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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維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追加起訴(檢察官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被告謝均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 月28日宣判;
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1 年8 月31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卷第1 至38頁所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收文日期為「101 年8月31日」)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8 月31日北檢治冬101 偵緝1140字第59586 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
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
被 告 李維凱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303 號1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本署已提起公訴之100年度偵字第22346號案件有相牽連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維凱為係台灣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下稱新動力公司)之執行長,謝均權(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則為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下稱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羅偉文(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慶驊公司與新動力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譚沛騰(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係慶驊公司總經理,陳錦文(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以其子陳懷龍名義掛名新動力公司監察人,但實為新動力公司研發主管,程麗珍(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係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董事與業務代表,江柔榛(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為慶驊公司行政助理,陳奇鴻(已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慶驊公司之美工,賴玉玲為慶驊公司行政人員,賴偉志(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則為慶驊公司業務人員,盧彥宇及毛俊賢(均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為慶驊公司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17 號8 樓(下稱中壢辦公室)之前後任行政主管。
范棋淞(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則為淞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淞鼎公司、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廢止)負責人。
李維凱、謝均權、程麗珍、譚沛騰、陳錦文、陳碧瑜(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許志康(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陳紫瑄(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盧彥宇、毛俊賢等均明知除法律規定外,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
且李維凱、謝均權、譚沛騰、程麗珍等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詎李維凱與謝均權等竟基於為向不特定人套取資金之共同犯意聯絡,除先後覓得自稱可提供磁能發電專利技術之俞建軍與范棋淞外,並以新動力公司為生產製造商、慶驊公司為行銷公司之分工,稱新動力公司已有能力生產內有磁能發電機之「磁能動力車」,不須使用石油或電力等能源,可以電養電,永久使用之磁能動力機車,一旦量產,發電機可應用範圍廣泛,前景無可限量之手法對外吸收資金;
並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起,承租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辦公室(下稱慶驊臺北辦公室)作為據點,李維凱及謝均權並委由陳奇鴻製作載有「新產品發表–磁能動力車…免加油…免充電…可取代一切電力系統」等不實文字之廣告文宣;
另謝均權與從事多年傳銷之程麗珍規劃「磁能動力車招商專案」,將「磁能動力車」通路商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等四等級,而有意願成為各該等級通路商之不特定民眾,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 萬元之款項,均可於二年間分24期,依其通路商等級,分取回16萬8000元(稅後月領6832元)、50萬4000元(稅後月領2 萬4 96元)、100 萬8000元(稅後月領4 萬992 元)、168 萬元(稅後月領6 萬8320元)之款項,顯與本金不相當,年利率高達約64%。
且成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之投資人,如成功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通路商者,即可分別獲得該他人繳交款項之10% 、11% 、12% 、15% 之展業獎金,另若通路商成功介紹二人加入後,其下二組若均有新投資者成為通路商,取加入金額較小者之10% 做為達成獎金,藉此快速吸收資金。
自100 年7 月初某日起,李維凱及謝均權等在慶驊公司上址台北辦公室及中壢辦公室等處舉行說明會,台北辦公室舉辦之說明會由謝均權及譚沛騰解釋產業遠景、磁能動力車之優點與獎金制度、李維凱講解磁能動力原理,包括輸入會大於輸入、以電養電等,陳碧瑜與許志康則介紹上開通路商分級與獎金制度,賴偉志則在說明會現場協助民眾試騎摩托車,並解釋現場摩托車為免加油加水及免充電等特性。
陳錦文亦曾向投資人說明磁能動力摩托車之優點與獎金制度。
中壢辦公室部分由陳紫瑄擔任說明會主持人,並說明獎金制度,另由李維凱解釋磁能發電原理、謝均權及譚沛騰則解釋產業遠景、磁能動力車之優點與獎金制度、徐森榮則說明通路商分級與獎金制度,盧彥宇及毛俊賢則在說明會中協助試騎車輛及解釋該磁能動力車之特性。
而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與中壢辦公室所擺放之供民眾試騎車輛。
自100 年7 月起至10月21日止,誘使不特定民眾共700 餘人投資,金額合計1 億零323 萬200 元。
嗣於100 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等處,搜索扣得經銷商合約書、電腦主機、文宣品、日報表、筆記本、名片、摩托車等物及自慶驊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下稱一銀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扣得879 萬8755元、新動力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下稱合庫南勢角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4 萬元、新動力公司設於合庫南勢角分行活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113 萬5374元、江柔榛設於合庫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250 萬元、新動力公司設於合庫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4 萬2600元、羅偉文設於合庫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114 萬352 元、崧鼎公司籌備處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下稱渣打竹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扣得2500萬元,范棋淞設於渣打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扣得12萬4029元、范棋淞設於渣打竹北分行外幣帳戶美金1 萬元及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繳回75萬元,總計扣得3978萬5510元。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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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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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維凱之供述 │1.其曾在新動力公司擔任執行長,並與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等結識俞建軍,│
│ │ │ 並與俞建軍簽署合作協議,然俞建軍並│
│ │ │ 未提出專利證書,雖提供檢測報告稱長│
│ │ │ 期發電溫度不易上升,但並未親自見聞│
│ │ │ 該功能,也沒有親自見聞俞建軍所提供│
│ │ │ 技術可運用在電動車上之實績。 │
│ │ │2.新動力公司並無電動車之原形機。 │
│ │ │3.無法提供所謂歐巴馬財務顧問之身分證│
│ │ │ 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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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謝均權之供述 │1.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廣告文宣由俞建│
│ │ │ 軍、同案被告范棋淞提供有關磁能發電│
│ │ │ 機的資料給渠、同案被告陳錦文、被告│
│ │ │ 李維凱,由渠轉交賴玉玲製作。經銷合│
│ │ │ 約書係王博鈞、渠、被告李維凱、同案│
│ │ │ 被告陳錦文共同討論決定製作。 │
│ │ │2.被告李維凱負責技術解說。同案被告程│
│ │ │ 麗珍負責所有經銷商業務,說明會邀請│
│ │ │ 之講師即同案被告陳碧瑜、許志康、徐│
│ │ │ 森榮。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負責所有說明會召開及│
│ │ │ 內容。同案被告程麗珍及譚沛騰決策,│
│ │ │ 要經過渠、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陳錦│
│ │ │ 文共同討論後決定,渠、被告李維凱、│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有慶驊公司、新動力公│
│ │ │ 司實際經營權。以電動機車充作「磁能│
│ │ │ 動力車」在新店區○○路 276 號 6 樓│
│ │ │ 、中壢營業所向不特定民眾展示。「磁│
│ │ │ 能動力車招商專案」所載吸金方法,係│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設計,並經渠、同案被│
│ │ │ 告陳錦文、被告李維凱之同意執行,而│
│ │ │ 以前開招商專案所吸收之資金存入慶驊│
│ │ │ 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之帳戶。│
│ │ │4.渠曾以羅偉文名義購得易維特生產製造│
│ │ │ 之電動機車,並指示慶驊公司之美工人│
│ │ │ 員即同案被告陳奇鴻將該機車之行車執│
│ │ │ 照掃描後,以美工軟體,將其上之廠牌│
│ │ │ 即EVT等文字塗掉。車牌號碼783-QCM │
│ │ │ 號機車,並未經改裝成為免油電磁能動│
│ │ │ 力車。說明會現場展示之機車,均非免│
│ │ │ 油電之磁能動力車,渠知悉車牌號碼 │
│ │ │ 783-QCM號機車上之標籤EVT改為TNP。│
│ │ │5.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與三陽公司未簽│
│ │ │ 訂任何協議或合作關係。渠、同案被告│
│ │ │ 譚沛騰及陳錦文在說明會上對會員表示│
│ │ │ 已與三陽公司在洽談。 │
│ │ │6.該輛白色哈特佛機車是同案被告范棋淞│
│ │ │ 購買,渠提供紅色易維特電動機車及3 │
│ │ │ 組易維特電控系統及後輪馬達,交由同│
│ │ │ 案被告范棋淞改裝。 │
│ │ │7.同案被告范棋淞於10月19日改裝後之哈│
│ │ │ 特佛電動機車交給新動力公司,10月21│
│ │ │ 日就將該輛電動機車取回。 │
│ │ │8.平時放在說明會上展示的電動機車來源│
│ │ │ ,有向易維特公司購買3臺、中壢市中 │
│ │ │ 美路必翔公司購買 2 臺,另外向大陸 │
│ │ │ 地區購買 3、4 臺,均係電動機車。 │
│ │ │9.同案被告程麗珍曾稱可向小投資人募款│
│ │ │ ,用經銷制度,讓他們也可買摩托車、│
│ │ │ 也可賺錢開店。分級經銷制度與對碰獎│
│ │ │ 金為同案被告程麗珍所設計。 │
│ │ │10.檢測報告是同案被告陳錦文拿給渠, │
│ │ │ 上有俞建軍簽名。後來因與俞建軍鬧 │
│ │ │ 翻就把簽名塗掉。 │
│ │ │11.伊曾用羅偉文名義購買電動機車,行 │
│ │ │ 照正本放在公司。被告李維凱介紹黃 │
│ │ │ 美惠來新動力公司,帶3、4個美國人 │
│ │ │ ,包括歐巴馬選舉財務部長及退休州 │
│ │ │ 長。 │
│ │ │12.同案被告陳錦文曾稱如車子做出來, │
│ │ │ 海外之三陽公司有意願跟公司合作。 │
│ │ │13.新動力公司文宣核心技術是被告李維 │
│ │ │ 凱所寫。此文宣是被告李維凱、同案 │
│ │ │ 被告程麗珍、渠、李玫諭一起完成。 │
│ │ │14.慶驊公司比新動力公司先登記,本來 │
│ │ │ 是王博鈞當負責人。後來渠推薦羅偉 │
│ │ │ 文當登記負責人。 │
│ │ │15.中華民國及大陸專利證書是同案被告 │
│ │ │ 范棋淞、陳錦文提供。因范淇淞聲稱 │
│ │ │ 可提供具備回充系統之磁能發電機, │
│ │ │ 又拿出專利,方以新動力公司名義與 │
│ │ │ 范淇淞簽約並付款。 │
│ │ │16.同案被告毛俊賢負責中壢。接任同案 │
│ │ │ 被告盧彥宇。同案被告賴偉志會跟民 │
│ │ │ 眾解釋現場車子功能、爬坡力、續航 │
│ │ │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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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案被告陳錦文之供述│1.因被告李維凱、渠與同案被告謝均權欲│
│ │ │ 將磁能發電機運用在機車上,而約定由│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負責籌資,伊遂介紹具│
│ │ │ 傳銷經歷之同案被告程麗珍與謝均權認│
│ │ │ 識,同案被告程麗珍負責招攬民眾成為│
│ │ │ 「磁能動力車」經銷商。同案被告范棋│
│ │ │ 淞並未提出可將磁能發電機在摩托車上│
│ │ │ 實際運作之證明,僅口頭保證。 │
│ │ │2.同案被告范淇淞與新動力公司簽約,新│
│ │ │ 動力公司由同案被告謝均權代表,伊參│
│ │ │ 與討論,簽約地點在新動力公司上開辦│
│ │ │ 公室,以7000萬元為權利金,1億8000 │
│ │ │ 萬元為設廠費用。新動力公司總共匯款│
│ │ │ 4800萬元,另外交付面額2200萬元支票│
│ │ │ ,支票並未兌現。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曾經對外發布慶驊公司│
│ │ │ 、新動力公司已經與三陽公司合作之不│
│ │ │ 實訊息,也曾提供羅偉文之車號783 │
│ │ │ -QCM機車行照影本及保險證影本,廠牌│
│ │ │ 型式註明「NEW POWER」。同案被告范 │
│ │ │ 棋淞曾來慶驊公司新店辦公室講解技術│
│ │ │ 內容,並曾提供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為│
│ │ │ 俞建軍提供,伊委託子填妥數據後完成│
│ │ │ 。伊曾介紹趙達明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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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案被告譚沛騰之供述│1.渠由同案被告謝均權、程麗珍、陳錦文│
│ │ │ 面試,並於100年9月1日至慶驊公司擔 │
│ │ │ 任總經理。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地址│
│ │ │ 皆在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業務由渠、同案被告賴偉志負責。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在三陽公司在網站否認合│
│ │ │ 作消息前幾天,在說明會時曾向經銷商│
│ │ │ 表示,三陽公司會與慶驊公司、新動力│
│ │ │ 公司合作。而廣告文宣是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請員工製作。說明會渠會上台開講講│
│ │ │ 20分鐘,提到如何成功等,按照公司彩│
│ │ │ 色文宣內容,另外獎金行銷制度由同案│
│ │ │ 被告徐森榮、陳碧瑜、許志康等人講解│
│ │ │ ,磁能動力原理為被告李維凱講解。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曾稱慶驊公司上址處之機│
│ │ │ 車為中壢研發中心研發。渠進公司時就│
│ │ │ 看到歐巴馬財務顧問來訪照片,經被告│
│ │ │ 李維凱告知,稱希望可以合作。 │
│ │ │3.渠從事直銷多年,知悉慶驊公司或新動│
│ │ │ 力公司均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
│ │ │4.渠曾見過同案被告范棋淞專利證書,也│
│ │ │ 看過783-QCM行照彩色影本(上標明 │
│ │ │ New Power)貼在中壢辦公室公佈欄, │
│ │ │ 也給台北民眾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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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程麗珍之供述 │1.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事實上是同一家│
│ │ │ 公司,均設在新北市○○區○○路276 │
│ │ │ 號6樓,實際負責人是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 ,渠由同案被告陳錦文介紹認識謝均權│
│ │ │ 。渠知悉慶驊公司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
│ │ │ 會報備。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向渠表示慶驊公司、新│
│ │ │ 動力公司生產推銷免油電磁能電動機車│
│ │ │ ,且即將量產。其先後以自己、妹程麗│
│ │ │ 貞、姊夫陳鳳龍名義共投資30萬元,並│
│ │ │ 曾介紹黃麗玉、張一綺、劉秉菘等人投│
│ │ │ 資。迄今領得獎金約40-50萬元。 │
│ │ │3.同案被告江柔榛為總機兼出納。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則為總經理,係由同案被告徐│
│ │ │ 森榮推薦,並由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
│ │ │ 文、渠面試。 │
│ │ │ 被告謝均權、譚沛騰會親自出席說明會│
│ │ │ ,說明會中發放說明書及展示免油電磁│
│ │ │ 能電動機車,以取信投資人,並以約定│
│ │ │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其他報酬吸收資金方│
│ │ │ 式,使不特定民眾踴躍投資。 │
│ │ │4.被告謝均權確有向不特定民眾宣稱慶驊│
│ │ │ 公司、新動力公司與三陽公司合作,且│
│ │ │ 提供檢測報告、也看過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提供783-QCM機車行照與保險證以及羅 │
│ │ │ 偉文台銀存摺影本,稱拿到補助。 │
│ │ │5.被告李維凱曾介紹歐巴馬財務長來慶驊│
│ │ │ 公司新店辦公室,還一起合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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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案被告賴偉志之供述│1.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100年7月6日慶驊公司已有經銷商制 │
