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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賴建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
潘蓓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林龍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涵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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