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177,2012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101 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及無法與大麻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煙草檢品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33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01公克)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9 月8 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98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又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二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