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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麗鈺
陳美惠
黃宏洋
陳秀榛
李安志
朱希鳳
林胡發
湯秋香
郭 琅
徐明遠
林麗玉
徐小涵
徐小雯
林修正
徐竹音
許鳴鑫
劉沈春英
侯秀妤
侯立宏
陳敬坪
彭寶鳳
蘇蘭嬌
范美妹
曾進財
林佑樺
尹美祥
黃秋田
曾紘宇
游淞鍵
鄭永杰
韓繼堃
劉金標
林靖月
劉桑琴
張喜羚
林麗惠
4
戴昌華
戴家菁
陳秀琴
湯耀祖
湯坤泉
楊進益
周民勝
林玲嫻
徐森田
黃子世
徐慶輝
黃奇緣
陳靜香
1號17樓之3
邱家棟
涂美英
邱蔚芳
張黎玲
李玉珠
簡名希
林財子
張月雲
詹勳源
徐源枝
王運郎
王玉亭
周陳義美
楊金發
林木勳
彭曉彤
謝維庭
謝雲亮
鍾靖汝
李英俊
朱嬿蓉
劉卉蓁
鄭博文
魏以慈
葉孟姬
劉德恒
郭秀絹
何清俊
鄭水文
秦裕和
秦裕欣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品蓉
原 告 沈蘊琪
賴碧珍
邱綉鳳
涂玉英
張康隆
紀戊霖
陸布衢
房漢樟
韋燕煥
房姿君
孫瑞滿
徐佳豪
徐國凡
尹國祥
陳雅莉
陳靜莉
劉麗雯
徐玉桂
周林雪梅
徐菊萱
號
王冠仁
劉文祥
廖俊傑
王文華
楊 蜜
余牧庭
李文興
張鑑泉
陳靜怡
張祐誠
徐若梅
林 花
葉秀涼
劉淑梅
李 婷
楊飛戎
楊溎芬
張麗英
林清水
林勝烽
林清泉
陳瑞鳳
8號
游象洋
吳欽嬌
蔡懷瑾
湯姜新妹
湯易萱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美珠
原 告 彭昱翔
吳劉秀琴
吳逸雲
吳芳瑜
吳聲鑫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琳兆
原 告 羅爕美
曹 韻
曹 弘
沈書玄
郭惠齡
林博暉
林佳盈
張坤賢
鄭俊雄
樓
陳櫻鶯
樓
鄭玉閔
樓
劉素華
鄭玉英
劉茟菲
黃秋菊
范瑋庭
許嘉琳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富
黃秋菊
原 告 黃秋霞
高月美
鄭義坤
周世尉
譚 中
1樓
李慶貴
王興橋
黃瑞琴
彭文香
蔡林麗花
麥佳育
彭咨瑋
王慶彰
林芫慶
曾振纓
蘇灼灼
曾希聖
曾希哲
曾偉鴻
曾靖嫺
邱欣欣
羅駿霖
許國輝
阮氏春
之2
徐秋香
高 敏
高 陽
古妍宬
陳彥良
陳冠源
孫美妹
徐世助
戴呂金英
戴芙容
鄭邱文秀
徐菀憶
之2
黃台金
魏崇英
黃國鵬
林江彩雲
侯芬芳
鄧力誠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世貴
賴美容
原 告 曾能朝
曾能彩
賴美容
徐瑞蓮
鍾秋鳳
顏清山
蘇睿驊
黃伊楨
何珈瑋
陳艷芬
盧振常
徐旭洋
鄭裕達
鍾年金
徐國芳
廖雙貴
王麗蓉
陳美鈴
黃顗蓁
李將良
李秋蓉(即鼎祐商行)
39歲(民國61年11月13日生)
李秋燕 39歲(民國61年11月13日生)
李治鋒 37歲(民國64年8月24日生)
黃柔棻
廖秀鳳
翁月嬌
翁兆宏
連仁榮
劉晏榕
呂湘婷
黃春梅
許玉秋
李曉蓉
包喬聘
許新聰
羅清櫻
兼上列22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共同複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被 告 謝均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本件原告「徐森榮」對被告謝均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原告等另向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各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均由本院另分別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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