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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偉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0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智簡字第94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物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立偉為惟富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 弄00號,下稱惟富公司)、閎泰國際有限公司(址同惟富公司,下稱閎泰公司)及寅彩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下稱寅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均為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下稱BURBERRY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手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號、圖樣、專用期間、商品類別詳如附表一及附件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復明知其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每件新臺幣(下同)4,000 元至6,000 元之代價,所陸續購入印有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含包裝空盒、使用手冊、保證書、服務卡、保證卡、吊牌等),均係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
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10月間某日時起至101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4分為警查獲時止,透過不知情之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所架設之U MALL森森購物網、ET MALL 東森購物網及電視購物平台,以每支7,999 元至15,78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手錶,以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選購。
致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手錶確為BURBERRY公司原廠之真品,而向森森公司、東森公司付款購買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手錶,並由陳立偉所經營之上開三家公司直接出貨予購買之消費者,再與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就上開消費者所交付之款項拆帳(銷售金額及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BURBERRY公司在臺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察覺上開購物網站之商品有異,在上開購物網站購買上開仿冒手錶,並為警持搜索票於101 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4分時許,在惟富及閎泰公司設立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地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BURBERRY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亦有明定。
經查,薈萃商標協會於101 年9 月21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 份(偵卷第108 、117 頁)、FOSSIL亞太區總公司(下稱FOSSIL公司)之資深防損經理及品牌保護經理Timothy Li於101 年8 月27日、102 年3 月18日及102 年5 月9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11 至112 頁、第120 至121 頁、第151 至182 頁、第223 至238 頁),雖以鑑定為名,惟實係本案商標權人即告訴人BURBERRY公司單方要求薈萃商標協會、Timothy