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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4 月、3 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法矯字第10101159470 號函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㈠、㈡2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㈢、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㈣、98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㈢、㈣2 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㈤、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而上揭㈠至㈤案件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9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7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5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 年4 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9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70 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等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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