│ │ │ 度,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慶驊│
│ │ │ 公司辦公室現場即有擺放三台機車,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並稱免油電。而同案被告│
│ │ │ 陳錦文負責研發,被告李維凱則為執行│
│ │ │ 長,且其時已展示三台免油電之磁能電│
│ │ │ 動機車。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與被│
│ │ │ 告李維凱並宣稱磁能動力車已完成。同│
│ │ │ 案被告譚沛騰擔任總經理後,都會在說│
│ │ │ 明會上台解說及主持。 │
│ │ │2.中壢營業所是100年8月間成立,同案被│
│ │ │ 告盧彥宇及毛俊賢係該處之員工。 │
│ │ │3.同案被告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
│ │ │ 志康在說明會上台解說投資制度。同案│
│ │ │ 被告范棋淞曾在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表示│
│ │ │ 已研發成功輸出大於一之磁能發電機,│
│ │ │ 而且已經可以使用。同案被告謝均權於│
│ │ │ 投資人質疑磁能動力車是否有申請牌照│
│ │ │ 時,提供偽造行照給投資人觀看。 │
│ │ │4.經銷制度是由同案被告譚沛騰、程麗珍│
│ │ │ 、許志康、陳碧瑜、徐森榮上台解說。│
│ │ │ 高投資金額者由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
│ │ │ 文、被告李維凱洽談。被告李維凱並負│
│ │ │ 責解釋磁能發電大於一原理以及如何運│
│ │ │ 用在車子。 │
│ │ │5.同案被告謝均權稱變造行車執照是慶驊│
│ │ │ 公司申請,而且展示變造之行車執照。│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於100年10月間有帶1台│
│ │ │ 白色哈特佛機車至新北市○○區○○路│
│ │ │ 276號6樓,亦稱是免油電磁能動力車。│
│ │ │6.其應同案被告謝均權要求委同案被告陳│
│ │ │ 奇鴻於100年8月間變造車號783-QCM號 │
│ │ │ 之行照及保險證。另曾要求同案被告陳│
│ │ │ 奇鴻製作新動力公司簡寫之標籤,用以│
│ │ │ 蓋掉電動機車上易維特之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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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案被告陳奇鴻之供述│1.伊於100年7月間起至9月間在慶驊公司 │
│ │ │ 擔任美編人員,同案被告謝均權、被告│
│ │ │ 李維凱均為公司大頭,被告李維凱在說│
│ │ │ 明會上會介紹車子因有可以電養電的磁│
│ │ │ 能裝置,所以免油電。同案被告陳碧瑜│
│ │ │ 介紹獎金制度。 │
│ │ │2.伊於100年8月間,因同案被告謝均權表│
│ │ │ 示要給會員看,故依同案被告謝均權要│
│ │ │ 求,將車牌號碼為783-QCM號之機車行│
│ │ │ 車執照掃描成電腦圖檔後,以美工軟體│
│ │ │ ,在該圖檔上將廠牌型式欄中之EVT– │
│ │ │ 4000E–BLM1等文字,更改為NEW POWER│
│ │ │ –400E–BLM1等文字並製作為偽造行車│
│ │ │ 執照成品後,交給同案被告江柔榛護貝│
│ │ │ 。伊曾應同案被告賴偉志要求,製作 │
│ │ │ TNP標籤,用以蓋住783-QCM號之機車 │
│ │ │ 上之EVT標籤。 │
│ │ │3.伊於100年9月底,依同案被告賴偉志之│
│ │ │ 要求,除以同樣手法再製作一份該機車│
│ │ │ 之偽造行車執照成品外,並將泰安產物│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製發之前開機車保│
│ │ │ 險證掃描成電腦圖檔後,以美工軟體,│
│ │ │ 在該圖檔上,將廠牌型式欄中之易維特│
│ │ │ 等文字,更改為NEW POWER等文字並製 │
│ │ │ 作為偽造保險證成品,並將之交給同案│
│ │ │ 被告賴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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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案被告陳碧瑜之供述│1.同案被告謝均權稱展示者為免油電磁能│
│ │ │ 機車,為其他廠牌機車車體,裝上磁能│
│ │ │ 發電機。同案被告謝均權曾稱有與三陽│
│ │ │ 公司、捷安特公司合作,並稱越南公司│
│ │ │ 下單100萬台。 │
│ │ │2.被告李維凱專門介紹磁能車原理。同案│
│ │ │ 被告賴偉志負責試騎解說。渠介紹同案│
│ │ │ 被告許志康加入成為經銷商。同案被告│
│ │ │ 許志康在說明會上介紹發電機。同案被│
│ │ │ 告徐森榮在中壢營業所講解經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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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案被告徐森榮之供述│1.伊多年來自稱徐福生,於100年8月中以│
│ │ │ 現金投資10萬元,另以妻阮氏春名義投│
│ │ │ 資10萬元,曾介紹徐菀憶、陳秋和、徐│
│ │ │ 秋香、徐明遠、徐森田等分別於100年8│
│ │ │ -10月間各投資10萬元,個人領過二十 │
│ │ │ 餘萬元獎金。譚沛騰曾以台灣安然奈米│
│ │ │ 發展公司名義投資10萬元。 │
│ │ │2.被告李維凱上台向民眾解說免油電磁能│
│ │ │ 車技術及原理,該車無須油電、輸出大│
│ │ │ 於輸入,強調已經設立工廠可量產,且│
│ │ │ 曾拿專利證書取信投資人。現場並有實│
│ │ │ 體磁能車供民眾試騎,櫃台放置招商專│
│ │ │ 案宣傳單。同案被告賴偉志在新店辦公│
│ │ │ 室協助民眾試騎並解釋機車性能。同案│
│ │ │ 被告陳紫瑄曾擔任中壢說明會主持人。│
│ │ │ 同案被告陳碧瑜與許志康均負責講解獎│
│ │ │ 金與經銷制度。同案被告謝均權曾提過│
│ │ │ 要跟三陽公司合作準備簽約,也提過歐│
│ │ │ 巴馬財務顧問來台談合作。 │
│ │ │2.伊受同案被告謝均權邀請,在中壢營業│
│ │ │ 所上台介紹經銷與獎金制度,且曾擔任│
│ │ │ 主持人介紹被告李維凱出場,被告李維│
│ │ │ 凱宣傳完後,伊再向民眾介紹慶驊公司│
│ │ │ 的招商專案及投資模式。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也會在說明會上講解公司遠景等。廣│
│ │ │ 告文宣上有介紹磁能車免油電。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稱不必向公平交易委員│
│ │ │ 會報備,但伊從事直銷多年知悉當報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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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案被告許志康之供述│1.渠經同案被告陳碧瑜介紹,於100年8月│
│ │ │ 初繳交10萬元擔任經銷商。同案被告陳│
│ │ │ 碧瑜會在說明會上台講解經銷制度。渠│
│ │ │ 亦曾於說明會上台講解經銷制度。同案│
│ │ │ 被告謝均權、陳錦文、渠、陳碧瑜、徐│
│ │ │ 森榮會參加同案被告譚沛騰主持之早會│
│ │ │ ,早會目的係由各部門反應會員問題,│
│ │ │ 再由同案被告譚沛騰統整協調。 │
│ │ │2.同案被告徐森榮為中壢營業所負責人。│
│ │ │ 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謝均權、賴偉志│
│ │ │ 、陳碧瑜、渠都會告知與會民眾,現場│
│ │ │ 展示者係磁能動力機車。同案被告陳紫│
│ │ │ 瑄有主持過說明會。被告謝均權曾在說│
│ │ │ 明會向與會民眾表示,慶驊公司與三陽│
│ │ │ 公司有協議要共同開發磁能電動機車。│
│ │ │ 同案被告范棋淞曾前往新北市新店區建│
│ │ │ 國路276號6樓證實已研發成功磁能動力│
│ │ │ 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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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案被告陳紫瑄之供述│1.伊於100年9月以自己、葉易謙、陳志順│
│ │ │ 、陳淑美、陳士羢等人名義投資共50萬│
│ │ │ 元,也介紹黃子窈、李奇寶等人投資。│
│ │ │ 其中以自己與陳淑美名義投資部分,共│
│ │ │ 領得7000元津貼各1次,至新店辦公室 │
│ │ │ 領取現金也扣稅。其餘獎金領得十餘萬│
│ │ │ 元。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董事長,持公司執照│
│ │ │ 、專利證書、行照等給伊看,也解釋磁│
│ │ │ 能動力原理、提及三陽公司合作與歐巴│
│ │ │ 馬財務顧問等。同案被告陳錦文負責研│
│ │ │ 發。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提及摩│
│ │ │ 托車市場、遠景,解釋經銷獎金制度等│
│ │ │ ,也提及跟三陽合作。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與盧彥宇在中壢負責摩托車解說,也協│
│ │ │ 助試騎。同案被告陳碧瑜及徐森榮會講│
│ │ │ 解獎金制度,同案被告許志康則上台主│
│ │ │ 持。伊也當過幾次主持人。 │
│ │ │3.伊看過車號783-QCM之行照及羅偉文存 │
│ │ │ 摺影本,用來證明摩托車領有牌照也拿│
│ │ │ 到補助。同案被告謝均權解釋過檢測報│
│ │ │ 告,強調輸出大於輸入,連續7天24小 │
│ │ │ 時運轉溫度不過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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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案被告盧彥宇之供述│1.渠於100年8月間成為磁能動力車經銷商│
│ │ │ ,並於100年9月初應同案被告謝均權要│
│ │ │ 求擔任中壢營業所主管,負責磁能電動│
│ │ │ 車展示及行銷、會員入會,同案被告毛│
│ │ │ 俊賢為中壢營業所解說員。渠於100年 │
│ │ │ 10月10日離職,後由同案被告毛俊賢擔│
│ │ │ 任中壢營業所主管。同案被告謝均權為│
│ │ │ 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每週一、三、五會前往│
│ │ │ 中壢營業所主持磁能電動車產品說明會│
│ │ │ ,其講解磁能電動車的性能,再讓民眾│
│ │ │ 試騎,最後由經銷商招攬會員加入。 │
│ │ │3.被告李維凱和徐森榮也會在說明會上解│
│ │ │ 說磁能電動車之技術及願景,以招攬客│
│ │ │ 戶。廣告文宣中之免油電,因為尚在研│
│ │ │ 發階段,係一種不實宣傳廣告。 │
│ │ │4.渠、同案被告毛俊賢亦會向客戶宣稱磁│
│ │ │ 能動力車免油電。如投資10萬元,2年 │
│ │ │ 內可領16萬8,000元。且展示之機車並 │
│ │ │ 不具備免油電功能。 │
│ │ │5.渠使用「盧帛霖」為化名。 │
│ │ │6.渠幫忙同案被告謝均權作中壢區人事管│
│ │ │ 理,中壢辦公室為中壢市○○路○段l17│
│ │ │ 號8樓。 │
│ │ │7.中壢部分工作人員為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張詒方、陳姵錡、劉梅玲及渠共5人。 │
│ │ │ 同案被告毛俊賢為解說員,負責解說摩│
│ │ │ 托車結構; 張詒方與劉梅玲做行政,陳│
│ │ │ 姵錡出納。說明會前40分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說明,後20分同案被告徐森榮說明。│
│ │ │ 同案被告譚沛騰說明綠能產業發展、摩│
│ │ │ 托車不用加油不用充電。被告李維凱說│
│ │ │ 明磁能發電原理。同案被告徐森榮說明│
│ │ │ 經銷商制度獎金。同案被告程麗珍在臺│
│ │ │ 北說明會上台。同案被告謝均權有拿出│
│ │ │ 彩色影印本行照說經過政府核發。 │
│ │ │8.在中壢有人想投資,會找陳姵錡來處理│
│ │ │ ,臺北總公司會派人收錢,中壢不保管│
│ │ │ 現金。 │
│ │ │9.同案被告謝均權、譚沛騰有提到慶驊或│
│ │ │ 新動力公司要跟三陽這些機車大廠合作│
│ │ │ ,在其他國家有投資,歐巴馬財務顧問│
│ │ │ 來臺灣投資。 │
│ │ │10.同案被告賴偉志應該也是解說員,會 │
│ │ │ 帶人試騎摩托車,林意德是經銷商; │
│ │ │ 同案被告徐森榮就是徐福生。 │
│ │ │11.渠知悉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無法生 │
│ │ │ 產如宣傳所言之磁能摩托車,但相信 │
│ │ │ 生產後的摩托車會比現有的電動摩托 │
│ │ │ 車好。但「永動」不太可能。 │
│ │ │12.磁能發電原理是被告李維凱說明,被 │
│ │ │ 告李維凱離職後就沒人解釋發電原理 │
│ │ │ 。同案被告譚沛騰說明內容跟廣告文 │
│ │ │ 宣差不多。同案被告徐森榮會說明經 │
│ │ │ 銷制度。同案被告程麗珍會在新店說 │
│ │ │ 明會上台,說明內容包括機車免油電 │
│ │ │ 、經銷制度。同案被告謝均權有提出 │
│ │ │ 彩色行照影本,初期貼在公布欄,後 │
│ │ │ 來同案被告謝均權要求拿下來,且同 │
│ │ │ 案被告謝均權在說明時會拿給客戶看 │
│ │ │ ,宣稱是政府核發的行照。新客戶要 │
│ │ │ 看行車執照,伊就會提供。同案被告 │
│ │ │ 謝均權、譚沛騰曾提及要和三陽公司 │
│ │ │ 合作。 │
│ │ │13.歐巴馬的財務顧問參訪,是由被告李 │
│ │ │ 維凱翻譯,參訪照片中有被告李維凱 │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及陳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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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案被告毛俊賢之供述│1.伊於100年9月15日至中壢營業所任職,│
│ │ │ 並於100年10月中暫代中壢營業所主管 │
│ │ │ ,工作內容為介紹產品特色。 │
│ │ │2.說明會都由同案被告譚沛騰主講,之後│
│ │ │ 即讓客戶試騎,展業人員招攬客戶入會│
│ │ │ 。繳交10萬者,2年內可領16萬8,000元│
│ │ │ 。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主持說明會宣稱機車免│
│ │ │ 油電、說明經銷制度,也提過新動力、│
│ │ │ 慶驊等公司與三陽公司等合作。同案被│
│ │ │ 告徐森榮也會在中壢說明會上講解獎金│
│ │ │ 制度。變造之機車行照與保險證,在中│
│ │ │ 壢辦公室可提供給需要的民眾或展業人│
│ │ │ 員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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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案被告江柔榛之供述│1.伊本為設在新北市○○區○○路276號6│
│ │ │ 樓大和磁電公司員工,因大和磁電公司│
│ │ │ 遷至他處改至慶驊公司任職。慶驊公司│
│ │ │ 、新動力公司是同一批人二塊招牌,實│
│ │ │ 際經營者是同案被告謝均權,由同案被│
│ │ │ 告即總經理譚沛騰在說明會講解機車、│
│ │ │ 經銷制度,同案被告程麗珍有時也會在│
│ │ │ 說明會講解經銷制度,同案被告賴偉志│
│ │ │ 在說明會解說機車。說明會現場有機車│
│ │ │ 讓人試騎。伊除擔任會計陳玉雯助理外│
│ │ │ ,亦擔任同案被告謝均權之特助。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免帳戶遭到凍結,所│
│ │ │ 以委託伊於100年10月21日將250萬元存│
│ │ │ 入伊合作金庫大坪林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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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案被告范棋淞之供述│1.伊於100年9月間始與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陳錦文認識,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
│ │ │ 詢問伊是否能研發出磁能之回充系統發│
│ │ │ 電機,欲將發電機運用在電動機車上。│
│ │ │2.伊與新動力公司於100年9月26日簽約,│
│ │ │ 簽約金為7,000萬元,另外投資金額為1│
│ │ │ 億8,000萬元,共為2億5,000萬元,伊 │
│ │ │ 已取得新動力公司支付7,000萬元現金 │
│ │ │ 及支票,其中尚有2,200萬元支票未兌 │
│ │ │ 現,已領到4800萬元簽約金。伊曾在新│
│ │ │ 店說明會會場,被介紹為電動磁能車之│
│ │ │ 發明人。然迄100年11月中旬為止,伊 │
│ │ │ 並未研發完成回充系統, │
│ │ │3.新動力公司廣告文宣所載免加油、免油│
│ │ │ 耗、無污染、免充電、免加水、零負擔│
│ │ │ ,可取代一切電力系統,具市場獨占性│
│ │ │ 等內容不實。 │
│ │ │4.伊於簽約後,亦僅提供1台白色之原使 │
│ │ │ 用汽油之哈特佛牌改裝機車給新動力公│
│ │ │ 司,且係同案被告謝均權要求伊將向易│
│ │ │ 維特公司購得之馬達及電源控制箱,改│
│ │ │ 裝到該哈特佛牌機車內,並未安裝回充│
│ │ │ 電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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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證人賴玉玲之證述 │1.伊自100年8月8日起在慶驊公司擔任行 │
│ │ │ 政人員。慶驊公司說明會由同案被告譚│
│ │ │ 沛騰講解傳銷觀念及公司願景、被告李│
│ │ │ 維凱講解磁能發電原理,投資制度由同│
│ │ │ 案被告許志康、陳碧瑜及徐森榮等講解│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自稱謝友泉,曾在說│
│ │ │ 明會上提到三陽公司要訂購磁能發電機│
│ │ │ ,越南也要訂購。同案被告賴偉志在新│
│ │ │ 店辦公室陪客人試騎摩托車並解釋性能│
│ │ │ ,同案被告徐森榮自稱徐福生。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曾要求伊保管車號783 │
│ │ │ -QCM號行車執照,可供投資人看,同案│
│ │ │ 被告謝均權曾向投資人說明,新動力公│
│ │ │ 司研發電動機車經過交通部監理站審核│
│ │ │ 通過才有牌照,也拿到工業局跟新北市│
│ │ │ 政府之補助。同案被告謝均權也會拿出│
│ │ │ 羅偉文存摺影本向投資人解釋。曾經謝│
│ │ │ 均權同意提供機車行照影本給林意德。│
│ │ │3.伊曾製作慶驊公司文宣,且同案被告謝│
│ │ │ 均權要求把車上標誌改為「TNP」。 │
│ │ │4.被告李維凱與同案被告謝均權曾解釋,│
│ │ │ 檢測報告係表示磁能發電機連續七日24│
│ │ │ 小時運轉低於人體溫度。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曾經提及歐巴馬財務顧問來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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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證人王博鈞之證述 │1.伊本為慶驊公司股東,慶驊公司本向設│
│ │ │ 在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之大和│
│ │ │ 磁電公司承租一辦公室,伊曾幫大和磁│
│ │ │ 電公司設計廣告文宣,嗣於99年底承接│
│ │ │ 慶驊公司。 │
│ │ │2.伊於100年5月間經被告李維凱介紹認識│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因同案被告謝均權表│
│ │ │ 示欲生產免油電磁能電動機車,而介紹│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承租新北市新店區建國│
│ │ │ 路276號6樓。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於100年8月間在上址設│
│ │ │ 立新動力公司,嗣並入主慶驊公司。同│
│ │ │ 案被告程麗珍係同案被告謝均權找來舉│
│ │ │ 辦說明會號召民眾參加投資磁能電動車│
│ │ │ 。說明會主要是由被告李維凱、同案被│
│ │ │ 告賴偉志、謝均權在台上解說磁能電動│
│ │ │ 機車,同案被告程麗珍在台下講解投資│
│ │ │ 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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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證人林美惠證述 │1.伊係100年7月7日至慶驊公司擔任出納 │
│ │ │ ,當時有名義負責人王博鈞,實際負責│
│ │ │ 人為同案被告謝均權,美工即同案被告│
