼────┼────┼────┼────┼────┼────┼────┼────┼────┼────┼────┤
│30│96/12 │ 35,000│ 2,037│ 200│ 36,837│ 0│ 2,500│ 0│ 2,500│ 39,337│ 38,422│ 30,300│
├─┼───┼────┼────┼────┼────┼────┼────┼────┼────┼────┼────┼────┤
│ │ │ │ │ │ │ │ │ │ │ 41,891│ 40,826│ 30,300│
│31│ 97/01│ 35,000│ 491│ 1,100│ 34,391│ 5,000│ 2,500│ 0│ 7,500├────┼────┼────┤
│ │ │ │ │ │ │ │ │ │ │ 0│ 28,200│ │
├─┼───┼────┼────┼────┼────┼────┼────┼────┼────┼────┼────┼────┤
│32│97/02 │ 32,500│ 0│ 400│ 32,100│ 0│ 2,500│ 0│ 2,500│ 34,600│ 33,290│ 30,300│
├─┼───┼────┼────┼────┼────┼────┼────┼────┼────┼────┼────┼────┤
│33│97/03 │ 35,000│ 184│ 1,200│ 33,984│ 0│ 2,500│ 0│ 2,500│ 36,484│ 36,093│ 30,300│
├─┼───┼────┼────┼────┼────┼────┼────┼────┼────┼────┼────┼────┤
│34│97/04 │ 35,000│ 2,805│ 1,600│ 36,205│ 0│ 2,500│ 0│ 2,500│ 38,705│ 37,129│ 30,300│
├─┼───┼────┼────┼────┼────┼────┼────┼────┼────┼────┼────┼────┤
│35│97/05 │ 35,000│ 2,815│ 0│ 37,815│ 0│ 2,500│ 0│ 2,500│ 40,315│ 52,712│ 40,100│
├─┼───┼────┼────┼────┼────┼────┼────┼────┼────┼────┼────┼────┤
│36│97/06 │ 35,000│ 1,130│ 400│ 35,730│ 0│ 2,500│ 0│ 2,500│ 38,230│ 46,527│ 40,100│
├─┼───┼────┼────┼────┼────┼────┼────┼────┼────┼────┼────┼────┤
│37│97/07 │ 45,000│ 51│ 400│ 44,651│ 10,000│ 2,500│ 0│ 12,500│ 57,151│ 53,830│ 40,100│
├─┼───┼────┼────┼────┼────┼────┼────┼────┼────┼────┼────┼────┤
│38│97/08 │ 35,000│ 520│ 200│ 35,320│ 5,000│ 2,500│ 0│ 7,500│ 42,820│ 66,762│ 40,100│
├─┼───┼────┼────┼────┼────┼────┼────┼────┼────┼────┼────┼────┤
│39│97/09 │ 32,500│ 400│ 1,000│ 31,900│ 0│ 2,500│ 0│ 2,500│ 34,400│ 32,657│ 40,100│
├─┼───┼────┼────┼────┼────┼────┼────┼────┼────┼────┼────┼────┤
│40│97/10 │ 32,500│ 1,460│ 700│ 33,260│ 0│ 2,500│ 0│ 2,500│ 35,760│ 34,017│ 40,100│
├─┼───┼────┼────┼────┼────┼────┼────┼────┼────┼────┼────┼────┤
│41│97/11 │ 50,000│ 2,626│ 700│ 51,926│ 0│ 2,500│ 500│ 3,000│ 54,926│ 53,183│ 40,100│
├─┼───┼────┼────┼────┼────┼────┼────┼────┼────┼────┼────┼────┤
│42│97/12 │ 32,500│ 0│ 900│ 31,600│ 0│ 2,500│ 0│ 2,500│ 34,100│ 32,357│ 40,100│
├─┼───┼────┼────┼────┼────┼────┼────┼────┼────┼────┼────┼────┤
│43│98/01 │ 32,500│ 0│ 900│ 31,600│ 0│ 2,500│ 0│ 2,500│ 34,100│ 60,477│ 40,100│
├─┼───┼────┼────┼────┼────┼────┼────┼────┼────┼────┼────┼────┤
│44│98/02 │ 32,500│ 239│ 1,500│ 31,239│ 0│ 2,500│ 0│ 2,500│ 33,739│ 31,996│ 40,100│
├─┼───┼────┼────┼────┼────┼────┼────┼────┼────┼────┼────┼────┤
│45│98/04 │ 11,041│ 0│ 200│ 10,841│ 0│ 0│ 0│ 0│ 10,841│ │ │
└─┴───┴────┴────┴────┴────┴────┴────┴────┴────┴────┴────┴────┘
附表三:黃玲玉於精博公司之工資資料表
┌─┬───┬─────────┬────┬──────────────┬────┬────┬────┬────┐
│編│薪資發│ 工資(新臺幣/元)│ │被告主張非工資(新臺幣/元) │ 非工資 │檢方主張│實領薪資│退休金月│
│號│生日期├────┬────┤工資合計├────┬────┬────┤ 合計 │工資(新│(新臺幣│提繳工資│
│ │ │薪資 │主管加給│(新臺幣│講課鐘點│全勤獎金│值班津貼│(新臺幣│臺幣/ 元│/元) │(新臺幣│
│ │年/月 │ │ │/元) │費 │ │ │/元) │) │ │/元) │
├─┼───┼────┼────┼────┼────┼────┼────┼────┼────┼────┼────┤
│1 │94/07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12│ 66,800│
├─┼───┼────┼────┼────┼────┼────┼────┼────┼────┼────┼────┤
│2 │94/08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500│ 3,000│ 75,500│ 72,762│ 66,800│
├─┼───┼────┼────┼────┼────┼────┼────┼────┼────┼────┼────┤
│3 │94/09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05,912│ 66,800│
├─┼───┼────┼────┼────┼────┼────┼────┼────┼────┼────┼────┤
│4 │94/10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2,322│ 66,800│
├─┼───┼────┼────┼────┼────┼────┼────┼────┼────┼────┼────┤
│5 │94/1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12│ 66,800│
├─┼───┼────┼────┼────┼────┼────┼────┼────┼────┼────┼────┤
│6 │94/1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12│ 66,800│