Li對查獲物品提出真偽之意見,並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選任鑑定人所為之鑑定,要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非屬法定證據方法,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且經被告陳立偉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依首揭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㈡告訴代理人於102 年5 月14日刑事陳報狀中陳報之有關被告違反商標法相關扣案物之種類、數量及所侵害之商標對照表(偵卷第240 至303 頁反面),雖經被告及辯護人於104 年11月11日本院審理時否定其證據能力。
惟該等對照表有關種類、數量部分,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會同本案告訴代理人賴志豪律師、被告先前委任之辯護人李建暲律師於102 年12月10日下午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共同檢視本案扣案物品,確認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3至15(即盒裝錶部分),合計65件,其餘扣案物內容如同告訴人102 年5 月14日刑事陳報狀附件所示,且辯護人亦不爭執,復經檢察官引用為本件扣案物之內容,該等內容僅係扣案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整理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12月15日補充理由書及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本院102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智簡卷第56至57頁、第59頁及反面),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屬無據。
又上開附件有關侵害商標權之部分,係屬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
㈢證人Timothy Li任職之FOSSIL公司為告訴人公司所獨家授權製造手錶之公司,而Timothy Li擔任FOSSIL公司品牌保護經理,迄至作證時已任職3 年之久,對於手錶真偽有很高程度之瞭解,平均每個月受理40至50宗鑑定工作等情,業據Timothy Li證述在卷(參本院卷㈡103 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況商標圖樣之版面前後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及設計等特徵,知之最詳者即為商標權人及其所授權之人。
本院考量Timothy Li所任職之FOSSIL公司,為告訴人公司獨家授權製造手錶之公司,Timothy Li復為該公司負責產權保護之總監,對於辨別BURBERRY手錶之真偽自有其相當之專業知識能力。
又Timothy Li亦曾於101 年8 月27日、102 年3 月18日、102 年5 月9 日就本案扣案物是否真偽提出鑑定報告書,則證人自屬依其特別專業知識而得知該等過往事實之人,故無可替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即應適用證人之程序。
是Timothy Li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適用證人之程序,於103年11月19日審理程序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並經檢察官、辯護人行交互詰問,屬法定證據方法而有證據能力;
並經合法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供作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及辯護人仍否認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有據。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㈤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以平行輸入之方式進貨,在購買初期是以1支、2 支購買,收到商品後,會先針對手錶細節作仔細檢視,再透過網路做該型號商品照片搜尋,也曾經把手錶拿去專櫃鑑定,但專櫃店員表示沒有鑑定服務,所以我在專櫃上購買相同型號錶款,和我所進口錶款做外觀細節之比對,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另外我還請鐘錶師傅幫我把手錶打開,確認機芯是用瑞士RONDA 機芯,這種機芯價格較高,一般仿冒品不會用這種高級機芯,因我進口成本約4,000 元至7,000 元,跟一般平行業者成數差不多,沒有暴利可圖,供應商林姓男子也跟我確認商品是真品、原廠貨,我相信我購買之手錶是真品,而且都是確認商品是真品才去銷售云云。