│ │ │ 陳奇鴻,同案被告程麗珍則是會員之首│
│ │ │ ,負責招攬下線會員。被告李維凱是 │
│ │ │ 100年7月底到公司,負責講解公司產品│
│ │ │ 。 │
│ │ │2.中壢營業所負責人為同案被告盧彥宇,│
│ │ │ 後來交由同案被告毛俊賢處理。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使用張瑞雲、李吾忠、│
│ │ │ 劉俊達、陳源彬及吳建霆作為人頭,只│
│ │ │ 要是人頭所領獎金,同案被告謝均權都│
│ │ │ 要伊提領現金給被告謝均權之後,再將│
│ │ │ 這些現金交由會計陳玉雯存至羅偉文合│
│ │ │ 作金庫帳戶。羅偉文此帳戶存摺及印章│
│ │ │ 都由同案被告謝均權保管。經伊計算獎│
│ │ │ 金發名冊,謝均權共領得67萬6,770元 │
│ │ │ 。程麗珍領得102萬2,191元。 │
│ │ │4.同案被告謝均權於100年7月底、8月初 │
│ │ │ 曾稱歐巴馬派財務長到慶驊公司洽談合│
│ │ │ 作磁能機車,同案被告謝均權、程麗珍│
│ │ │ 並與之合照,該照並放大在現場展示給│
│ │ │ 投資人看。 │
│ │ │5.同案被告謝均權另於100年8月底向投資│
│ │ │ 人宣稱,慶驊公司與三陽公司正洽談合│
│ │ │ 作事宜。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月21日 │
│ │ │ 止,共有1,000餘人投資,總投資金額 │
│ │ │ 為1億零 323萬200元,期間內每投資 │
│ │ │ 10萬元之每月7,000元,共發放800餘萬│
│ │ │ 元。 │
│ │ │6.同案被告賴偉志為業務輔導,說明會時│
│ │ │ 在臺下解釋,大部分是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譚沛騰在台上講。同案被告謝均權講│
│ │ │ 公司未來動向,同案被告譚沛騰講獎金│
│ │ │ 及經銷部分,被告李維凱解釋磁能性能│
│ │ │ 。 │
│ │ │7.民眾大部分繳款方式為現金或匯到慶驊│
│ │ │ 公司的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一開始匯│
│ │ │ 到新動力公司合庫大坪林分行帳戶,伊│
│ │ │ 收到現金,每天下午3點半前會存到銀 │
│ │ │ 行。 │
│ │ │8.伊剛進公司時,同案被告謝均權有介紹│
│ │ │ 這款摩托車可以以電養電,不需加油,│
│ │ │ 不需充電。 │
│ │ │9.陳懷龍是同案被告陳錦文使用的人頭,│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迄今大約領得10餘萬元│
│ │ │ 獎金。同案被告程麗珍及黃麗玉各領取│
│ │ │ 上百萬元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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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證人俞建軍之證述 │1.伊於100年6月間認識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陳錦文、被告李維凱,口頭承諾合作研│
│ │ │ 發及生產發電機,伊表示發電機還在測│
│ │ │ 試階段,同案被告謝均權及陳錦文、被│
│ │ │ 告李維凱均表示願提供贊助,並於100 │
│ │ │ 年7月11日、8月1日、8月11日、8月18 │
│ │ │ 日陸續收到200萬元。伊研發發電機並 │
│ │ │ 未提供給新動力公司作電動機車運轉之│
│ │ │ 用。 │
│ │ │2.伊曾見大和磁電公司宣傳單與新動力公│
│ │ │ 司廣告文宣,內容幾乎相同,且新動力│
│ │ │ 公司更宣稱能將磁能發電機運用在電動│
│ │ │ 機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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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證人田博智之證述 │伊係易維特公司協理,易維特公司係製造│
│ │ │電動車廠商。扣案四台電動機車中有一台│
│ │ │是改裝使用汽油之機車之馬達、電池、控│
│ │ │制器而成,該馬達序號為NH0000000,係 │
│ │ │易維特公司於100年9月20日左右出貨給聯│
│ │ │達電動機車行,而該電池亦係易維特公司│
│ │ │用在電動機車上之電池。另外,扣案行車│
│ │ │執照之引擎號碼NH0000000及車身碼 │
│ │ │RF8AE9106AP001都是易維特公司所生之序│
│ │ │號,而若是易維特公司所生產之機車,在│
│ │ │廠牌型式會標明EVT–4000E–BLM1,而非│
│ │ │NEW POWER–400E–BLM1,故該行車執照 │
│ │ │是變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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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證人魏德義之證述 │1.伊與同案被告范棋淞認識,同案被告謝│
│ │ │ 均權、陳錦文與俞建軍合作破局後,伊│
│ │ │ 即介紹同案被告范棋淞給陳錦文,之後│
│ │ │ 同案被告范棋淞即與謝均權、陳錦文簽│
│ │ │ 約,同案被告范棋淞需在100年11月15 │
│ │ │ 日提出營運計劃書。 │
│ │ │2.同案被告范棋淞於100年10月19日提供1│
│ │ │ 台改裝白色機車給同案被告謝均權,但│
│ │ │ 該白色機車非免油電磁能機車,二、三│
│ │ │ 日後就將該白色機車取回。同案被告謝│
│ │ │ 均權所展示其他改裝機車,皆非同案被│
│ │ │ 告范棋淞所提供。同案被告范棋淞並無│
│ │ │ 回充系統之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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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證人高偉捷之證述 │1.伊曾幫三陽公司子公司巨暘公司代銷機│
│ │ │ 車,魏德義曾稱磁能發電機模組已經應│
│ │ │ 用在自行車,伊在新動力公司試騎該自│
│ │ │ 行車後,發現回充系統尚未完成,發電│
│ │ │ 機還沒裝上。 │
│ │ │2.巨暘公司人員根本沒有接觸過新動力公│
│ │ │ 司人員,亦未討論過合作案,伊僅係協│
│ │ │ 助新動力公司向巨暘公司購買機車車架│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謝均權曾要其上台│
│ │ │ 自稱三陽公司人員,遭伊拒絕。 │
│ │ │3.伊僅是因同案被告范棋淞找不到車體可│
│ │ │ 以組裝,而帶被告范棋淞去挑車。 │
│ │ │4.同案被告譚沛騰在新北市○○區○○路│
│ │ │ 276號6樓台上有說跟印度塔塔集團、三│
│ │ │ 陽公司都有合作。 │
├──┼──────────┼──────────────────┤
│ 23 │證人王俊雄之證述 │1.伊係三陽公司子公司巨暘公司副總經理│
│ │ │ ,高偉捷是巨暘公司客戶。高偉捷於 │
│ │ │ 100年9月22日下午,與魏德義及巨暘公│
│ │ │ 司前總經理陳裔慶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之二人到巨暘公司,要伊試乘車,但伊│
│ │ │ 並未表示要與高偉捷等人合作,因為不│
│ │ │ 可能無須充電帶動。 │
│ │ │2.陳裔慶之前是巨暘公司總經理,目前雖│
│ │ │ 仍在三陽公司任職,然已長駐大陸分公│
│ │ │ 司,陳裔慶亦稱僅在100年9月22日遇到│
│ │ │ 高偉捷等人,於之前並未接觸。 │
├──┼──────────┼──────────────────┤
│ 24 │證人陳俐蓁之證述 │1.伊於100年9月16日至100年10月13日擔 │
│ │ │ 任慶驊公司行政人員。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所有經銷商之上線。│
│ │ │ 同案被告譚沛騰係慶驊公司總經理,在│
│ │ │ 說明會上擔任講師,招收會員。慶驊公│
│ │ │ 司實際上並無銷售機車。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在說明會中強調機車免油電。每投資│
│ │ │ 10萬元,每月可領回7,000元。 │
├──┼──────────┼──────────────────┤
│ 25 │證人羅偉文之證述 │1.伊應同案被告謝均權之要求擔任新動力│
│ │ │ 公司登記負責人及暫代慶驊公司登記負│
│ │ │ 責人。而如伊願意出名擔任新動力公司│
│ │ │ 登記負責人,則同案被告謝均權願按月│
│ │ │ 給付羅偉文2、3萬元,新動力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謝均權。同案被告譚│
│ │ │ 沛騰為慶驊公司總經理。載有免油電等│
│ │ │ 語之文宣有貼在公告欄。 │
│ │ │2.伊個人之臺銀帳戶在99年5月底交給同 │
│ │ │ 案被告謝均權使用;合庫大坪林個人帳│
│ │ │ 戶是100年7月開戶;合庫南勢角分行是│
│ │ │ 新動力公司支存及活存帳戶;第一銀行│
│ │ │ 大坪林分行是慶驊公司活存帳戶,之前│
│ │ │ 是用籌備處名義開戶,開戶時間是100 │
│ │ │ 年7月。伊只是去開戶,印章、存摺都 │
│ │ │ 由同案被告謝均權保管。 │
│ │ │3.伊有接到工業局的單子,說伊買車有補│
│ │ │ 助,這也不是伊要買的,伊問同案被告│
│ │ │ 謝均權,他說買車有補助,會匯到伊臺│
│ │ │ 銀戶頭,該電動車伊沒有使用,也不可│
│ │ │ 能騎車,因伊腳罹患罕見疾病。 │
├──┼──────────┼──────────────────┤
│ 26 │證人陳玉雯證述 │1.伊係慶驊公司會計,由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面試,100年7月5日應徵,7月7日上班 │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說明會講師是由同案被告譚沛騰擔│
│ │ │ 任,負責招攬會員。 │
│ │ │2.同案被告盧彥宇、毛俊賢是中壢營業所│
│ │ │ 員工。說明會時,同案被告謝均權、譚│
│ │ │ 沛騰、許志康會上台講。同案被告程麗│
│ │ │ 珍是高階直銷商,會帶會員到公司,同│
│ │ │ 案被告賴偉志是解說員,帶客戶去了解│
│ │ │ 車子和試車。新動力公司廣告文宣貼在│
│ │ │ 佈告欄給客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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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證人李玫諭之證述 │1.伊係慶驊公司顧問,100年8月15日到職│
│ │ │ ,當時已有經銷制度。新動力公司成立│
│ │ │ 於100年8月23日。被告李維凱負責技術│
│ │ │ 解說。同案被告謝均權、被告賴偉志曾│
│ │ │ 稱現場展示者為磁能電動車,磁能電動│
│ │ │ 車外殼是由其他公司生產,磁能發電引│
│ │ │ 擎則為新動力公司製作。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並有向投資人宣稱,已與三陽公司洽│
│ │ │ 商生產。同案被告謝均權、被告李維凱│
│ │ │ 有對外宣稱歐巴馬派密使。同案被告程│
│ │ │ 麗珍為業務找人來作經銷商。 │
│ │ │2.就伊所知,新動力、慶驊跟三陽公司沒│
│ │ │ 有簽訂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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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證人曹韻之證述 │1.伊母親羅燮美曾投資新動力公司。新動│
│ │ │ 力公司以投資磁能引擎名義,誘使不特│
│ │ │ 定人投資。最低投資金額為一單位10萬│
│ │ │ 元,每月可獲7,000元收入,為期2年,│
│ │ │ 共可獲16萬8,000元。另如介紹他人加 │
│ │ │ 入,介紹1人可領取1萬元介紹費。 │
│ │ │2.新動力公司向投資人表示該公司所研發│
│ │ │ 之磁能電動車免油電,可自行於行進中│
│ │ │ 充電。新動力公司並強調已與三陽公司│
│ │ │ 合作,且已接到三陽公司之大量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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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證人蕭貴川之證述 │1.伊於100年9月14日至中壢營業所繳交 │
│ │ │ 100萬元,為林意德所接待。因為慶驊 │
│ │ │ 公司、新動力公司所生產的免油電磁能│
│ │ │ 電動車很有發展性,返還本金及支付利│
│ │ │ 息的方式也很吸引人,伊才投資。 │
│ │ │2.100年9月14日友人張松源帶伊去中壢說│
│ │ │ 明會,當天伊開立向達國際實業有限公│
│ │ │ 司為發票人之支票100萬元給同案被告 │
│ │ │ 盧彥宇簽收。 │
│ │ │ 伊投資後領過1次2萬多元獲利,匯到伊│
│ │ │ 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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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證人藍柳明之證述 │伊並非慶驊公司股東然曾與李玫諭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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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證人李乾榮之證述 │1.伊於100年10月18日參加說明會,由同 │
│ │ │ 案被告譚沛騰主持,現場展示5台免油 │
│ │ │ 電磁能動力車,有2台可試騎。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向投資者表示,磁能動│
│ │ │ 力車是由慶驊公司代理,新動力公司負│
│ │ │ 責研發製造。 │
│ │ │3.伊於說明會當場交付2,000元訂金,後 │
│ │ │ 於100年10月19日至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
│ │ │ 匯款,匯款9萬8,000元至第一銀行大坪│
│ │ │ 林分行慶驊公司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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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證人彭昱祥之證述 │1.100年9月初伊及弟彭鼎宸曾到慶驊公司│
│ │ │ 新店 │
│ │ │ 辦公室,為林意德介紹。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在說明會提及已申請行車執照。 │
│ │ │2.伊以現金交付投資款,在10月初領過 │
│ │ │ 6,800元,慶驊公司匯入伊臺北成功郵 │
│ │ │ 局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3.慶驊公司人員確實有向伊提及關於磁能│
│ │ │ 電動車免加油、免充電、免加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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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證人麥輝銘之證述 │1.伊介紹人為游坤煌。伊於100年9月22日│
│ │ │ 投資30萬元,100年9月23日中壢說明會│
│ │ │ 現場有廣告文宣。10月在新店上旬領得│
│ │ │ 經銷合約書、換股憑證,但伊未領分文│
│ │ │ 。10月上旬在新店,現場人員說磁能動│
│ │ │ 力車有申請專利。 │
│ │ │2.銷售人員及說明會都表示永遠無須另行│
│ │ │ 添加汽油、水或其他能源發動。也有向│
│ │ │ 世界各國申請專利。 │
│ │ │3.9月23日中壢說明會,同案被告譚沛騰 │
│ │ │ 向所有參加者表示,該磁能電動車已與│
│ │ │ 三陽公司等許多國內外廠商進行商談。│
│ │ │4.第1次說明會時同案被告徐森榮講經銷 │
│ │ │ 制度,同案被告譚沛騰主要是精神講話│
│ │ │ 。同案被告毛俊賢是助理,在旁收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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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證人游象洋之證述 │1.100年7月間同案被告謝均權稱要成立銷│
│ │ │ 售磁能電動車之公司,伊到新店之慶驊│
│ │ │ 公司辦公室,現場人員表示磁能電動車│
│ │ │ 不需充電,不需加油。100年9月間,伊│
│ │ │ 到慶驊公司新店辦公室,曾聽現場人員│
│ │ │ 稱有與三陽公司合作。 │
│ │ │2.100年7月間伊投資現金10萬元交給慶驊│
│ │ │ 公司會計,100年8月間拿到第1次7,000│
│ │ │ 元現金後,又拿出30萬元現金投資。 │
│ │ │3.被告李維凱當時也有在說明會上講解磁│
│ │ │ 能發電的原理。同案被告謝均權則說摩│
│ │ │ 托車出來之後會量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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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證人李家豔之證述 │1.伊與先生林韋丞上線均是李燦同,伊 │
│ │ │ 100年9月20日至新店,現場人員稱供試│
│ │ │ 騎者為磁能動力車,有申請專利。也拿│
│ │ │ 到廣告文宣資料,以林韋丞名義投資繳│
│ │ │ 交現金10萬元為自營商(投資30萬元為│
│ │ │ 經銷商,60萬元為代理商,100萬元為 │
│ │ │ 區代理商)。 │
│ │ │2.之後以伊名義再加碼投資60萬元,於 │
│ │ │ 100年10月12日至慶驊公司繳交現金60 │
│ │ │ 萬元。 │
│ │ │3.100年9月20日說明會,慶驊公司人員說│
│ │ │ 該磁能電動車已接獲三陽公司或其他公│
│ │ │ 司訂單,並與其他國內外廠商商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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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證人彭鼎宸之證述 │1.伊於100年7月中經林意德帶到中壢,於│
│ │ │ 7月底至新店簽約,投資10萬元,同案 │
│ │ │ 被告譚沛騰稱目前來自世界各地訂單很│
│ │ │ 多,都要來爭取作為代理商。一直強調│
│ │ │ 輸出大於輸入原理。已經接獲三陽公司│
│ │ │ 訂單。100年9月6日以收據為證明簽訂 │
│ │ │ 契約。 │
│ │ │2.慶驊公司人員向伊提及磁能電動車免加│
│ │ │ 油、免油耗、免充電、免加水等情形。│
│ │ │ 強調可以從南京騎到北京,也講到公司│
│ │ │ 有很多訂單,來自越南、印尼、新加坡│
│ │ │ 等地,被告譚沛騰還說美國政府也有派│
│ │ │ 人來,歐巴馬財務顧問想來洽談美國地│
│ │ │ 區代理權,也強調公司有很多訂單,會│
│ │ │ 量產。 │
│ │ │5.謝董就是同案被告謝均權,同案被告陳│
│ │ │ 錦文就是陳董。被告李維凱講發電機原│
│ │ │ 理。同案被告程麗珍在現場有收錢,還│
│ │ │ 給伊契約。同案被告盧彥宇在中壢跟新│
│ │ │ 店說明會都接受諮詢,說明車子原理,│
│ │ │ 試騎時會在場。 │
│ │ │6.檢測報告會場上提供,專利證書是同案│
│ │ │ 被告陳錦文提供。 │
│ │ │7.伊領過一次分紅7,000元,匯到伊聯邦 │
│ │ │ 銀行南桃園分行戶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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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證人林韋丞之證述 │1.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後不到三週該公│
│ │ │ 司就被檢調搜索。銷售人員及說明會向│
│ │ │ 投資人表示,該公司研發之磁能電動車│
│ │ │ 除了電池、輪胎為耗材外,並不需加油│
│ │ │ 、水或其他能源來發動。 │
│ │ │2.100年9月22日新店慶驊說明會上有人說│
│ │ │ 該磁能電動車已與三陽公司、山葉公司│
│ │ │ 等許多國內外廠商進行商談量產合作事│
│ │ │ 宜,更宣傳磁能電動車已申請專利,且│
│ │ │ 電動車是政府資金補助項目。說明會主│
│ │ │ 持人是同案被告程麗珍,還說到磁能電│
│ │ │ 動機車之後會量產,目前跟機車大廠合│
│ │ │ 作,要設廠量產,還要投資東南亞。 │
│ │ │3.慶驊公司人員沒有解釋現場提供試騎的│
│ │ │ 車並非該公司研發。僅說這是測試中之│
│ │ │ 車,還沒有量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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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證人林茂盛之證述 │伊於100年8月投資10萬元,係匯入慶驊公│
│ │ │司帳號。伊沒有看過慶驊或新動力公司的│
│ │ │任何文宣資料,只聽信好友黃麗玉介紹就│
│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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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證人湯美珠之證述 │1.伊係以湯姜新妹及湯易萱名義投資。伊│
