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智附民,17,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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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日本商マックス‧エ一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石井涉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陳建宏律師
簡啟昱律師
被 告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辜懷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麗佳
被 告 古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游博惟
被 告 迪捷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謝楊爵 住彰化縣二水鄉○○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子榮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林志謙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宙霆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月玲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 告 易翔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謝仲凱(原名廖謝銘)
住宜蘭縣頭城鎮○○路○段000號
被 告 蔡孟佳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星空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柯景中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被 告 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鄌寶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傅永鑫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照源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00號0樓
被 告 飯田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方德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被 告 瀚濰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 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林毅峻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9年度自字第112 號、100 年度自字第66號、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3 月27日、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除被告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外,其餘被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伊等沒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其餘均引用刑事訴訟程序答辯內容,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 、2 、3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2 、3 項等罪嫌,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112 號、100 年度自字第66號、第68號判決被告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被告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自訴不受理、其餘被告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所提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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