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㈠證人劉德新開設鐘錶行超過30幾年,從事銷售手錶及維修手錶之經歷將近40年,曾受臺北市鐘錶商業同業公會表揚,並擔任同業間教育訓練講師,有鑑定多款手錶真偽之經驗,自具有辨識本案扣案手錶究係屬真品或偽品之能力,而被告曾多次將其所欲販售之BURBERRY手錶委請證人劉德新鑑定,請其打開手錶背蓋,確認是否屬於RONDA 機芯,經拆開檢視後,確認屬於RONDA 機芯且做工精細,經證人劉德新專業判斷認定手錶並非偽品。
又被告將其倉庫庫存之型號BU4210手錶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鑑定,鑑定結果為「此物經特徵比對有100 %符合」。
被告另將其倉庫庫存之型號BU1771號手錶送該協會鑑定,鑑定結果亦為「此物經特徵比對有100 %符合」,可證該等手錶客觀上即為真品。
㈡Timothy Li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有下列不可採信之處:⒈其大學主修為歷史,不具有手錶製造及維修之經歷,亦未曾於告訴人公司任職,其所任職之FOSSIL公司不僅有生產告訴人公司手錶,亦替許多其他品牌代工生產,其擔任好幾家品牌之智財保護經理,僅接受3 個月培訓,是否有相關之學歷、經驗、專業能力去辨別BURBERRY手錶之真偽,容有疑問。
⒉其當庭辨識本案32種型號之手錶、錶盒、保證書、手冊、保證卡及吊牌,皆以「BURBERRY英文字母字型與真品有很大的差異」作為相同且唯一之判斷標準,卻未詳細說明究有何差異,顯見辨識過程粗糙,全憑個人主觀臆測;
又證稱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係經過特別設計,不可能在任何電腦軟體挑出或製作出,但其卻無法分辨型號BU4933手錶面版上字型與真品手錶有何分別,亦無法分辨盒內所附手冊、保固證明書及米白色外殼上英文字母字型與真品之差別,徒以BURBERRY商標英文字母字型之特殊性,作為認定本案扣案之手錶、錶帶等均非BURBERRY真品之依據,自屬無稽。
⒊其先證稱若在可拿到資料之環境下,即可分辨手錶是否屬於真品,不可能單憑記憶去分辨手錶型號及款式,惟又於其後證述如果真的沒有其他資料協助,仍可辨別手錶真偽,前後說法矛盾,不足為信,完全係恣意主觀判斷,毫無客觀標準可言。
⒋其在型號4201鑑定報告中說明手錶機芯上應刻有Swiss Made或Swiss 及four jewels ,不應刻Swiss Part及one jewel ,然其當庭辨識該款手錶時,卻又認定該手錶上之BURBERRY英文字母字型與真品不同,顯然判斷標準前後不一,證詞說法反覆,且未詳細說明鑑定之依據為何,自不足以作為手錶真實與否之確實依據。
⒌其就型號BU5501證稱外殼設計應為正方形,不應該是長方形,但依被告網路搜尋及與精工堂店面銷售人員詢問結果,該款型號手錶卻為長方形,足見Timothy Li嚴重認知錯誤,毫無專業分辨手錶真偽之能力。
⒍其證詞僅針對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作判斷,並未就起訴之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格紋)、00000000號(騎士)商標說明,則被告究有無侵害此兩商標之事實,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㈢Timothy Li證稱BURBERRY手錶是採用RONDA 機芯,且BURBERRY手錶之零件包含面板、皮帶、錶冠、錶背、保證書、保固卡、使用手冊及內外盒等均係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是被告以其所販賣之BURBERRY手錶自大陸地區進口且採用RONDA 機芯而認定為告訴人公司之真品,應屬有理。
㈣被告進貨販售前,先小量進貨並至專櫃購入相同款式之手錶詳細比對,所進貨商品亦經專業鐘錶師傅拆開檢查,而發現所使用機芯與原廠使用之高級機芯相同,且進貨價格亦符合經營平行輸入者之慣例,已經過相當查證,認為進貨之手錶係屬真品之水貨,方以每支手錶至少4,000 元之高額單價進貨,且被告僅一平行輸入業者,根本無從認定其取得之手錶係仿冒品,主觀上實不具備侵害商標權之直接故意。
㈤目前許多BURBERRY專櫃及代工廠均設立於大陸地區,被告向告訴人授權大陸地區製造之代工廠進貨誠屬合理。
而該代工廠是否有經過商標權人即告訴人同意,將BURBERRY手錶販賣予被告,或是超出生產數量之權限,額外將生產多餘之產品出賣予被告,此等民事法律關係存乎該代工廠與告訴人之間,無法就此證明該等手錶即為仿冒品且為被告所明知。
況BURBERRY手錶、眼鏡、香水等產品,係由代工或代銷廠商取得告訴人原廠授權後經由代工廠製造,再經銷至各種不同通路,不僅於BURBERRY專櫃販賣,消費者在一般鐘錶行、眼鏡行及美妝店亦可購得,則被告非自BURBERRY專櫃取得BURBERRY手錶,要屬一般常態,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係明知該等手錶未經告訴人授權而仍進貨販賣。
又被告於進貨當時,銀行尚未開放兩岸通匯,被告僅依照出賣人指示匯款,無法亦無義務知悉林姓男子與其他受款人間之關係。