│ │ │ 與友人尹美祥參加新店慶驊公司說明會│
│ │ │ ,伊共投資50萬元,伊有領回5萬6,000│
│ │ │ 元,最後1次投資10萬元,因未滿1個月│
│ │ │ ,慶驊公司遭搜索,故伊未領回7,000 │
│ │ │ 元。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招攬伊投資,曾強力│
│ │ │ 推薦新動力生產之磁能電動車具免加油│
│ │ │ 、無油耗、免充電、免加水等產品優勢│
│ │ │ ,且該公司有許多海外訂單,也出示很│
│ │ │ 多產品文宣資料。 │
│ │ │3.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謝均權、譚沛騰│
│ │ │ 、陳老師、許志康等均擔任招商說明會│
│ │ │ 講師。 │
│ │ │4.同案被告謝均權曾稱檢測報告經俞建軍│
│ │ │ 檢測合格並簽名認可,還說俞建軍是與│
│ │ │ 新動力公司配合之研發工程師。 │
│ │ │5.車號783-QCM行照有張貼在招商說明會 │
│ │ │ 現場公佈欄。 │
│ │ │6.至於磁能車原理是被告李維凱說明,稱│
│ │ │ 這種車顛覆傳統,不用加油,不用充電│
│ │ │ ,續航力很強,可以從南京騎到北京都│
│ │ │ 沒有問題,甚至還說可以繞地球,是永│
│ │ │ 續。 │
│ │ │7.行照曾貼在慶驊公司佈告欄上,還標明│
│ │ │ New power,所以伊相信。 │
│ │ │8.說明會上除同案被告譚沛騰,還有陳老│
│ │ │ 師講經銷制度,解釋可以怎麼賺錢,同│
│ │ │ 案被告許志康是講前景,是顛覆傳統、│
│ │ │ 有商機,跟譚沛騰講的東西差不多。 │
│ │ │9.同案被告謝均權就是謝友泉,是幕後負│
│ │ │ 責人。同案被告程麗珍是大上線,稱只│
│ │ │ 要努力就可月入百萬。同案被告賴偉志│
│ │ │ 解釋摩托車,也講不用加油、充電、加│
│ │ │ 水。同案被告陳碧瑜可能是陳老師,同│
│ │ │ 案被告許志康就是許老師。 │
│ │ │10.同案被告謝均權說有跟機車大廠有合 │
│ │ │ 作及歐巴馬的財務顧問來台灣,還拿 │
│ │ │ 出照片稱歐巴馬財務長來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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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證人張秀蘭之證述 │1.伊於100年10月間到中壢參加說明會, │
│ │ │ 投資10萬元,同案被告陳紫瑄與徐福生│
│ │ │ 為說明會主持人。同案被告陳紫瑄及徐│
│ │ │ 福生在臺上有說磁能電動車免加油、無│
│ │ │ 油耗、免充電,吸空氣就會跑,且稱磁│
│ │ │ 能動力車已取得專利。同案被告譚沛騰│
│ │ │ 及徐福生均稱磁能電動車已研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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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證人張松源之證述 │1.林意德於100年8月邀伊參加新店說明會│
│ │ │ 。伊投資10萬元。伊上線就是林意德。│
│ │ │2.徐先生負責講解投資模式與經銷制度,│
│ │ │ 總經理是同案被告譚沛騰,負責講解慶│
│ │ │ 驊公司整理規劃及公司願景。磁能車原│
│ │ │ 理是由執行長即被告李維凱講解,強調│
│ │ │ 輸出大於輸入。 │
│ │ │3.銷售人員及說明會上人員都一直強調「│
│ │ │ 輸出大於輸入」原理,不用繼續充電。│
│ │ │ 也表示三陽公司人員至慶驊公司談合作│
│ │ │ 事宜及磁能電動車有通過檢測。 │
│ │ │4.中壢說明會上,公司有把行照放出來給│
│ │ │ 大家看。同案被告譚沛騰有提到三陽或│
│ │ │ 其他機車大廠會跟慶驛公司合作。 │
│ │ │5.同案被告謝均權被介紹是執行董事,講│
│ │ │ 解磁能麾托車的功能。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在中壢負責行政。同案被告賴偉志會輔│
│ │ │ 導民眾試騎摩托車,講解摩托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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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證人楊海山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同案被告許志康,係在 │
│ │ │ 100年8月10日之前介紹,稱係免油電磁│
│ │ │ 能動力車。伊以自己及親友名義共投資│
│ │ │ 40萬元。同案被告謝均權在說明會上台│
│ │ │ 稱新動力公司之願景,有越南公司、三│
│ │ │ 陽公司、捷安特公司談合作。 │
│ │ │2.被告李維凱講磁能發電原理。同案被告│
│ │ │ 譚沛騰主持說明會,看好不用充電的綠│
│ │ │ 能產業。同案被告陳碧瑜則講解經銷制│
│ │ │ 度。同案被告許志康稱程麗珍係最上線│
│ │ │ ,曾拿歐巴馬財務顧問參訪相片給伊看│
│ │ │ 。同案被告賴偉志會在現場介紹機車,│
│ │ │ 帶人試騎。同案被告范棋淞在說明會上│
│ │ │ 自稱發明人,機器研究很久,可以用在│
│ │ │ 機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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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證人林曾秀琴之證述 │1.伊參加新店區○○路276號6樓處舉辦之│
│ │ │ 說明會,同案被告陳碧瑜及徐森榮講解│
│ │ │ 經銷組織。伊前後投入50萬元。同案被│
│ │ │ 告謝均權曾在說明會上台說明組織獎金│
│ │ │ ,並稱7-11、全家、捷安特公司、三 │
│ │ │ 陽公司都有簽約。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講機車好處及組織。被│
│ │ │ 告李維凱講磁能原理。同案被告程麗珍│
│ │ │ 講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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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證人吳清正之證述 │1.伊上線是許萬祥。伊共投資70萬元,以│
│ │ │ 現金至櫃檯繳交。同案被告謝均權在現│
│ │ │ 場解說磁能動力車的性能及。同案被告│
│ │ │ 陳碧瑜就是陳老師,擔任招商說明會講│
│ │ │ 師要說明慶驊公司商機和分紅制度。 │
│ │ │2.伊共領得4次款項,其中3次慶驊公司匯│
│ │ │ 入伊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13076│
│ │ │ 0000000號帳戶內共9萬1,432元,另外 │
│ │ │ 有1次領現金約為3萬元,所以伊總共約│
│ │ │ 領取慶驊公司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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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證人徐明遠之證述 │1.同案被告徐森榮介紹伊參加中壢營業所│
│ │ │ 說明會。伊以自己及親友名義投資20萬│
│ │ │ 元,說明會由同案被告徐森榮主持,同│
│ │ │ 案被告譚沛騰主講。同案被告徐森榮講│
│ │ │ 述投資方式、經銷制度。現場展示磁能│
│ │ │ 電動車供試騎,同案被告徐森榮、譚沛│
│ │ │ 騰均稱免油電。 │
│ │ │2.同案被告許志康、陳碧瑜在新店上台講│
│ │ │ 投資經銷制度告,程麗珍有時也會上台│
│ │ │ 分享經驗,新店有展示4、5台磁能電動│
│ │ │ 車,由同案被告賴偉志介紹試騎且稱供│
│ │ │ 試騎新動力公司研發成功之磁能電動車│
│ │ │ 。同案被告陳紫瑄中壢說明會擔任主持│
│ │ │ 人。中壢營業所由同案被告毛俊紹機車│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賴偉志、毛俊賢會│
│ │ │ 講現場就是慶驊公司研發完成之磁能電│
│ │ │ 動車。被告李維凱也會在中壢營業所介│
│ │ │ 紹磁能動力車之磁能發電原理。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在說明會向投資人宣稱│
│ │ │ 現場免油電磁車係由新動力公司研發。│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曾告知投資現場機車車│
│ │ │ 殼是他廠牌,但馬達、磁能發電機為新│
│ │ │ 動力公司自行研發。同案被告謝均權曾│
│ │ │ 告知投資人慶驊公司研發知磁能動力機│
│ │ │ 車,已獲許多國外訂單,歐巴馬助理亦│
│ │ │ 有來商談合作事宜,慶驊公司已與三陽│
│ │ │ 公司簽約。招商專案放在櫃檯,供投資│
│ │ │ 人向下線解說投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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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證人李將良之證述 │伊投資20萬元,以現金交付,並有領過一│
│ │ │次7,000元。同案被告謝均權稱其公司研 │
│ │ │發的機車可以節能減碳。被告李維凱、譚│
│ │ │沛騰都會上台介紹機車及行銷制度。伊參│
│ │ │加的說明會場次幾乎都是同案被告陳碧瑜│
│ │ │、許志康主講。說有廣告文宣可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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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證人許萬祥之證述 │1.伊與同案被告陳碧瑜、許志康為舊識。│
│ │ │ 同案被告陳碧年7月間稱免加油動力車 │
│ │ │ 產業,邀請參加。 │
│ │ │2.被告李維凱講解專門技術。伊於100年9│
│ │ │ 月間再去說明會時,同案被告譚沛騰教│
│ │ │ 授推廣技巧。同案被告程麗珍有時也會│
│ │ │ 上台介紹投資方式和制度。被告賴偉志│
│ │ │ 帶人試騎。被告李維凱與謝均權、譚沛│
│ │ │ 騰、陳碧瑜、許志康、程麗珍、賴偉志│
│ │ │ 均有表示現場機車均為已研發完成之免│
│ │ │ 油電磁能電動車,目前就是要籌資設廠│
│ │ │ 量產。同案被告謝均權有告知過投資人│
│ │ │ ,現場機車車殼是他廠牌,但馬達、磁│
│ │ │ 能發電機為新動力公司自行研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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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證人林意德之證述 │1.伊係林翁焜介紹。同案被告賴偉志解釋│
│ │ │ 機車特性,說機車免充電、免加油、免│
│ │ │ 加水,沒有排煙管,不會排出廢氯,並│
│ │ │ 用磁能作為動力,可以電養電、輸入大│
│ │ │ 於輸出。同案被告賴偉志、謝均權有解│
│ │ │ 釋檢測報告。謝有拿行照給伊看,也有│
│ │ │ 強調上面new power是表示有通過監理 │
│ │ │ 單位的檢驗才核發行照。 │
│ │ │2.伊有介紹余牧庭(實際使用人為龍瑞金)│
│ │ │ 、劉秀琴、王清波、李文興、彭鼎宸、│
│ │ │ 林明福、張鄭春香(實際使用人為張松 │
│ │ │ 源)、曾振纓。至於吳逸雲是劉秀琴介 │
│ │ │ 紹。彭昱翔是林明福介紹,彭昱祥是彭│
│ │ │ 鼎辰介紹。 │
│ │ │3.「陳建言」老師講經銷制度,同案被告│
│ │ │ 許志康講磁能理論。同案被告譚沛騰會│
│ │ │ 說明如商機、未來發展。 │
│ │ │4.同案被告程麗珍,謝均權曾提到在台灣│
│ │ │ 、中國大陸有。車子已經開發,只差量│
│ │ │ 產經銷。 │
│ │ │5.同案被告程麗珍主要講解經銷制度,是│
│ │ │ 所有上線的頭,同案被告毛俊賢在新店│
│ │ │ 或中壢的辦公室幫忙; 同案被告盧彥宇│
│ │ │ 在中壢擔任行政,同案被告賴偉志解說│
│ │ │ 機車性能,招呼人試騎,同案被告陳碧│
│ │ │ 瑜是陳老師,講解經銷制度,同案被告│
│ │ │ 許志康繼被告李維凱之後講解磁能原理│
│ │ │ 。同案被告徐福生也講解經銷制度。在│
│ │ │ 說明會上,同案被告謝均權提到跟機車│
│ │ │ 大廠合作。 │
│ │ │6.同案被告程麗珍提過歐巴馬財務長來台│
│ │ │ 灣此事。更早時甚至有拿照片,畫面有│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謝均權、被告李維凱│
│ │ │ 跟一些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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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證人張詒方之證述 │1.伊係慶鏵公司櫃檯人員,櫃檯業務由劉│
│ │ │ 梅玲、陳姵錡及伊3人負責,劉梅玲是 │
│ │ │ 客服,陳姵錡是出納,而伊則是打雜。│
│ │ │2.慶驊公司實際負責是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中壢公司是同案被告盧彥宇管理,之後│
│ │ │ 由同案被告毛俊賢負責管理,另有同案│
│ │ │ 被告譚沛騰、徐老師、同案被告陳紫瑄│
│ │ │ 等會在說明會時上台講解相關經銷制度│
│ │ │ 。伊在新店總公司有看過同案被告程麗│
│ │ │ 珍講解經銷制度。 │
│ │ │3.同案被告潭沛騰曾向投資人表示現場這│
│ │ │ 部動力車是發明人先行做出來。 │
│ │ │4.同案被告賴偉志是慶驊公司新店總公司│
│ │ │ 員工。同案被告徐森榮則是徐福生。同│
│ │ │ 案被告陳紫瑄中壢每場說明會都到場。│
│ │ │5.慶驊公司從來沒有販售過機車,發放會│
│ │ │ 員獎金及紅利的金錢來源都是會員所繳│
│ │ │ 交之投資款項。 │
│ │ │6.伊在中壢一開始是行政,後來也有協助│
│ │ │ 出納,錢給同案被告盧彥宇或毛俊賢,│
│ │ │ 也會直接給台北辦公室的石宜真或同案│
│ │ │ 被告譚沛騰。中壢不負責保管錢。 │
│ │ │7.一、三、五說明會,引言人是同案被告│
│ │ │ 陳紫瑄。後來由同案被告譚沛騰主講,│
│ │ │ 講完後換同案被告徐福生。同案被告譚│
│ │ │ 沛騰講的內容大部分是磁能車可以不用│
│ │ │ 加油不用充電、以電養電等好處,後來│
│ │ │ 換徐老師講解獎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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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證人陳姵錡之證述 │1.伊為慶驊公司出納兼會計,主要業務是│
│ │ │ 將投資者當天繳交款項彙整,再匯給台│
│ │ │ 北總公司,每次招攬會議結束,平均都│
│ │ │ 可收取50萬元至100萬元的投資款不等 │
│ │ │ 。 │
│ │ │2.中壢地區營業處主管是同案被告盧帛霖│
│ │ │ ,負責解說員是同案被告毛俊賢。有時│
│ │ │ 候台北總公司的石宜真也來中壢支援收│
│ │ │ 件。 │
│ │ │3.同案被告徐森榮講解組織制度,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則是向投資者介紹投資動力車│
│ │ │ 好處,同案被告陳紫瑄也是慶驊公司的│
│ │ │ 會員上線。 │
│ │ │4.慶驊公司中壢營業所有2台磁能動力車 │
│ │ │ ,1台是銀色50 CC,另1台是黑色125 │
│ │ │ CC。 │
│ │ │5.同案被告程麗珍會上台跟投資者說明講│
│ │ │ 解。同案被告賴偉志解說磁能動力車技│
│ │ │ 術,跟同案被告毛俊賢一樣都是解說員│
│ │ │ 。 │
│ │ │6.一、三、五說明會由同案被告譚沛騰主│
│ │ │ 持,由同案被告陳紫瑄先做引言,後來│
│ │ │ 換同案被告徐森榮講解獎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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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證人曾能朝之證述 │1.伊經張松源介紹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現│
│ │ │ 金,張松源就是伊上線。同案被告陳碧│
│ │ │ 瑜在中壢解說獎金制度及對碰傳銷方式│
│ │ │ 。伊有領到5萬3,000元,是匯到伊中壢│
│ │ │ 郵局帳戶。 │
│ │ │2.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陳碧瑜及現場許│
│ │ │ 多經銷商都向投資人表示,該公司研發│
│ │ │ 磁能電動車已研發完成,而且毋須另行│
│ │ │ 加汽油、水或充電等其他能源來發動,│
│ │ │ 一直強調「輸出大於輸入」之原理。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及程麗珍說過慶驊公司│
│ │ │ 磁能力車是屬於複合式專利,也就是搭│
│ │ │ 配各種專利才能生產出磁能動力車。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邀請發明人即同案被告范│
│ │ │ 棋淞到說明會。被告李維凱曾經在說明│
│ │ │ 會上稱三陽公司準備向慶驊公司所研發│
│ │ │ 的磁能動力機車下訂單。同案被告陳碧│
│ │ │ 瑜在說明會上解說慶驊公司投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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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證人李易容之證述 │1.伊經宋韋達介紹,在9月初,在中壢投 │
│ │ │ 資新動力公司10萬元。伊本名「易容」│
│ │ │ ,但因身體不好改用「逸驊」。 │
│ │ │2.同案被告徐森榮上台解釋磁能發電,磁│
│ │ │ 能發電車不用充電、不用加油、加水、│
│ │ │ 輸出大於輸入、以電養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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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證人賴又甄之證述 │1.宋韋達是伊先前任職的和家福公司執行│
│ │ │ 長,之後伊到慶驊公司擔任櫃檯人員。│
│ │ │2.被告李維凱負責在台上解說磁能動力車│
│ │ │ 原理及構造,同案被告譚沛騰及徐森榮│
│ │ │ ,負責說明會上解說磁能動力車及投資│
│ │ │ 制度。 │
│ │ │3.伊有以女兒賴諺蓉、兒子賴紀光分別投│
│ │ │ 資慶鏵公司各10萬元。伊只有領過1次 │
│ │ │ 賴紀光的7,000元。 │
│ │ │4.被告李維凱向投資人表示,該公司研發│
│ │ │ 磁能動力車已研發完成,而且毋須另行│
│ │ │ 加汽油、水或充電等其他能源來發動。│
│ │ │5.車號783-QCM機車行照是同案被告謝均 │
│ │ │ 權帶過來中壢分公司親自給伊要求張貼│
│ │ │ 在佈告欄上。 │
│ │ │6.伊有領過9月那次獎金6,000多元,去中│
│ │ │ 壢領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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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證人賴美容之證述 │1.伊經徐若梅介紹,伊及子鄧力誠投資新│
│ │ │ 動力公司各10萬元。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在台上說明新動力公司│
│ │ │ 投資方式及攤還比例,同案被告陳錦文│
│ │ │ 上台說明磁能動力機車原理。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許志康等強│
│ │ │ 調該公司研發的電動磁能車已經研發完│
│ │ │ 成,而且毋須另行加汽油、水或充電等│
│ │ │ 其他能源來發動。 │
│ │ │4.同案被告謝均權解釋投資與分配獎金制│
│ │ │ 度,同案被告陳錦文介紹發明人即同案│
│ │ │ 被告范棋淞上台,同案被告許志康也說│
│ │ │ 明會上說明磁能車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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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證人劉世昌之證述 │1.伊經吳清正介紹投資慶驊公司50萬元。│
│ │ │ 伊係以匯款3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
│ │ │ 50萬元至慶驊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
│ │ │2.執行長即被告李維凱在台上解說磁能動│
│ │ │ 力車結構原理,也有介紹磁能動力車時│
│ │ │ 速及續航力。提到能量大於一,物質不│
│ │ │ 滅定律、輸出大於入、以電養電,因磁│
│ │ │ 能發電,只要第1次充電即可,不用再 │
│ │ │ 加油、加水、充電。同案被告陳碧瑜解│
│ │ │ 說獎金紅利及介紹下線對碰制度。伊共│
│ │ │ 介紹鄧群陵、李燦同、蘇亮縈投資。 │
│ │ │3.行照是同案被告謝均權出示給投資人看│
│ │ │ 。 │
│ │ │4.同案被告程麗珍曾上台講解關於獎金制│
│ │ │ 度。 │
│ │ │5.李燦同投資30萬元、蘇亮縈投資10萬元│
│ │ │ 、鄧群陵投質30萬元。伊領取介紹獎金│
│ │ │ 應有7萬元,每月回饋部分共領過3萬 │
