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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桂滄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桂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洪桂滄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承未住於戶籍地而居住於公園內,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並裁定自101 年6 月12日、自同年8 月12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 年9 月27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
本院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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