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祥益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
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孫祥益之居所記載為「台中市○○區○○路2段2巷12號」部份,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居所記載為「台中市○○區○○路2段2巷12號」部份係誤寫,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