│ │ │ 5,000元。 │
│ │ │6.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謝均權都提過國│
│ │ │ 外訂單,同案被告謝均權還提到跟機車│
│ │ │ 大廠合作。被告李維凱則講到歐巴馬特│
│ │ │ 使來台灣,聽說這產品順便來看。 │
│ │ │7.同案被告范棋淞曾到說明會上講已經研│
│ │ │ 究30年,別人要模仿沒那麼容易。 │
│ │ │8.同案被告謝均權曾展示拿出磁能發電機│
│ │ │ ,轉動之後,燈泡就會發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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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證人呂金蓮之證述 │1.伊上線是李易驊(本名李易容),伊投│
│ │ │ 資10萬元。 │
│ │ │2.慶驊公司說明會之講師及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都曾向投資人表示過該公司的動力車│
│ │ │ 具研發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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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證人尹國祥之證述 │介紹人為妹尹美祥。伊參與1次新店說明 │
│ │ │會。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以現金交付│
│ │ │,伊有取得2次6,832元。同案被告謝均權│
│ │ │在說明會台下講磁能車功能,稱該車馬力│
│ │ │一級棒、當場示範騎乘,並讓民眾試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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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證人劉桑琴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哥劉金標。伊參與新店之說│
│ │ │明會2、3次之後,投資10萬元,現場繳現│
│ │ │金。伊有領得1次6,832元是匯到劉金標帳│
│ │ │戶。同案被告譚沛騰在台上說磁能車未來│
│ │ │趨勢,同案被告陳碧瑜在台上講業務制度│
│ │ │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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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證人陳雅莉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張麟鑫。伊投資20萬元,其│
│ │ │中10萬元是用姊陳靜莉名義,伊有收到2 │
│ │ │次每10萬元每月約7000元的金額,陳靜莉│
│ │ │也匯到伊帳戶,1筆是1萬4,000元、1筆是│
│ │ │1萬3,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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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證人張麟鑫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湯美珠。伊參與5次新店 │
│ │ │ 說明會。伊投資10萬元。伊取得2次 │
│ │ │ 6,832元。同案被告謝均權曾講解磁能 │
│ │ │ 發電細節。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台上講磁能發│
│ │ │ 電趨勢及未來發展。同案被告程麗珍在│
│ │ │ 會客室講組織、獎金辦法。同案被告賴│
│ │ │ 偉志在台下說明磁能車性能。同案被告│
│ │ │ 許志康在台上講磁能車功能。檢測報告│
│ │ │ 貼在公佈欄。試騎是同案被告賴偉志說│
│ │ │ 明不加油、不充電就可以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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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證人吳欽嬌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游象洋。並投資慶驊公司10│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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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證人許藝薰之證述 │伊之投資是胡壽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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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證人胡壽復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鄧清和。許藝薰投資慶驊公│
│ │ │司之10萬元,向鄧清和所借。鄧清和有拿│
│ │ │契約書及收據給伊,但伊在加入後不到一│
│ │ │個月就退出了,因契約書很多瑕疵,退出│
│ │ │也是鄧清和去辦。退出時合約書就交給鄧│
│ │ │清和。領過一次6,832元匯到許藝薰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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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證人李蘭英之證述 │伊為邱俊霖之母,伊以邱俊霖名義投資慶│
│ │ │驊公司10萬元,以現金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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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證人鄭俊雄之證述 │1.伊是陳櫻鸞配偶,伊夫妻都有投資。陳│
│ │ │ 櫻鸞以現金投資100萬元,有領到1次7 │
│ │ │ 萬元現金。伊投資10萬元,現金交付,│
│ │ │ 有領到7,000元。 │
│ │ │2.伊之介紹人為李將良。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同案被告謝均權是董事,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是總經理,在台上說明招商。│
│ │ │ 被告李維凱解釋磁能發電原理及為何可│
│ │ │ 發電,被告李維凱跟同案被告譚沛騰都│
│ │ │ 提到輸出大於輸入。同案被告賴偉志是│
│ │ │ 現場介紹機車讓人試騎。同案被告陳碧│
│ │ │ 瑜為講師,大部分講解獎金制度。同案│
│ │ │ 被告許志康則會發言激勵投資人。同案│
│ │ │ 被告謝均權好像提到有與三陽公司在談│
│ │ │ 合作。檢測報告在新店公司公佈欄公告│
│ │ │ 。伊有試騎電動車,同案被告賴偉志說│
│ │ │ 磁能動力車的結構、電池控制跟怎麼駕│
│ │ │ 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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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證人蕭文斌之證述 │1.伊參與新店之說明會4次。伊投資先後 │
│ │ │ 共60萬。伊有領得1次4萬零420元。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說車子免加│
│ │ │ 油,發展潛力很同案好。同案被告陳碧│
│ │ │ 瑜在說明會上提到介紹人來有獎金。說│
│ │ │ 明會上強調三陽公司要加入他們公司但│
│ │ │ 他們公司不要。也看過檢測報告,解說│
│ │ │ 者稱車子騎多久溫度也不會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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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證人陳秀琴之證述 │1.介紹人為周駿作。伊投資100萬元。 │
│ │ │2.伊按月取得2次6,832元之獎金。同案被│
│ │ │ 告陳錦文跟伊說車子非常好,免加油、│
│ │ │ 免充電,又說政府要來拿這權利。 │
│ │ │3.周駿作跟伊說慶驊公司要去吃三陽公司│
│ │ │ 股份,以後這免加油免充電機車就由慶│
│ │ │ 驊公司出產。周駿作拿給伊看產品目錄│
│ │ │ 手冊,說已做了幾千台可以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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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證人趙達明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同案被告陳錦文。伊沒參│
│ │ │ 與說明會。 │
│ │ │2.伊只去新店公司兩次看同案被告陳錦文│
│ │ │ ,去試騎一下摩托車。伊投資慶驊公司│
│ │ │ 10萬元,現金交給同案被告陳錦文。伊│
│ │ │ 有取得1次6,832元,是同案被告錦文拿│
│ │ │ 現金給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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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證人劉金標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鄧清和。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大約3次,還去過1次中壢說明會。│
│ │ │ 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90萬元各一次│
│ │ │ 。 │
│ │ │2.10萬元有領到1次6,832元,90萬元的部│
│ │ │ 分還沒領到就出事了。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在說明會曾上台,說這磁能動力車與發│
│ │ │ 電機大致功能,也提到車子免加油、免│
│ │ │ 充電、免加水、零污染。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是總經理,在說明會上主講車子免加│
│ │ │ 油、免加水、免充電又零污染,是救地│
│ │ │ 球的好產品,商機無窮。被告李維凱則│
│ │ │ 解說技術方面、輸出大於一的原理、車│
│ │ │ 子性能與特點、將來應用範圍、商機無│
│ │ │ 窮等。同案被告程麗珍在說明會作心得│
│ │ │ 分享,說其對產品的看法與為何加入。│
│ │ │ 同案被告賴偉志在下面介紹摩托車結構│
│ │ │ 與原理,也有說免加油、免充電、免加│
│ │ │ 水等。同案被告陳碧瑜是上台說經銷制│
│ │ │ 度。同案被告許志康說明經銷制度。公│
│ │ │ 司牆上張貼我國及大陸專利證書。檢測│
│ │ │ 報告也貼在公告欄上,上面有簽名。 │
│ │ │3.伊有試騎電動車,是同案被告賴偉志跟│
│ │ │ 伊說明機車、發電機結構、溫度不會升│
│ │ │ 高、免充電、免加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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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證人鄧清和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張麟鑫。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1次。 │
│ │ │2.伊投資慶驊公司30萬元。伊領得每10萬│
│ │ │ 元每月發放6,832元。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 說明不需要充電、加油之原理。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介紹車子不加油、不充電、不│
│ │ │ 加水,就可以從北京跑到南京。同案被│
│ │ │ 告李維凱說明為何輸出大於一。同案被│
│ │ │ 告程麗珍在說明會有上台強調車子很好│
│ │ │ 。同案被告賴偉志在台下協助試騎,並│
│ │ │ 介紹車子結構。同案被告陳碧瑜介紹加│
│ │ │ 入後的制度。 │
│ │ │3.牆上貼的溫度試驗(應即為檢測報告)│
│ │ │ 有簽俞建軍名字。新店公司公告欄上有│
│ │ │ 我國及大陸專利證書。檢測報告有貼在│
│ │ │ 公告欄上,公告欄上那張有簽俞建軍的│
│ │ │ 的名字。同案被告賴偉志在伊試騎電動│
│ │ │ 車時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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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證人蘇灼灼之證述 │1.伊參與新店兩次、中壢1次說明會。伊 │
│ │ │ 投資慶驊公司30萬元。伊有按月取得每│
│ │ │ 10萬元6,832元2次。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在中壢有上台,說明要│
│ │ │ 如何推展與行銷。同案被告程麗珍在中│
│ │ │ 壢有上台說心得感言,說車子不錯,窮│
│ │ │ 人可以翻身賺錢。 │
│ │ │3.同案被告賴偉志是負責試車,說這車不│
│ │ │ 用機油、汽油。同案被告陳碧瑜有上台│
│ │ │ 說明為何這電池這麼小,並說明原理。│
│ │ │4.同案被告徐森榮是中壢主持人。檢測報│
│ │ │ 告有看過在新店公司的佈告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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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證人范瑋庭之證述 │伊的介紹人是黃秋菊。伊投資慶驊公司10│
│ │ │萬元,現金交給黃秋菊。伊有領過1次 │
│ │ │6,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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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證人賴蓉美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徐若梅。伊參與新店說明│
│ │ │ 會1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伊10 │
│ │ │ 月初就退股成功。同案被告譚沛騰是說│
│ │ │ 明會主講人,講招商跟行銷部分。被告│
│ │ │ 李維凱好像是講機車馬達結構、磁能發│
│ │ │ 電原理。 │
│ │ │2.說明會上說要跟捷安特公司簽約,預計│
│ │ │ 是捷安特公司要下800台的訂單。同案 │
│ │ │ 被告譚沛騰有強調機車可以免加水、免│
│ │ │ 充電、免加油等。伊有試騎電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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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證人王朝萬之證述 │1.伊參與中壢跟新店之說明會,都是伊之│
│ │ │ 配偶陳美鄉處理的。說明會上有聽過好│
│ │ │ 像在跟三陽公司談合作,但伊忘記是誰│
│ │ │ 說的。 │
│ │ │2.磁能發電原理是被告李維凱說明,強調│
│ │ │ 輸出大於一。我國專利證書在說明會時│
│ │ │ 看過,伊有試騎電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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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證人陳美鄉之證述 │1.經王興橋介紹加入。伊參與中壢跟新店│
│ │ │ 之說明會。伊投資慶驊公司190萬元, │
│ │ │ 分別用伊、王朝萬、子王崧安跟女王晴│
│ │ │ 名義。伊介紹邱嘉輝、邱陳美雪、鍾秀│
│ │ │ 婕、黃秀釵、黃素真、曾德勝等加入,│
│ │ │ 帶去中壢說明會。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台上說明投資│
│ │ │ 制度,還說車子很好,免加油、免充電│
│ │ │ 、免加水等,車子吃空氣就可跑,也說│
│ │ │ 過跟歐巴馬之財務顧問合作。被告李維│
│ │ │ 凱在中壢說明會台上說車子構造及發電│
│ │ │ 原理等。伊在中壢看過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有時在櫃臺,有時在台下解說摩托車│
│ │ │ 如何騎,同案被告毛俊賢有說過機車免│
│ │ │ 加油、免充電、免加水等。 │
│ │ │3.同案被告陳紫瑄好像在說明會中上過台│
│ │ │ ,介紹人上台講課。同案被告陳碧瑜介│
│ │ │ 紹摩托車免加水、免充電、免加油。同│
│ │ │ 案被告許志康也是在新店介紹摩托車免│
│ │ │ 加水、免充電、免加油,同案被告徐森│
│ │ │ 榮掛名講師,上台說明免加水、免充電│
│ │ │ 、免加油等,也說明投資制度,例如繳│
│ │ │ 多少錢每月可領多少等。 │
│ │ │5.磁能發電原理是被告李維凱說明,有強│
│ │ │ 調輸出大於一。伊手上也有行照影本,│
│ │ │ 是李將良給伊,李將良是王興橋上線。│
│ │ │ 伊在新店試騎時是同案被告許志康解說│
│ │ │ ,其說這台摩托車不用充電加油可以跑│
│ │ │ 很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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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證人呂芳錦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哥哥徐日輝。伊參與新店│
│ │ │ 、中壢之說明會,大概各2次。 │
│ │ │2.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有在說明會上台,上台解釋磁能車,│
│ │ │ 還有公司制度等。同案被告譚沛騰說明│
│ │ │ 會上台說明產品磁能車的理念。被告李│
│ │ │ 維凱上台說磁能車產品。同案被告許志│
│ │ │ 康說明會有上台說磁能車事業是可以賺│
│ │ │ 錢的投資。伊於說明會上有曾聽到要跟│
│ │ │ 三陽公司簽約,是同案被告謝均權跟譚│
│ │ │ 沛騰其中一人說的。 │
│ │ │3.伊有看過行照,是在新店說明會機車旁│
│ │ │ 邊,工作人員就拿正本出來給伊看,當│
│ │ │ 時伊要對行照拍照,他們不給伊拍,但│
│ │ │ 行照上面的號碼跟會場的機車車牌號碼│
│ │ │ 相同。伊有試騎電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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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證人林玲嫻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賴品蓉。伊參與2次說明 │
│ │ │ 會,第1次試騎摩托車,第2次就去繳錢│
│ │ │ 。 │
│ │ │2.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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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證人邱家棟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涂有明。伊參與中壢之說│
│ │ │ 明會2次。 │
│ │ │2.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伊有領過1次 │
│ │ │ 6,832元。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說明磁能車│
│ │ │ 。同案被告賴偉志在試騎摩托車處幫忙│
│ │ │ 啟動。同案被告徐森榮在說明會上當司│
│ │ │ 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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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證人李竹英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劉金標。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4、5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
│ │ │ 曾取得1次6,832元現金,用紅包袋裝。│
│ │ │ 曾介紹李蘭英(以邱俊霖名義投資)、│
