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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應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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