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詠菘
輔 佐 人 張春香
即被告之母
輔 佐 人 蘇哲男
即被告表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554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簡字第125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范詠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554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簡字第125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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