│ │ │ 張元玲(以李育州名義投資)、連麗娜│
│ │ │ 等,各投資10萬元。領過一次每月7000│
│ │ │ 元之津貼,以及介紹獎金3萬元與對碰 │
│ │ │ 獎金1萬元等。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在說明會上台說明磁能│
│ │ │ 車節能減碳,不用加油、加水、充電就│
│ │ │ 可以跑很遠,可以靠磁能發電一次就從│
│ │ │ 台北跑到高雄,只要在會場有問題,工│
│ │ │ 作人員就會把人帶到同案被告謝均權辦│
│ │ │ 公室,聽同案被告謝均權說明。有問題│
│ │ │ 也是工作人員會帶投資者到同案被告陳│
│ │ │ 錦文辦公室讓同案被告陳錦文說明。同│
│ │ │ 案被告譚沛騰是總經理,說明會一定會│
│ │ │ 上台,還說這車不用加油、加水、充電│
│ │ │ 。 │
│ │ │3.同案被告賴偉志在機車旁邊,如果有人│
│ │ │ 不懂就教導如何騎,也會講解機車性能│
│ │ │ 。同案被告陳碧瑜在說明會上台解釋獎│
│ │ │ 金與經銷制度。同案被告許志康也上台│
│ │ │ 說明磁能發電好處與行銷制度。在說明│
│ │ │ 會上聽過三陽公司會來使用磁能電動機│
│ │ │ 車,好像是同案被告謝均權講。伊也有│
│ │ │ 聽過歐巴馬派密使來談。 │
│ │ │4.同案被告謝均權在辦公室對投資人說明│
│ │ │ 時,拿出我國跟大陸專利表示在我國跟│
│ │ │ 大陸都有專利。檢測報告貼在牆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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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證人謝美蓉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吳忠雄。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7、8次。伊投資慶驊公司第1筆應 │
│ │ │ 該是10萬元,第2筆是90萬元。並介紹 │
│ │ │ 哥哥謝長雄投朋友林錦秀、姪子謝文龍│
│ │ │ 、姪女謝雅雯、友胡年春、何平雄等各│
│ │ │ 投資10萬元,另介紹許玉敏投資30萬元│
│ │ │ ,投資時間為100年9-10月。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是慶驊公司董事長,在│
│ │ │ 說明會中有上台介紹新動力的磁能發電│
│ │ │ 機,也稱事業遠景看好,說磁能車不需│
│ │ │ 要用水、用油、用電,光吸空氣就可以│
│ │ │ 騎,歐巴馬派密使過來也是同案被告謝│
│ │ │ 均權說,也提到磁能發電機訂單很多,│
│ │ │ 例如印尼下了約4億元新臺幣的磁能發 │
│ │ │ 電機訂單,三陽公司也正要談合作準備│
│ │ │ 要下磁能發電機訂單裝在機車上,另外│
│ │ │ 捷安特公司也準備下磁能發電機的訂單│
│ │ │ 裝在自行車上。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是總經理,說明會上台│
│ │ │ 介紹磁能車。同案被告程麗珍自稱是慶│
│ │ │ 慶驊公司掛名董事。同案被告毛俊賢好│
│ │ │ 像是工作人員,有人要騎車時,會在旁│
│ │ │ 邊協助啟動。 │
│ │ │4.同案被告盧彥宇是行政業務。同案被告│
│ │ │ 賴偉志會在旁邊教騎摩托車。同案被告│
│ │ │ 陳紫瑄曾幫忙印資料與招呼投資者。同│
│ │ │ 案被告陳碧瑜是講師,每場說明會必定│
│ │ │ 會上台說明行銷組織架構與公司獎金發│
│ │ │ 放制度,例如10萬元每月可領7,000元 │
│ │ │ 等。同案被告許志康角色跟同案被告陳│
│ │ │ 碧瑜一樣,也是在說明會台上說明公司│
│ │ │ 制度與願景,只要投資就有固定收入,│
│ │ │ 要大家努力,有時會在公司白板上說明│
│ │ │ 直銷制度與佣金累計。 │
│ │ │5.同案被告謝均權曾說過三陽公司將來會│
│ │ │ 是合作伙伴,只等慶驊公司的磁能發電│
│ │ │ 機量產,雙方就可以合作,並有提到將│
│ │ │ 來三陽公司的訂單量會很大,因為三陽│
│ │ │ 公司的產品行銷世界各地,尤其是大陸│
│ │ │ 。輸出大於一都是同案被告許志康跟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兩人所說。檢測報告貼在│
│ │ │ 牆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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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證人彭振雄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陳星福。伊參與新店說明│
│ │ │ 會3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伊在 │
│ │ │ 新店領得1次6,832元現金。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好像是慶驊公司跟新動│
│ │ │ 力公司負責人,曾在說明會上台,稱這│
│ │ │ 是一個很新的發明,是不用充電的磁能│
│ │ │ 發電機,當次有拿檢測報告在台上跟大│
│ │ │ 家說明,也說過要跟三陽公司或捷安特│
│ │ │ 公司合作。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是總經理,常在說明會│
│ │ │ 上台,稱免加油、免充電、免加水是世│
│ │ │ 界上最偉大的發明,11月3日會跟捷安 │
│ │ │ 特公司合作環島,證明發電機免加油、│
│ │ │ 免充電就可以環島。被告李維凱說為何│
│ │ │ 磁能可以帶動電,輸出大於輸入等等。│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在說明會上台稱其投資│
│ │ │ 該公司領到多少錢。同案被告賴偉志在│
│ │ │ 民眾試騎時在旁說明,提到免加油、免│
│ │ │ 充電,也曾翻開座墊來告訴伊確實沒裝│
│ │ │ 引擎,也說機車沒有排氣管。同案被告│
│ │ │ 陳碧瑜及許志康在說明會時會上台,也│
│ │ │ 是說機車免加油、免充電及獎金發放制│
│ │ │ 度。聽說同案被告范棋淞是發明人。 │
│ │ │4.檢測報告掛在說明會場白板上,同案被│
│ │ │ 告謝均權有針對此檢測報告做說明。 │
├──┼──────────┼──────────────────┤
│ 82 │證人劉淑梅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郝麗明。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3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元。伊 │
│ │ │ 有領到1次現金6,832元,用紅包袋裝。│
│ │ │2.同案被告陳錦文在說明會上台,講免加│
│ │ │ 油、免充電,也帶一些人上台,說是從│
│ │ │ 新加坡、印尼來。同案被告許志康是講│
│ │ │ 師,說組織制度,介紹一個人1萬元, │
│ │ │ 還可以對碰等。在說明會曾聽到跟三陽│
│ │ │ 公司談。 │
├──┼──────────┼──────────────────┤
│ 83 │證人王孟石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同案被告陳碧瑜。伊參與│
│ │ │ 新店之說明會3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 │
│ │ │ 萬元,領過3次6,832元。 │
│ │ │2.說明會上同案被告陳碧瑜單獨跟伊提到│
│ │ │ 免加油、無油耗、零污染、免充電、免│
│ │ │ 加水、零負擔、可取代一切電力系統、│
│ │ │ 具市場獨佔性。 │
├──┼──────────┼──────────────────┤
│ 84 │證人陳靜怡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配偶張鑑泉,張鑑泉跟伊│
│ │ │ 、子張祐誠各投資100萬元。伊參與新 │
│ │ │ 店說明會1次。夫張鑑泉領過獎金28200│
│ │ │ 元。 │
│ │ │2.同案被告陳錦文在說明會上說機車不用│
│ │ │ 油,不充電就可以走。發電機可使用在│
│ │ │ 其他方面。 │
├──┼──────────┼──────────────────┤
│ 85 │證人林鑑堂之證述 │1.伊之實際介紹人為同案被告陳碧瑜。伊│
│ │ │ 於100年8月20日以妻林愛玲名義投資慶│
│ │ │ 驊公司10萬元。另於9月15日以女林書 │
│ │ │ 晴名義投資10萬元,曾在新店辦公室領│
│ │ │ 現金6,832元2次,用紅包袋裝。 │
│ │ │2.伊有看過免加油、無油耗、零污染、免│
│ │ │ 充電、免加水、零負擔、可取代一切電│
│ │ │ 力系統、具市場獨佔性之文宣。同案被│
│ │ │ 告謝均權是慶驊公司副董,在機車展示│
│ │ │ 處說明免油電機車。同案被告譚沛騰在│
│ │ │ 說明會上說機車免加油、免充電。被告│
│ │ │ 李維凱在說明會講機車原理,文宣第5 │
│ │ │ 至12頁之核心技術及應用端。同案被告│
│ │ │ 賴偉志示範機車,也有講到免加油、免│
│ │ │ 充電。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說與三陽公│
│ │ │ 司海外公司在談合作。產品目錄手冊是│
│ │ │ 一張一張在說明會牆上,有標價哪一台│
│ │ │ 要賣多少,說已經商品化了。我國及大│
│ │ │ 陸專利證書是同案被告謝均權在說明會│
│ │ │ 會後翻給投資者看。檢測報告是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展示產品出示給投│
│ │ │ 資者看。伊有試騎電動車,同案被告賴│
│ │ │ 偉志說明。 │
├──┼──────────┼──────────────────┤
│ 86 │證人林陳秋芳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黃美蓉。伊參與新店之說│
│ │ │ 明會2次。伊投資慶驊公司30萬元。伊 │
│ │ │ 有去櫃台領1次6,832元。 │
│ │ │2.伊有拿到免加油、無油耗、零污染、免│
│ │ │ 充電、免加水、零負擔、可取代一切電│
│ │ │ 力系統、具市場獨佔性之文宣。被告許│
│ │ │ 志康有上台說該機車免加油、免充電,│
│ │ │ 磁能發電。 │
├──┼──────────┼──────────────────┤
│ 87 │證人林茂盛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黃麗玉。伊參與新店說明│
│ │ │ 會,大約1、2次。伊投資慶驊公司10萬│
│ │ │ 元伊有取得每10萬元每月6,832元。伊 │
│ │ │ 買廣告文宣7本100元。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上台說明這車子環保,│
│ │ │ 免加水、免加油、免充電,是用磁能做│
│ │ │ 動力。同案被告賴偉志就是試騎機車旁│
│ │ │ 邊講解的人,也有說到免加油、免充電│
│ │ │ 、免加水。同案被告陳碧瑜有上台講每│
│ │ │ 10萬元每月可以領到約7,000元。伊有 │
│ │ │ 試騎電動車,由同案被告賴偉志說明。│
├──┼──────────┼──────────────────┤
│ 88 │證人陳祖美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王孟石。伊沒參加過說明會│
│ │ │。伊投資慶驊公司好像是10萬元,是先生│
│ │ │投資。伊聽說每10萬元每月可領6,832元 │
│ │ │,王孟石有給現金。 │
├──┼──────────┼──────────────────┤
│ 89 │證人吳劉秀琴之證述 │1.伊之介紹人為林意德。伊參與新店說明│
│ │ │ 會2次。伊投資慶驊公司60萬元,伊的 │
│ │ │ 名義10萬元、吳芳瑜名義10萬元、女吳│
│ │ │ 逸雲名義30萬元、子吳聲鑫名義10萬元│
│ │ │ 。伊與吳芳瑜有領到每10萬元每月 │
│ │ │ 6,832元現金2次,吳逸雲有領到1次現 │
│ │ │ 金,吳聲鑫沒領到。 │
│ │ │2.廣告文宣是上線林意德提供。 │
│ │ │3.每10萬元每月可以領到6,832元,是說 │
│ │ │ 明會上同案被告譚沛騰講的。同案被告│
│ │ │ 譚沛騰提到磁能是未來的趨勢,並說免│
│ │ │ 加油、免加水、免充電,也有介紹每10│
│ │ │ 萬元每個月可以領到約7,000元。同案 │
│ │ │ 被告程麗珍有上台介紹投資可以快速領│
│ │ │ 到錢的制度。同案被告賴偉志就是在試│
│ │ │ 騎機車時介紹車子。林意德跟伊介紹免│
│ │ │ 加油、免充電、免加水。伊在說明會現│
│ │ │ 場有看過行照。 │
├──┼──────────┼──────────────────┤
│ 90 │證人康添發之證述 │伊之介紹人為徐先生,參與中壢說明會1 │
│ │ │次,伊去新店是去繳110萬元現金。後來 │
│ │ │退了50萬元,另外把60萬元分成伊、伊子│
│ │ │康何全、康何銘、媳婦薛淑芳、太太陳玉│
│ │ │葉、女兒康淑貞等人名下。 │
├──┼──────────┼──────────────────┤
│ 91 │證人賴品蓉之證述 │1.伊是鄭俊雄介紹,沒參加說明會。投資│
│ │ │ 慶驊公司第1次10萬元是用沈蘊琪名義 │
│ │ │ ,第2次是用伊子秦裕和、秦裕欣名義 │
│ │ │ 各10萬元。 │
│ │ │2.廣告文宣是鄭俊雄出示。同案被告賴偉│
│ │ │ 志好像是伊在試騎機車時有過來講車子│
│ │ │ 性能,並說免加水、免加油、免充電。│
├──┼──────────┼──────────────────┤
│ 92 │證人陳秋和之證述 │1.其經同案被告徐森榮介紹,而於100年8│
│ │ │ 月間投資10萬元。另於100年9月19日又│
│ │ │ 投資20萬元,總共投資三單位。領過2 │
│ │ │ 次獎金共1萬4000元。並介紹李將良( │
│ │ │ 以鼎佑商行名義加入)及游淞鍵等投資│
│ │ │ 。 │
│ │ │2.同案被告賴偉志曾向民眾介紹磁能電動│
│ │ │ 車,並安排試騎。說明會上被告李維凱│
│ │ │ 說明磁能動力原理。同案被告謝均權為│
│ │ │ 謝董,偶爾上台說明或解釋投資者疑問│
│ │ │ ,同案被告譚沛騰為譚總,解釋公司願│
│ │ │ 景。曾看過檢測報告,同案被告賴偉志│
│ │ │ 與謝均權曾解釋,連續七天運轉不超過│
│ │ │ 人體溫度。 │
├──┼──────────┼──────────────────┤
│ 93 │證人張瀚陽之證述 │1.100年10月間經張麟徵介紹,前往慶驊 │
│ │ │ 公司新店辦公室,當時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曾稱慶驊與新動力公司研發無須加油及│
│ │ │ 充電之車輛,同案被告陳錦文在現場介│
│ │ │ 紹機車且協助投資人試騎,同案被告賴│
│ │ │ 偉志解釋機車性能,被告李維凱解釋發│
│ │ │ 電機原理,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介│
│ │ │ 紹新動力之機車遠景,同案被告陳碧瑜│
│ │ │ 與許志康也在說明會出現。伊尚未繳款│
│ │ │ 。 │
│ │ │2.說明會上慶驊公司人員曾拿出行照證明│
│ │ │ 研發機車交通部已經核定。同案被告謝│
│ │ │ 均權亦提過三陽公司洽談合作。在慶驊│
│ │ │ 公司辦公室曾經看過檢測報告與專利證│
│ │ │ 書影本。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100年10月21日蘋果日 │佐證同案被告李維凱與謝均權等以免油電│
│ │報報導 │磁能車招商說明會為幌,向參與招商說明│
│ │ │會之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以每出資10萬│
│ │ │元為一單位,每期即每月可領取6,832元 │
│ │ │,共可領取24期,即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
│ │ │報酬之方式收受存款等事實。 │
├──┼──────────┼──────────────────┤
│ 2 │慶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同案被告程麗珍、江柔榛為慶驊公司董事│
│ │人名單 │之事實。 │
├──┼──────────┼──────────────────┤
│ 3 │新動力公司董監事及經│同案被告程麗珍為新動力公司董事之事實│
│ │理人名單 │ │
├──┼──────────┼──────────────────┤
│ 4 │新動力公司設在合作金│新動力公司左開帳戶於100年10月21日轉 │
│ │庫大坪林分行帳號3199│帳支出110萬元,且曾有部分投資人如林 │
│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清海等曾將投資款匯入新動力公司左列帳│
│ │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 │戶之事實。 │
├──┼──────────┼──────────────────┤
│ 5 │新動力公司設在合作金│新動力公司左開帳戶於100年10月21日轉 │
│ │庫南勢角分行帳號0720│帳支出240萬元之事實。 │
│ │000000000號活期存款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6 │同案被告江柔榛設在合│同案被告江柔榛之左開帳戶於100年10月 │
│ │作金庫大坪林分行帳號│21日存入250萬元及同案被告江柔榛於前 │
│ │00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時地為同案被告謝均權隱匿犯罪所得之│
│ │之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事實。 │
│ │明細 │ │
├──┼──────────┼──────────────────┤
│ 7 │新動力公司設在合作金│新動力公司左開帳戶於100年10月21日自 │
│ │庫南勢角分行帳號0720│新動力公司合庫南勢角分行帳號 │
│ │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0萬元之事實│
│ │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8 │慶驊公司變更登記表 │同案被告程麗珍、江柔榛於100年8月26日│
│ │ │登記為慶驊公司董事之事實。 │
├──┼──────────┼──────────────────┤
│ 9 │慶驊公司股東同意書 │同案被告程麗珍、江柔榛於100年8月16日│
│ │ │成為慶驊公司股東之事實。 │
├──┼──────────┼──────────────────┤
│ 10 │新動力公司100年8月17│同案被告程麗珍於100年8月17日經選任為│
│ │日發起人會議議事錄 │新動力公司董事之事實。 │
├──┼──────────┼──────────────────┤
│ 11 │曹韻提出之100年9月14│同案被告謝均權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
│ │日羅燮美經銷合約書、│事實。 │
│ │換股憑證、100年9月17│ │
│ │日曹弘經銷合約書、換│ │
│ │股憑證、100年9月16日│ │
│ │曹韻經銷合約書、換股│ │
│ │憑證 │ │
├──┼──────────┼──────────────────┤
│ 12 │新動力公司簽發,受款│同案被告范棋淞自新動力公司詐得財物之│
│ │人為范棋淞,支票號碼│事實。 │
│ │為ZU0000000號,發票 │ │
│ │日為100年9月28日,金│ │
│ │額為1,000萬元之支票 │ │
├──┼──────────┼──────────────────┤
│ 13 │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動│新動力公司自100年10月1日至103年9月30│
│ │力公司簽發,受款人為│日止向偉僑公司承租新北市○○市○○路│
│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73號1、2樓之事實。 │
│ │(下稱偉僑公司),支│ │
│ │票號碼為ZU000000 0 │ │
│ │-ZU0000000號,發票日│ │
│ │為100年10月1日至101 │ │
│ │年9月1日,金額均為25│ │
│ │萬元之支票共13張及偉│ │
│ │僑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 │
│ │行北三重分行帳號1621│ │
│ │00000000號存摺影本各│ │
│ │1份 │ │
├──┼──────────┼──────────────────┤
│ 14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 │扣得新動力公司設於該行帳戶餘額共117 │
│ │100年10月31日合金南 │萬5374元。 │
│ │勢角存字第1000003922│ │
│ │號函 │ │
├──┼──────────┼──────────────────┤
│ 15 │慶驊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同案被告謝均權等令投資人將加入通路商│
│ │大坪林分行帳號222100│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自100年9月1日 │
│ │32855號帳戶開戶資料 │起有楊蜜等投資人匯入款項,且慶驊公司│
│ │與歷史交易明細 │上開中壢辦公室係將收得款項亦匯入慶驊│
│ │ │公司左列帳戶事實。 │
├──┼──────────┼──────────────────┤
│ 1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樹│蕭貴川曾於100年9月14日以該帳戶開立 │
│ │林分行帳號00000000號│100萬元支票予慶驊公司以成為通路商之 │
│ │、票號AA0000000號存 │事實。 │
│ │根影本 │ │
├──┼──────────┼──────────────────┤
│ 17 │代理人為同案被告江柔│同案被告江柔榛曾至銀行辦理新動力公司│
│ │榛之100年10月4日匯款│帳戶存提款事宜之事實。 │
│ │171萬4,000元至新動力│ │
│ │公司合作金庫大坪林分│ │
│ │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 │之匯款單 │ │
├──┼──────────┼──────────────────┤
│ 18 │蕭貴川之經銷商合約書│蕭貴川於100年9月14日經張松源介紹投資│
