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重附民,47,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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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楊智翔

法定代理人 楊晴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陳俊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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