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簡附民,93,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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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紀信宏
被 告 王柏凱


陳柏瑋(原名陳家勝)



錢韋志



陳朝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4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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