再一般正常智識之人在確認商品型號款式時,多以網路搜尋相關型號之網頁及照片,而被告搜尋結果亦與本身進貨之手錶款式相同,自得認定手錶型號之外觀即為如此,被告無從自其可取得之管道得知真品之外觀,更無法明知與所進貨之手錶外觀不同而為販賣,更可證明被告無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
㈥本案扣案手錶客觀上非仿冒品,且被告並無施行詐術,公訴意旨亦未說明被告之何等行為構成詐欺取財,恣意以森森公司、東森公司之銷售數量,認定被告成立4,734 次詐欺取財罪,起訴範圍甚不明確。
況實際販售行為係由森森公司、東森公司與消費者締結買賣契約,並由該等公司所屬之購物專家主持人進行銷售行為,逐一介紹手錶之外觀、特色、材質等,無論是節目布幕、看板、字幕、電腦動畫及跑馬燈等均是由該等公司製作,且由該等公司員工接聽購物專線,並開立該等公司發票,被告僅係在旁呼應主持人之銷售並補充介紹手錶而已。
況由該購物節目近拍手錶畫面可知,手錶做工確實細膩,且為精密陶瓷工藝品,被告並無誇大其詞,顯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亦無因此使他人將物交付於己;
再被告自始相信其所販賣之手錶來自於原廠,在進貨販賣前已經過合理查證,且機芯為瑞士製造,並未以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主觀上不具有故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經查:㈠被告為惟富公司、閎泰公司、寅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惟富公司及閎泰公司設立及實際營業地址均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寅彩公司之設立地址雖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惟實際營業地址亦與惟富公司、閎泰公司相同,該等公司分別與森森公司、東森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該等公司提供商品,委託森森公司、東森公司經由電視、媒體或其他通路代為行銷販賣,而由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各為該等公司販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銷售金額及數量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偵卷第8 至16頁、本院智附民卷㈡第172 頁、第239 頁反面至第240 頁),並有該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森森公司101 年12月27日(101 )森百字第0277號函暨所檢附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及銷售明細、東森公司與惟富公司之東森購物商品寄售契約書及銷售明細、森森公司104 年3 月13日(104 )森百字第0028號函暨檢附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東森公司104 年3 月16日EHS 東購法字(104 )第00036 號函暨檢附之商品寄售契約書等在卷可稽(偵卷第64至86頁、第148 至150 頁、第322 頁、本院卷㈡第151 至171 頁),此情已足認定。
又警方於101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4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偵卷第8 至9 頁),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足參(偵卷第22頁、第25至30頁、第40至61頁、第130 至134 頁),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此情亦堪認定。
再如附表一(即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由告訴人公司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手錶等商品之商標權(商標註冊號、圖樣、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詳如附件所示),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一節,此有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足憑(偵卷第143 至147 頁)。
