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405,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韶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驗餘淨重壹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韶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二級毒品MDMA6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12月2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各該卷宗確認無訛;

而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6顆(淡藍色藥錠1顆,淨重0.29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0.27公克;

粉紅色藥錠3顆,總淨重0.87公克,各取樣0.02公克,驗餘總淨重0.81公克;

粉紅色藥錠2顆,總淨重0.50公克,各取樣0.02公克,驗餘總淨重0.46公克,上揭藥錠驗餘淨重為1.54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MDMA及MDE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4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110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卷第53頁),足認扣案之藥錠6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宥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