│ │、換股憑證、切結書、│100萬元,以支票支付投資款,並於100年│
│ │申請名單影本各1份 │9月28日申請退款70萬元,僅保留30萬元 │
│ │ │之事實。 │
├──┼──────────┼──────────────────┤
│ 19 │慶驊公司第一銀行大坪│慶驊公司退回蕭貴川投資款之事實 │
│ │林分行(0000000)100│ │
│ │年10月14日提領70萬元│ │
│ │之提款條及100年10月 │ │
│ │14日匯款70萬元至永豐│ │
│ │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110│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 │
│ │款單 │ │
├──┼──────────┼──────────────────┤
│ 20 │新動力公司與范棋淞於│1.新動力公司與同案被告范棋淞共同投資│
│ │100年9月26日所簽訂之│ 合作生產電動機車磁能發電機組項目之│
│ │電動機車磁能發電機系│ 事實。 │
│ │統股東投資合約書。 │2.新動力公司同意支付7,000萬元簽約金 │
│ │ │ 即投資股本1億8,000萬元,同案被告范│
│ │ │ 棋淞提供電動機車磁能發電系統專利技│
│ │ │ 術之事實。 │
├──┼──────────┼──────────────────┤
│ 21 │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 │1.電動機車購置補助為經濟部工業局100 │
│ │100年10月26日工密政 │ 「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項下工│
│ │室字00000000000號函 │ 作項目之一,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 │暨電動機車購置補助申│ 究院得標。 │
│ │請流程、經濟部發展電│2.易維特公司於99年10月15日向該局申請│
│ │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 補助經審議通過該公司生產電動機車型│
│ │要點、經濟部99年11月│ 號EVT-4000E-BLM1為合格產品,自99年│
│ │3日經授工字第0992041│ 10月26日購買易維特公司上開型號機車│
│ │8730號函、經濟部工業│ ,可申請購置補助。 │
│ │局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3.羅偉文、卓秋容、同案被告江柔榛等分│
│ │動計畫標案之決標公告│ 於100年7月至10月間,由經銷商聯達健│
│ │ │ 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聯達公司)向該│
│ │ │ 局申請電動機車購置補助,且均已獲得│
│ │ │ 補助各1萬1,000元之事實。 │
├──┼──────────┼──────────────────┤
│ 22 │易維特公司網頁資料 │易維特公司否認曾與慶驊公司或新動力公│
│ │ │司合作,且慶驊公司宣稱電動機車可不必│
│ │ │充電與相關原理相背。 │
├──┼──────────┼──────────────────┤
│ 23 │羅偉文之經濟部工業局│1.羅偉文於100年7月25日自聯達公司購得│
│ │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 易維特公司生產之型號為EVT-4000E- │
│ │申請表、行照影本、發│ BLM1電動機車、牌照號碼:783-QCM, │
│ │票、台灣銀行帳號0530│ 由聯達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補助,│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撥款至羅偉文左列台銀帳戶內。 │
│ │面影本、 │2.783-QCM行照影本顯示,真正之行照上 │
│ │ │ 廠牌型式欄顯示為:易維特EVT-4000E-│
│ │ │ BLM。 │
├──┼──────────┼──────────────────┤
│ 24 │羅偉文設於台灣銀行帳│同案被告謝均權持之用以取信於投資人,│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動力公司已向主管機關取得購買電動機│
│ │存摺節錄影本 │車之補助款之事實。 │
├──┼──────────┼──────────────────┤
│ 25 │卓秋容之經濟部工業局│1.卓秋容於100年8月23日自聯達公司購得│
│ │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 易維特公司生產之型號為EVT-4000E- │
│ │申請表、行照影本、發│ BLM電動機車、牌照號碼:090-QKA,由│
│ │票、第一銀行帳號2015│ 聯達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補助,撥│
│ │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 │ 款至卓秋容左列第一銀行帳戶內。 │
│ │本 │2.090-QKA行照影本顯示,真正之行照上 │
│ │ │ 廠牌型式欄顯示為:易維特EVT-4000E-│
│ │ │ BLM。 │
├──┼──────────┼──────────────────┤
│ 26 │同案被告江柔榛之經濟│1.同案被告江柔榛於100年10月5日自聯達│
│ │部工業局購置電動機車│ 公司購得易維特公司生產之型號為 │
│ │產品補助申請表、行照│ EVT-4000E- BLM電動機車、牌照號碼:│
│ │影本、發票、第一銀行│ 669-QKA,由聯達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 │
│ │大坪林分行帳號 │ 申請補助,於100年10月21日補助款1萬│
│ │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1000元已匯至同案被告江柔榛左列第一│
│ │摺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 銀行帳戶內。 │
│ │一份 │2.669-QKA行照影本顯示,真正之行照上 │
│ │ │ 廠牌型式欄顯示為:易維特EVT-4000E-│
│ │ │ BLM。 │
├──┼──────────┼──────────────────┤
│ 27 │同案被告譚沛騰手寫慶│同案被告譚沛騰筆跡之「慶驊能源事業地│
│ │驊公司人事資料表暨譚│區展示(收件)中心申請管理辦法」、「│
│ │沛騰親擬之慶驊公司相│慶驊業務推廣加盟辦法」、「慶驊國際加│
│ │關業務規定草稿數紙 │盟經銷商訓練課程」、「慶驊國際事業加│
│ │ │盟繳款辦法」、「慶驊國際事業地區營業│
│ │ │處加盟辦法」等之事實。 │
├──┼──────────┼──────────────────┤
│ 28 │魏德義之北區農會(樹│新動力公司自100年9月6日起至同年月20 │
│ │林區農會)帳號210068│日止匯款共680萬元至魏德義左列帳戶, │
│ │221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魏德義又將部分款項匯給同案被告陳錦文│
│ │1份 │之子陳懷龍等人之事實。 │
├──┼──────────┼──────────────────┤
│ 29 │慶驊公司100年9月7日 │慶驊公司透過層次之組織發展,吸引不特│
│ │組織表--張瑞雲部分 │定人投資之事實。 │
├──┼──────────┼──────────────────┤
│ 30 │俞建軍署名之新動力公│同案被告謝均權等用以向投資人佯稱磁能│
│ │司檢測報告 │動力發電機可七天連續24小時運轉,溫度│
│ │ │不超過人體溫度,非常穩定之事實。 │
├──┼──────────┼──────────────────┤
│ 31 │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 │慶驊公司00000000000號帳號及同案被告 │
│ │100年11月4日一大坪林│江柔榛00000000000號帳號之開戶資料及 │
│ │字第00104號函 │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
├──┼──────────┼──────────────────┤
│ 32 │經變造之牌照號碼783 │該行照之廠牌型式欄位上應為EVT-4000E │
│ │-QCM號行照影本及783 │-BLM1,經變造為NEW POWER-4000E-BLM1 │
│ │-QCM號車車籍查詢資料│,同案被告謝均權用以取信於投資人,稱│
│ │ │新動力公司確以成功生產製造電動機車取│
│ │ │得主管機關核發行照之事實。 │
├──┼──────────┼──────────────────┤
│ 33 │經變造之牌照號碼783 │廠牌型式欄位上變造為NEW POWER之事實 │
│ │-QCM號機車之泰安產物│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 │
│ │證影本 │ │
├──┼──────────┼──────────────────┤
│ 34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0年9月23日透過官方網站發表│
│ │網頁資料 │聲明,稱與新動力公司與慶驊公司毫無合│
│ │ │作關係,亦無簽約研發商品之事實。 │
├──┼──────────┼──────────────────┤
│ 35 │經銷資格說明表 │1.慶驊公司每週二、四、六在台北、週三│
│ │ │ 、五在中壢召開說明會。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等將「磁能動力車」通│
│ │ │ 路商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
│ │ │ 理商等數等級,而有意願商之不特定民│
│ │ │ 眾,分別交付10萬元、30萬元、60萬元│
│ │ │ 、100萬元之款項,均可於二年間分24 │
│ │ │ 期,依其通路商等級,分取回約16萬 │
│ │ │ 8,000元(稅後月領6832元)、50萬 │
│ │ │ 4,000元(稅後月領2萬496元)、100萬│
│ │ │ 8,000元(稅後月領4萬992元)、168萬│
│ │ │ 元(稅月領6萬8320元)之款項,自營 │
│ │ │ 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凡介紹│
│ │ │ 他人加入成為通路商者,即可分別獲之│
│ │ │ 10%、11%、12%、15%之展業獎金。另若│
│ │ │ 通路商成功介紹二人加入後,其下分 │
│ │ │ AB二組,若二組均有新投資者加入成為│
│ │ │ 通路商,以加入金額較小該組金額之10│
│ │ │ %做為達成獎金。以此方案吸引投資人│
│ │ │ 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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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同案被告范淇淞設於渣│1.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自100年9月1日 │
│ │打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 起至10月12日支付同案被告范淇淞款項│
│ │號00000000000000號活│ 中,直接交付同案被告范淇淞部分共 │
│ │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設於│ 3960萬元,另同案被告范淇淞將新動力│
│ │同行帳號 │ 公司交付款項中1萬美金存入渠個人左 │
│ │0000000000000號美金 │ 列美金帳戶,且於同年10月5日將自帳 │
│ │帳戶、台灣崧鼎能源科│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2500萬元│
│ │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籌│ 至崧鼎籌備處左列帳戶之事實。 │
│ │備處(下稱崧鼎籌備處│2.同案被告范淇淞上開個人活期儲蓄存款│
│ │)帳號00000000 00000│ 帳戶,自開戶至100年8月31日,進出金│
│ │號活期存款帳戶歷史交│ 額在10萬元以內,資金並不充裕。 │
│ │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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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淞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案被告范棋淞為淞鼎公司負責人、該公│
│ │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設│司資本額僅300萬元、以同案被告范淇淞 │
│ │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為唯一股東、且該公司業由經濟部於100 │
│ │、章程、經濟部100年3│年3月14日發函命令解散,同案被告范淇 │
│ │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淞於上開時間與新動力公司簽約之際,淞│
│ │4071550號函影本 │鼎公司已無法正常營運之事實。 │
├──┼──────────┼──────────────────┤
│ 38 │羅偉文設於合作金庫銀│新動力公司曾有款項匯入羅偉文左列帳戶│
│ │行大坪林分行帳號3199│之事實。 │
│ │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39 │「旋轉電機」之中華民│1.中華民國新型字第M394644號專利證書 │
│ │國專利證書及大陸地區│2.創作人詹鎮源、同案被告范棋淞;專利│
│ │專利證書 │ 權人係同案被告范棋淞之事實。 │
├──┼──────────┼──────────────────┤
│ 40 │100年8月29日、8月30 │同案被告謝均權等透過類次多層次傳銷組│
│ │日、9月7日組織圖共6 │織,吸引投資人加入成為通路商之事實。│
│ │份 │ │
├──┼──────────┼──────────────────┤
│ 41 │申請名單與獎金發放明│自100年7月初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共有│
│ │細各一份 │七百餘人投資,金額合計1億零323萬200 │
│ │ │元,且同案被告程麗珍等亦領取高額獎金│
│ │ │之事實。 │
├──┼──────────┼──────────────────┤
│ 42 │證人湯美珠提供之彩色│內有國外人士與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陳│
│ │文宣 │錦文、程麗珍等合影之照片,用以佯稱慶│
│ │ │驊公司或新動力公司確有國外人士參訪有│
│ │ │意合作之事實。 │
├──┼──────────┼──────────────────┤
│ 43 │林韋丞、李安艷之收據│林韋丞、李家艷分別向慶驊公司購買1單 │
│ │2紙 │位即10萬元、6單位即60萬元之事實。 │
├──┼──────────┼──────────────────┤
│ 44 │林韋丞之經銷基本資料│介紹人為李燦同之事實。 │
│ │、換股憑證 │ │
├──┼──────────┼──────────────────┤
│ 45 │李家艷之經銷基本資料│介紹人為林韋丞之事實。 │
├──┼──────────┼──────────────────┤
│ 4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動力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6條,處以│
│ │100年11月2日公參字第│100萬元罰鍰之事實。 │
│ │1001462109號函暨公處│ │
│ │字第100214號處分書 │ │
├──┼──────────┼──────────────────┤
│ 47 │扣案之新動力公司「綠│被告李維凱以新動力公司生產磁能動力車│
│ │能招商手冊」(彩色版│誘使民眾投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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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彭昱祥之經銷商合約書│證人彭昱祥參加自營商,購買1單位即10 │
│ │、100年9月6日收款證 │萬元之事實。 │
│ │明書(現金、換股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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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張秀蘭之郵政跨行匯款│張秀蘭於100年10月19日匯款10萬元至慶 │
│ │申請書1紙 │驊公司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00000000000 │
│ │ │號帳戶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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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魏德義曾匯款至陳懷龍左列帳戶之事實 │
│ │基隆郵局100年11月29 │ │
│ │日基字第1001800694號│ │
│ │函及陳懷龍設於該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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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張秀蘭之慶驊公司100 │1.張秀蘭以經營商身分購買1單位10萬元 │
│ │年10月20日收據、經銷│ ,10年19日匯款之事實。 │
│ │基本資料各1紙 │2.張秀蘭之上線為陳淑美、鄭秋美等之事│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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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尹國祥提出之認股權證│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書、經銷商合約書、經│。 │
│ │銷商申請書、100年8月│ │
│ │9日收據、臺灣企銀存 │ │
│ │摺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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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劉桑琴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6日收款證明單、經銷 │。 │
│ │基本資料、經銷合約書│ │
│ │、換股憑證、劉金標(│ │
│ │劉桑琴以劉金標彰化銀│ │
│ │行帳戶收取每10萬元每│ │
│ │月之6,832元)之彰化 │ │
│ │銀行存摺影本、廣告文│ │
│ │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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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陳雅莉提出之100年8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8日匯款單、經銷商合 │。 │
│ │約書、認股權證書、經│ │
│ │銷商申請書、收據、彰│ │
│ │化銀行存摺影本、經銷│ │
│ │制度表、慶驊公司第一│ │
│ │銀行大坪林分行存摺封│ │
│ │面影本、廣告文宣(內│ │
│ │載歐巴馬首席顧問及財│ │
│ │務長100年8月6日參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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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張麟鑫提出之經銷商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約書、認股權證書、經│。 │
│ │銷商申請書、收據、 │ │
│ │100年8月8日匯款單、 │ │
│ │慶驊公司第一銀行大坪│ │
│ │林分行存摺封面影本、│ │
│ │經銷制度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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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吳欽嬌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6日經銷商合約書、換 │。 │
│ │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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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許藝薰提出之郵局存摺│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帳戶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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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李蘭英提出之邱俊霖 │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李蘭英之子)之100 │。 │
