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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潘麗鳳
被 告 林 芝
謝顯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被告林芝、謝顯璋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金訴字第十七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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