├─┼───┼────┼────┼────┼────┼────┼────┼────┼────┼────┼────┤
│7 │95/0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63,712│ 66,800│
├─┼───┼────┼────┼────┼────┼────┼────┼────┼────┼────┼────┤
│8 │95/0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12│ 66,800│
├─┼───┼────┼────┼────┼────┼────┼────┼────┼────┼────┼────┤
│9 │95/03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4,062│ 66,800│
├─┼───┼────┼────┼────┼────┼────┼────┼────┼────┼────┼────┤
│10│95/04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12│ 66,800│
├─┼───┼────┼────┼────┼────┼────┼────┼────┼────┼────┼────┤
│11│95/05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17,752│ 66,800│
├─┼───┼────┼────┼────┼────┼────┼────┼────┼────┼────┼────┤
│12│95/06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1,500│ 4,000│ 76,500│ 71,022│ 66,800│
├─┼───┼────┼────┼────┼────┼────┼────┼────┼────┼────┼────┤
│13│95/07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687│ 66,800│
├─┼───┼────┼────┼────┼────┼────┼────┼────┼────┼────┼────┤
│14│95/08 │ 52,500│ 20,000│ 72,500│ 1,500│ 2,500│ 0│ 4,000│ 76,500│ 84,047│ 66,800│
├─┼───┼────┼────┼────┼────┼────┼────┼────┼────┼────┼────┤
│15│95/09 │ 52,500│ 20,000│ 72,500│ 1,500│ 2,500│ 0│ 4,000│ 76,500│ 119,037│ 66,800│
├─┼───┼────┼────┼────┼────┼────┼────┼────┼────┼────┼────┤
│16│95/10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775│ 66,800│
├─┼───┼────┼────┼────┼────┼────┼────┼────┼────┼────┼────┤
│17│95/1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0,515│ 66,800│
├─┼───┼────┼────┼────┼────┼────┼────┼────┼────┼────┼────┤
│18│95/1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775│ 66,800│
├─┼───┼────┼────┼────┼────┼────┼────┼────┼────┼────┼────┤
│19│96/0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62,775│ 66,800│
├─┼───┼────┼────┼────┼────┼────┼────┼────┼────┼────┼────┤
│20│96/0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775│ 66,800│
├─┼───┼────┼────┼────┼────┼────┼────┼────┼────┼────┼────┤
│21│96/03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693│ 66,800│
├─┼───┼────┼────┼────┼────┼────┼────┼────┼────┼────┼────┤
│22│96/04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693│ 69,800│
├─┼───┼────┼────┼────┼────┼────┼────┼────┼────┼────┼────┤
│23│96/05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3,043│ 69,800│
├─┼───┼────┼────┼────┼────┼────┼────┼────┼────┼────┼────┤
│24│96/06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28,943│ 69,800│
├─┼───┼────┼────┼────┼────┼────┼────┼────┼────┼────┼────┤
│25│96/07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843│ 69,800│
├─┼───┼────┼────┼────┼────┼────┼────┼────┼────┼────┼────┤
│26│96/08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9,723│ 69,800│
├─┼───┼────┼────┼────┼────┼────┼────┼────┼────┼────┼────┤
│27│96/09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20,833│ 69,800│
├─┼───┼────┼────┼────┼────┼────┼────┼────┼────┼────┼────┤
│28│96/10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843│ 69,800│
├─┼───┼────┼────┼────┼────┼────┼────┼────┼────┼────┼────┤
│29│96/1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8,843│ 69,800│
├─┼───┼────┼────┼────┼────┼────┼────┼────┼────┼────┼────┤
│30│96/1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96│ 69,800│
├─┼───┼────┼────┼────┼────┼────┼────┼────┼────┼────┼────┤
│31│97/0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94,000│ 69,800│
├─┼───┼────┼────┼────┼────┼────┼────┼────┼────┼────┼────┤
│ │ │ │ │ │ │ │ │ │ 0│ 69,796│ 69,800│
├─┼───┼────┼────┼────┼────┼────┼────┼────┼────┼────┼────┤
│32│97/0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96│ 69,800│