故上開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之物係屬仿冒商品:⒈觀諸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241 至296 頁、本院智易卷㈠第248 至347 頁),可知扣案之手錶、錶盒、使用手冊、保證書、保證卡、錶帶、錶盒及吊牌等物品,確實印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BURBERRY商標圖樣,而其中型號BU1221、1350、1351、1358、1359、1373、1377、1379、1397、1550、4004、4210、4213、7600之手錶背蓋印有如附表一編號4 之戰馬商標圖樣,型號1320、1350、1351、1358、1359、1373、1377、1379、1397、1572、1574、1770、1771、4210、4213、4933、5501之錶帶設計為近似如附表一編號5之格紋商標圖樣,型號BU1852、1853、9000、9100、9103之手錶面板、型號1565、1570之錶身側面、型號1572、1574、1770、1771、1775、2301、9000、9100、9103之錶冠印有近似如附表一編號5 之格紋商標圖樣;
而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逐一檢視各型號之扣案手錶、使用手冊、保證書、保證卡、錶帶、錶盒及吊牌,並具結證述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除裸錶型號BU4933之面板上字母、盒裝錶型號BU1221之米白色外盒、手冊及保固證明書、型號BU1550之米白色外盒、手冊及保固書、型號BU1856之米白色外盒及使用手冊、型號BU1857之米白色外盒,無法辨別與真品之區別外,其餘均詳述該等商品與真品之區別而認屬仿冒商品(理由詳參附表三,筆錄內容見本院智易卷㈠第237 頁證物袋),細繹前開證述意見,可知扣案手錶之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手工藝、細節等處,均與真品存有重大差異,應非屬原廠同意或授權製造之真品。
⒉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係向大陸地區廣州一帶原廠進水貨,有固定廠商,但廠商名稱不清楚,水貨沒有進貨單據,對方是一個仲介人,大陸籍人士姓林,但我忘記對方姓名,對方告知我是合法原廠,我就信任對方,我都是用電話跟對方聯繫,當地廠商地址我不清楚,我也沒有授權文件,大陸廠商是合法授權廠商我也沒有任何證明,我是使用ACS 空運快遞,將進貨款項匯入大陸廠商指定之臺灣帳戶,但戶頭換來換去沒有固定等語(偵卷第8 至16頁)。
於偵查中陳稱:我是跟大陸工廠進水貨,是跟一位林姓大陸人下單,我不知道全名,忘記是人家介紹還是網路上找到的,款項他會給我帳戶,不一定一樣等語(偵卷第186 至187 頁)。
於本院審理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時陳稱:我是以平行輸入方式購買手錶,都是從林先生進貨,大約從101 年年初或100 年年底開始向林先生進貨,除了BURBERRY手錶外,沒有和林先生做過其他生意,也不知道林先生之真實姓名,我是透過網路搜尋,搜尋到他有銷售BURBERRY手錶,就我所知,林先生沒有工廠,因為他是跟當地經銷商做採買,當然不會有製造工廠,林先生說經銷商考量到合約罰款問題,所以沒有辦法提供經銷商地址給我,我透過跟林先生溝通過程,確認他是跟當地經銷商做採購,匯款帳戶都是林先生提供給我;
我從大陸林先生進貨之手錶,都是從大陸以小三通或空運過來的,沒有經過報關等語(本院智易卷㈠第137 頁反面、智附民卷㈡第240 頁、第244 頁反面至第247 頁、智附民卷㈢第208 頁)。
堪認被告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貨,且該名男子係被告隨意在網路搜尋而得之人。
被告對於其所稱本案扣案之手錶等物均係透過大陸地區林姓男子向BURBERRY公司在大陸地區製造手錶之原廠購得,為平行輸入之真品乙節,不但無法提出任何授權或證明文件以資證明,甚且連該等工廠名稱、位置均不知情,對於林姓男子之商品來源究竟為大陸地區原廠或當地經銷商亦有歧異之說法,可見被告對於商品真正來源亦無所悉,已難認定被告向大陸地區進貨之BURBERRY係屬原廠真品。
參以,依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證稱:BURBERRY手錶部分零件如面板、皮帶、錶冠是在大陸地區製造,錶背則不一定,有一小部分在大陸地區,大部分在瑞士,但最後都是運到瑞士做最後組裝,至保證書、保證卡、使用手冊、內外盒都是在大陸地區製造,手錶在瑞士組裝好後,會先送到各地的大型倉庫,在倉庫內把手錶、保證書、手冊、外盒放好後,再送到各地經銷商等語。
可知BURBERRY在大陸地區工廠生產者僅為手錶部分零件及保證書、保證卡、使用手冊、內外盒等物,並非所有手錶零件均在大陸地區生產,亦未在大陸地區完成組裝,況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縱使基於成本之考量,而下單委由其他大陸地區工廠代工生產、製造商品,衡情應無允許代工工廠事後得將原廠未取走或多生產之商品自行販售予他人,而冒該類商品一旦流入市面,將嚴重破壞原廠之商譽、市佔率及市場價格之風險之理。
益徵被告所稱向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口之BURBERRY手錶確為仿冒商品無疑。
