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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饒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 年執聲沒字第222 號、101 年度執減更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曉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饒曉華因被告陳俊明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饒曉華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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