├─┼───┼────┼────┼────┼────┼────┼────┼────┼────┼────┼────┤
│33│97/03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96│ 69,800│
├─┼───┼────┼────┼────┼────┼────┼────┼────┼────┼────┼────┤
│34│97/04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69,800│
├─┼───┼────┼────┼────┼────┼────┼────┼────┼────┼────┼────┤
│35│97/05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09,235│ 69,800│
├─┼───┼────┼────┼────┼────┼────┼────┼────┼────┼────┼────┤
│36│97/06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8,455│ 69,800│
├─┼───┼────┼────┼────┼────┼────┼────┼────┼────┼────┼────┤
│37│97/07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72,800│
├─┼───┼────┼────┼────┼────┼────┼────┼────┼────┼────┼────┤
│38│97/08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10,975│ 72,800│
├─┼───┼────┼────┼────┼────┼────┼────┼────┼────┼────┼────┤
│39│97/09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72,800│
├─┼───┼────┼────┼────┼────┼────┼────┼────┼────┼────┼────┤
│40│97/10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72,800│
├─┼───┼────┼────┼────┼────┼────┼────┼────┼────┼────┼────┤
│41│97/1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72,800│
├─┼───┼────┼────┼────┼────┼────┼────┼────┼────┼────┼────┤
│42│97/12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69,755│ 72,800│
├─┼───┼────┼────┼────┼────┼────┼────┼────┼────┼────┼────┤
│43│98/01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116,667│ 72,800│
├─┼───┼────┼────┼────┼────┼────┼────┼────┼────┼────┼────┤
│44│98/03 │ 52,500│ 20,000│ 72,500│ 0│ 2,500│ 0│ 2,500│ 75,000│ 76,627│ │
└─┴───┴────┴────┴────┴────┴────┴────┴────┴────┴────┴────┘
附表四:精博公司各次申報資料
┌──────┬────┬─────┬───────────────────┐
│申報日期 │申報對象│申報月提繳│申報文件 │
│ │ │工資 │ │
├──────┼────┼─────┼───────────────────┤
│94年7月1日 │王素梅 │87,600元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見100 │
│(註:此為勞├────┼─────┤年度偵字第10179號卷第58至60頁)、勞工 │
│工保險局收文│薛宜梅 │28,800元 │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
│日期,該份文├────┼─────┤額調整表(見100年度偵字第10179號卷第77│
│件另有註明資│黃玲玉 │66,800元 │至78頁) │
│料日期係94年│ │ │ │
│3月底) │ │ │ │
├──────┼────┼─────┼───────────────────┤
│95年6月21日 │王素梅 │126,300 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見100年度偵字 │
│ ├────┼─────┤第10179號卷第79頁) │
│ │黃玲玉 │66,800元 │ │
├──────┼────┼─────┼───────────────────┤
│96年3月12日 │薛宜梅 │30,3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見100年度偵字 │
│ ├────┼─────┤第10179號卷第81頁) │
│ │黃玲玉 │69,800元 │ │
├──────┼────┼─────┼───────────────────┤
│96年4月12日 │王素梅 │105,6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見100年度偵字 │
│ │ │ │第10179號卷第82頁) │
├──────┼────┼─────┼───────────────────┤
│97年4月1日 │薛宜梅 │40,100元 │網路申報(見本院勘驗網路申報檔檔之列印│
│ │ │ │資料,本院卷第42頁) │
│ │ │ │ │
├──────┼────┼─────┼───────────────────┤
│97年6月26日 │黃玲玉 │72,800元 │網路申報(見本院勘驗網路申報檔之列印資│
│ │ │ │料,本院卷第43頁) │
│ │ │ │ │
└──────┴────┴─────┴───────────────────┘
附表五:精博公司各項獎金與津貼科目的定義內容
┌──┬─────┬──────────────────────────┐
│編號│科目名稱 │內容 │
├──┼─────┼──────────────────────────┤
│1 │業務獎金 │員工當月之業績如有超過公司所設定之一定金額,即會給予│
│ │ │業務獎金。 │
├──┼─────┼──────────────────────────┤
│2 │輔導獎金 │如有新進員工到職,資深員工將會輔導新進員工,如新進員│
│ │ │工一個月業績超過一定金額,資深員工可以抽新進員工總業│
│ │ │績一定成數當作獎金。 │
├──┼─────┼──────────────────────────┤
│3 │過關獎金 │僅針對公司某特定業務,如該員工就該特定業務之業績超過│
│ │ │一定金額,即會給與過關獎金。 │
├──┼─────┼──────────────────────────┤
│4 │講課鐘點費│員工對客戶講課時給予鐘點費。 │
├──┼─────┼──────────────────────────┤
│5 │全勤獎金 │員工全月無請假、遲到時給付。 │
├──┼─────┼──────────────────────────┤
│6 │值班津貼 │公司於非上班時間(晚間或週末假日)將場地出租予外部單│
│ │ │位使用,員工因此需到場值班時給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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