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重附民,5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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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陳淑美
葉易謙
廉雅清
余東遠
邱彩雲
陳士羢
陳志順
張秀蘭
鄭秋美
謝寶治
吳姿嫻
許秋滿
張志謙
黃滿英
繆德貴
林永來
陳心慧
林敏雯
田書旗
戴若蓁
黃子窈
江嚴秀英
江國廷
邱黃寶玉
戴士晟
郭清波
徐豫新
彭紫意
高緯智
陳峙憓
黃宥騰
杜心蘭
陳郁芯
韓進權
方陳秀香
陳華蓁
曾劉紅蘭
蔡惠鑾
陳志全
李玉雲
邱秀庭
葉志凱
蔡玉媛
徐玉菊
江日侃
彭璽恩
范美琍
鄧晴軒
李郁丞
梁 茗
李嘉婕
黃美玉
呂芮宇
傳二元
張品惠
張育晟
朱淑玲
林信昌
朱淑霞
張麗圓
葉 買
侯玲敏
陳介雲
曹麗鴻
陳麗茱
柳蜀仙
張烝維
徐媛鈴
林吉村
張再福
黃立杰
黃立仁
林素貞
陳碧嬌
李倆嘉
康雅萍
陳碧玉
侯郁麗
麥輝銘
黃有義
林翠華
謝萬田
林雅芳
陳阿福
游坤煌
張書彩
黃麗玉
童子晏
陳怡如
彭鼎宸
彭昱祥
馬美琴
洪光民
蘇美和
蕭庚特
林鴻官
李富惠
林祺熏
白哲謙
吳佩欣
蔡宛君
蔡宛珊
蕭燕美
陳一隆
李詩鈴
陳振湧
賴碧玉
賴新賢
郭有成
謝尚娥
謝彩鳳
謝泊芸
許渼琳
吳芃樺
王孟石
陳祖美
林瑞雲
林愛玲
林書晴
游秀敏
翁純足
李明潔
王克虎
林秀卿
蕭文斌
蕭旭晴
張立冬
馬金鳳
徐尚文
趙 璧
王詠正
徐滿珠
葉昌宏
劉邦鏞
鍾霖薰
張秀霞
鄭仰欽
柯秀珍
沈張裕盛
曾惠筠
林苡暄
許雅祺
吳 珠
曾玟寧
黃玉如
翁偉傑
黃茂榮
宋亞倫
陳瑞淦
陳瑞胤
楊淑錦
謝俊勇
陳張碧梧
王聖文
郭金珠
李素菁
黃重興
潘衍身
吳坤田
莊國生
陳延年
陳傳憲
林顗佳
陳朝嘉
鄭水春
彭振雄
林金豐
吳國堂
鍾勝昌
林茂盛
陳秋和
洪清祿
李佳蓉
孟秀英
曾子峰
徐年福
孫張少君
林秋霞
郭芸溱
王春美
黃宗浩
彭阿昌
徐煥景
林淑蘭
徐裕昌
莊周月里
莊富勻
詹子賢
黃源榮
黃 緞
黃麗珠
黃閔澬
林愛珠
王景弘
盧碧霞
黃麗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被 告 江柔榛
范棋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各如本院卷第1 至30頁所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

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請求回復其損害者,自應限於因該刑事被告所為相關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其得請求賠償之對象則應限於其所受損害事實所涉之相關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規定應與該被告共同或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並應以前揭刑事被告等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江柔榛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係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受理,並認起訴書所載被告江柔榛涉犯洗錢罪之行為無法證明,依法判決被告江柔榛無罪在案。

是依前揭說明,原告等對被告江柔榛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江柔榛與本件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之部分,均無理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

(二)另依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范棋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係被告謝均權,並不包括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驊公司)之相關投資人在內,且經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亦為相同認定。

從而,自難認為原告等係被告范棋淞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則依前揭說明,原告等以前揭情詞為由,請求被告范棋淞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亦無理由。

又依本件起訴書所載及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均未認定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動力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羅偉文有何違法行為,復查無被告新動力公司、羅偉文本身有其他應依法與其餘被告共同或連帶賠償原告等所指前揭損害之事由或依據,是原告等以前揭情詞為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羅偉文等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均無理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江柔榛、新動力公司、羅偉文、范棋淞等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均無理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

原告等本件起訴,就被告江柔榛、新動力公司、羅偉文、范棋淞等部分,既均經駁回,則關於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自均失其依據,均應併予駁回。

另關於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謝均權與慶驊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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