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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新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玖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新江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114公克、取樣0.0085公克、驗餘淨重0.202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12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該案查扣之白色晶體1 包(驗餘淨重0.2029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00 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沒字第150 號偵查卷宗第4 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
又因扣案之包裝袋1 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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