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356,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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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建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陸捌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建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滿6 月,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結晶2 袋,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47 公克,驗餘淨重0.246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送觀察、勒後,嗣其於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認為有繼續施用傾向,本院又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325 號裁定令其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各案件卷證確認無誤。

而被告被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2 袋(毛重共0.727 公克,淨重0.247 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2468公克),經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31日航藥鑑字第0986694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334 號卷第68頁),堪認上開白色結晶2 袋確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揭包裝袋2 只,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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