│ │年9月20日經銷合約書 │ │
│ │、換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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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鄭俊雄提出之經銷商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約書、換股憑證、100 │。 │
│ │年9月5日收據、第一銀│ │
│ │行存摺影本、陳櫻鸞(│ │
│ │鄭俊雄配偶)之換股憑│ │
│ │證、陳櫻鸞之100年9月│ │
│ │15日、100年9月16日收│ │
│ │據、陳櫻鸞之經銷合約│ │
│ │書、陳櫻鸞之經銷基本│ │
│ │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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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鄧正梁提出之廣告文宣│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收據、經銷基本資料│。 │
│ │、100年9月23日匯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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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張烝維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6日匯款單、換股憑證 │。 │
│ │、經銷合約書 │ │
├──┼──────────┼──────────────────┤
│ 62 │蕭文斌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22日匯款單、慶驊公司│。 │
│ │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存│ │
│ │摺封面影本、經銷合約│ │
│ │書、換股憑證、收款證│ │
│ │明單、100年8月29日、│ │
│ │100年9月22日收據、臺│ │
│ │灣銀行存摺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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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陳秀琴提出之陽信銀行│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存摺影本、經銷商合約│。 │
│ │書、認股權證書、慶驊│ │
│ │公司第一銀行大坪林分│ │
│ │行存摺封面影本、100 │ │
│ │年8月10日收款證明單 │ │
│ │、經銷商申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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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劉金標提出之100年8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29日、100年9月13日匯│。 │
│ │款單、國泰世華銀行存│ │
│ │摺影本、經銷合約書、│ │
│ │換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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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鄧清和提出之100年8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24日匯款單、存摺影本│。 │
│ │、經銷商申請書、收據│ │
│ │、認股權證書、經銷商│ │
│ │合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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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蘇灼灼提出之100年8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8日收據、經銷商申請│。 │
│ │書、廣告文宣之二種版│ │
│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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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劉金標提出之陳靖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劉金標配偶)100年8月│。 │
│ │31日匯款單、陳靖月合│ │
│ │作金庫存摺影本、陳靖│ │
│ │月經銷合約書、陳靖月│ │
│ │換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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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范瑋庭提出之第一銀行│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存摺影本、100年9月15│。 │
│ │日經銷合約書、換股憑│ │
│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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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賴蓉美提出之經銷基本│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資料、100年9月15日匯│。 │
│ │款單、收據、經銷合約│ │
│ │書、換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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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王朝萬、陳美鄉二人提│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出之廣告文宣、新動力│。 │
│ │公司授權慶驊公司為磁│ │
│ │能動力車、磁能發電機│ │
│ │產品之全國總代理之總│ │
│ │代理授權書、羅偉文臺│ │
│ │灣銀行存摺影本、新動│ │
│ │力公司檢測報告、車牌│ │
│ │號碼為783─QCM之行車│ │
│ │執照、經銷資格及展業│ │
│ │獎金及招商時間表之介│ │
│ │紹資料、陳美鄉之合作│ │
│ │金庫存摺影本、陳美鄉│ │
│ │之郵局存摺影本、王晴│ │
│ │(王朝萬、陳美鄉之女│ │
│ │兒)之100年9月23日收│ │
│ │據、王晴之經銷基本資│ │
│ │料、王晴之換股憑證、│ │
│ │王晴之經銷合約書、陳│ │
│ │美鄉之100年9月23日收│ │
│ │據、陳美鄉之經銷基本│ │
│ │資料、陳美鄉之換股憑│ │
│ │證、陳美鄉之經銷合約│ │
│ │書、王崧安(王朝萬、│ │
│ │陳美鄉之子)100年9月│ │
│ │23日收據、王崧安經銷│ │
│ │基本資料、王崧安換股│ │
│ │憑證、王崧安經銷合約│ │
│ │書、王朝萬100年9月23│ │
│ │日、100年10月5日收據│ │
│ │、王朝萬經銷基本資料│ │
│ │、王朝萬換股憑證、王│ │
│ │朝萬經銷合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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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鍾秀婕100年10月4日收│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據、鍾秀婕經銷基本資│。 │
│ │料、鍾秀婕換股憑證、│ │
│ │鍾秀婕經銷合約書 │ │
├──┼──────────┼──────────────────┤
│ 72 │黃素真100年10月4日收│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據、黃素真經銷基本資│。 │
│ │料、黃素真經銷合約書│ │
│ │、黃素真換股憑證 │ │
├──┼──────────┼──────────────────┤
│ 73 │邱嘉輝100年9月30日收│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據、邱嘉輝經銷基本資│。 │
│ │料、邱嘉輝經銷合約書│ │
│ │、邱嘉輝換股憑證 │ │
├──┼──────────┼──────────────────┤
│ 74 │邱陳美雪100年9月23日│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收據、邱陳美雪經銷基│。 │
│ │本資料、邱陳美雪經銷│ │
│ │合約書、邱陳美雪換股│ │
│ │憑證 │ │
├──┼──────────┼──────────────────┤
│ 75 │曾德勝100年9月30日收│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據、曾德勝換股憑證、│。 │
│ │曾德勝經銷基本資料、│ │
│ │曾德勝經銷合約書 │ │
├──┼──────────┼──────────────────┤
│ 76 │黃秀釵100年9月23日、│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9月26日收據、黃│。 │
│ │秀釵換股憑證、黃秀釵│ │
│ │經銷合約書 │ │
├──┼──────────┼──────────────────┤
│ 77 │呂芳錦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4日收據、廣告文宣 │。 │
├──┼──────────┼──────────────────┤
│ 78 │林玲嫻提出之換股憑證│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9月21日經銷合│。 │
│ │約書 │ │
├──┼──────────┼──────────────────┤
│ 79 │邱家棟提出之經銷商申│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請書、換股憑證、經銷│。 │
│ │合約書、臺灣企銀存摺│ │
│ │影本、100年9月9日收 │ │
│ │據、新動力公司授權慶│ │
│ │驊公司為磁能動力車、│ │
│ │磁能發電機產品之全國│ │
│ │總代理之總代理授權書│ │
│ │、磁能動力車招商專案│ │
│ │說明書、廣告文宣 │ │
├──┼──────────┼──────────────────┤
│ 80 │李竹英提出之經銷合約│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書、100年9月7日收據 │。 │
│ │、經銷基本資料 │ │
├──┼──────────┼──────────────────┤
│ 81 │謝美蓉提出之林錦秀 │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9月23日收據、林│。 │
│ │錦秀經銷基本資料 │ │
├──┼──────────┼──────────────────┤
│ 82 │謝美蓉100年9月20日、│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10月5日收據、謝│。 │
│ │美蓉經銷基本資料、謝│ │
│ │美蓉經銷合約書、廣告│ │
│ │文宣 │ │
├──┼──────────┼──────────────────┤
│ 83 │林素貞提出之經銷商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約書、100年8月31日收│。 │
│ │款證明單、換股憑證 │ │
├──┼──────────┼──────────────────┤
│ 84 │張祐誠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22日經銷合約書、換股│。 │
│ │憑證、張鑑泉(張祐誠│ │
│ │之父)之合作金庫存摺│ │
│ │影本、廣告文宣 │ │
├──┼──────────┼──────────────────┤
│ 85 │朱淑玲提出之換股憑證│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8月30日經銷合│。 │
│ │約書、廣告文宣 │ │
├──┼──────────┼──────────────────┤
│ 86 │黃麗玉提出之100年8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4日、100年9月15日收 │。 │
│ │據、換股憑證、經銷合│ │
│ │約書 │ │
├──┼──────────┼──────────────────┤
│ 87 │侯玲敏提出之經銷合約│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書、100年8月12日匯款│。 │
│ │單、經銷商申請書、收│ │
│ │據、換股憑證 │ │
├──┼──────────┼──────────────────┤
│ 88 │曹麗鴻經銷合約書、曹│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麗鴻100年9月23日匯款│。 │
│ │單、換股憑證 │ │
├──┼──────────┼──────────────────┤
│ 89 │陳介雲(侯玲敏之子)│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經銷合約書、陳介雲 │。 │
│ │100年9月22日匯款單、│ │
│ │陳介雲經銷基本資料、│ │
│ │陳介雲換股憑證、陳介│ │
│ │雲收據 │ │
├──┼──────────┼──────────────────┤
│ 90 │陳碧嬌提出之經銷合約│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書、換股憑證、100年9│。 │
│ │月14日收據 │ │
├──┼──────────┼──────────────────┤
│ 91 │林祺熏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日經銷合約書 │。 │
├──┼──────────┼──────────────────┤
│ 92 │陳傳憲提出之經銷合約│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書、100年8月5日收據 │。 │
│ │、換股憑證、廣告文宣│ │
├──┼──────────┼──────────────────┤
│ 93 │彭振雄提出之新動力公│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司檢測報告、經銷合約│。 │
│ │書、新動力公司授權慶│ │
│ │驊公司為磁能動力車、│ │
│ │磁能發電機產品之全國│ │
│ │總代理之總代理授權書│ │
│ │、換股憑證、100年9月│ │
│ │19日匯款單 │ │
├──┼──────────┼──────────────────┤
│ 94 │劉淑梅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20日收據、獎金計算週│。 │
│ │期發放日資料、經銷資│ │
│ │格及展業獎金及招商時│ │
│ │間表之介紹資料、經銷│ │
│ │基本資料 │ │
├──┼──────────┼──────────────────┤
│ 95 │王孟石提出之彰化銀行│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存摺影本、經銷商合約│。 │
│ │書、認股權證書、經銷│ │
│ │商申請書、100年8月8 │ │
│ │日收據 │ │
├──┼──────────┼──────────────────┤
│ 96 │林鑑堂提出之廣告文宣│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林愛玲(林鑑堂配偶│。 │
│ │)100年8月20日收據、│ │
│ │林愛玲經銷商申請書、│ │
│ │林愛玲換股憑證、林愛│ │
│ │玲經銷合約書 │ │
├──┼──────────┼──────────────────┤
│ 97 │陳靜怡提出之廣告文宣│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存摺影本、張鑑泉(│。 │
│ │陳靜怡之配偶)換股憑│ │
│ │證、張鑑泉100年9月17│ │
│ │日、100年9月22日經銷│ │
│ │合約書、陳靜怡換股憑│ │
│ │證、陳靜怡100年9月22│ │
│ │日經銷合約書 │ │
├──┼──────────┼──────────────────┤
│ 98 │林茂盛提出之廣告文宣│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經銷商合約書、認股│。 │
│ │權證書、100年8月8日 │ │
│ │匯款單、收據、合作金│ │
│ │庫存摺影本 │ │
│ │ │ │
├──┼──────────┼──────────────────┤
│ 99 │吳劉秀琴提出之廣告文│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宣、100年7月29日匯款│。 │
│ │單、申請書、收據、經│ │
│ │銷商合約書、認股權證│ │
│ │書、經銷制度表、慶驊│ │
│ │公司第一銀行大坪林分│ │
│ │行存摺封面影本、吳聲│ │
│ │鑫(吳劉秀琴之子) │ │
│ │100年9月15日存款單、│ │
│ │吳芳瑜(吳劉秀琴女兒│ │
│ │)100年7月29日存款單│ │
│ │、吳芳瑜申請書、吳芳│ │
│ │瑜收據、吳芳瑜經銷商│ │
│ │合約書、吳芳瑜認股權│ │
│ │證書、吳逸雲(吳劉秀│ │
│ │琴女兒)100年8月19日│ │
│ │存款單、吳逸雲經銷商│ │
│ │申請書、吳逸雲收據、│ │
│ │吳逸雲經銷商合約書、│ │
│ │吳逸雲認股權證書 │ │
├──┼──────────┼──────────────────┤
│ 100│康添發提出之100年9月│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5日收據、經銷基本資│。 │
│ │料、康淑貞(康添發女│ │
│ │兒)100年9月15日收據│ │
│ │、康淑貞經銷基本資料│ │
│ │、陳玉葉(康添發配偶│ │
│ │)100年9月15日收據、│ │
│ │陳玉葉經銷基本資料、│ │
│ │薛淑芳(康添發子媳)│ │
│ │100年9月15日收據、薛│ │
│ │淑芳經銷基本資料、康│ │
│ │何銘(康添發之子) │ │
│ │100年9月15日收據、康│ │
│ │何銘經銷基本資料、康│ │
│ │何全100年9月15日收據│ │
│ │、康何全經銷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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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沈蘊琪(賴品蓉婆婆)│被告李維凱等利用磁能車非法吸金之事實│
│ │100年9月16日收據、沈│。 │
│ │蘊琪經銷基本資料、沈│ │
│ │蘊琪經銷合約書、沈蘊│ │
│ │琪換股憑證、秦裕和經│ │
│ │銷合約書、秦裕和換股│ │
│ │憑證、秦裕欣經銷合約│ │
│ │書、秦裕欣換股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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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慶驊公司至100年10月 │慶驊公司前開招商方案,自100年7月1日 │
│ │21日止申請人收款明細│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總共有700餘人投 │
│ │ │資,總金額達1億零323萬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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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李維凱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之1條、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等罪嫌。
被告李維凱與謝均權、程麗珍、譚沛騰等就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又被告李維凱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論處。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者,為相牽連案件;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同案被告謝均權等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2346 號提起公訴,此有起訴書一份在卷可參,本件與前開起訴之案件應為相牽連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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