況所謂真正商品平行輸入係指同一商標之真正商品,在未經輸入國之商標權人同意下,逕行自國外輸入之行為,該等平行輸入之商品仍應由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或經其同意而產製,經由合法方式進口至臺灣地區販賣,而非仿冒品;
且平行輸入之商品應以原裝銷售,而被告向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口之BURBERRY手錶既非告訴人同意或授權產製,自非屬真品而係仿冒商品,業如前述,則被告辯稱其係以平行輸入之方式進貨,要非可採。
⒊被告及辯護人雖認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有上開不可採信之處,惟:①Timothy Li證稱:其自西元2011年10月起即進入FOSSIL亞太區公司任職,擔任品牌保護、防損總監,平均每個月接觸40至50宗鑑定工作,到目前為止已經任職3 年,告訴人從西元2002年開始將手錶獨家授權給FOSSIL公司生產,所以對於手錶產品真偽,有很高程度瞭解,也有能力在法庭或辦公室做鑑定,在加入FOSSIL公司後,有3 個月培訓,負責工廠生產同事會培訓關於技術方面之資料,負責市場買賣同事會告知關於市場買賣之情況,另外公司內部有網路平台,在該平台內,可以找到公司所有生產出來手錶之詳細資料,之前在中國、韓國、日本也曾經就BURBERRY手錶之真偽做過鑑定,大概有40至45件等語。
參以,Timothy Li所任職之FOSSIL公司為告訴人獨家授權製造手錶之公司,其又擔任品牌保護、防損總監,對於BURBERRY手錶之特徵、做工、細節等瞭解之程度自較一般人為高,足見Timothy Li應有辨別本件BURBERRY手錶真偽之能力,辯護人徒以該證人之大學主修為歷史,僅受3 個月培訓,即認該證人並無辨別手錶真偽之能力,要難憑採。
②Timothy Li除證述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外,復證稱: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是在義大利一家公司特別設計出來,字型是不可能在任何電腦軟體挑出來或製作出來,有很多製作假手錶之人,希望用他們的方法在一個很小的手錶面板、錶背或錶扣做出百分之百相同之仿冒品,這個困難度很高,所以我可以容易從BURBERRY字型外觀分辨出來,但手冊、保固證明書、米白色外殼部分,因為面積比較大,不像手錶那麼小,困難度會少很多等語。
已明確敘明各該型號屬仿冒商品之理由,並非全以「BURBERRY英文字母字型與真品有很大的差異」作為唯一判斷標準,亦說明為何有部分無法辨別與真品區別之理由,況Timothy Li對其無法分辨真偽之部分亦坦言不諱,益徵應無偏頗之情。
③依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就辯護人上開質疑部分之詳細問答應為:「(你是否可以完全清楚分辨所有BURBERRY手錶之型號及款式?)如果我可以在一個我可以拿到資料的環境之下去確認,我當然可以分辨,我不可能單憑記憶去分辨手錶型號及款式。」
、「(證人今日準備什麼資料來進行扣案手錶之辨識?)我來法庭之前,我有收到BURBERRY公司電郵、寄給我的手錶,我可以在香港準備有關的鑑定,同時去拿到我希望拿到的資料。
另外一個途徑,是我依照公司給我培訓及經驗,我現在在一個很高的程度,不論在什麼時候,我看到一支BURBERRY手錶,如果真的沒有其他資料協助我,我還是可以去辨別它們是真的還是假的」等語。
足見Timothy Li係稱其雖無法完全記憶BURBERRY手錶之全部型號及款式,需要在可取得資料之情形下始可分辨,但仍然可以辨別手錶是否真偽,其說法並無矛盾或流於主觀判斷之處。
辯護人徒以上開斷章取義之說法,否定證人此部分所述,要非可取。
④觀諸Timothy Li在型號4210鑑定報告中認定:「手錶機芯上應該刻有“Swiss Made”或“Swiss ”及four jewels ,卻不應該刻“Swiss Part”以及one jewel 。」
(偵卷第120至121 頁),而於本院審理中就該款手錶證稱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板、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太一樣,而且面板上BURBERRY整個字母與12點鐘這兩個字都有一點不平衡,手工藝與真品肯定有差距等語。
以不同之理由說明該款手錶係仿冒商品,此係因證人當庭辨識該款手錶時,僅就該款手錶之外觀審視,並未以工具將手錶背蓋打開,而上開鑑定報告係已將手錶背蓋打開,審視機芯內部使然,此觀本院當庭交付證人辨識之扣案手錶照片及鑑定報告所附之照片即明(本院智易卷㈠第319 至320 頁、偵卷第121 頁),辯護人未予詳查,僅以Timothy Li所持之上開理由不同,即認定證人說詞反覆,同無可採。
⑤Timothy Li於本院審理時就型號BU5501部分證稱:依照我們公司內部紀錄,該型號手錶之外殼設計應該是正方形,不應該是長方形,所以可以確定是假的,每個型號就是一個款式,不會有不同款式等語,並提出該款型號手錶照片供參(智易卷㈠第244 頁)。
而被告僅提出LINE之對話內容及網路上來源不明之照片(智易卷㈡第269 至274 頁),即稱係Timothy Li認知錯誤,要無可採。
⑥至Timothy Li之證詞雖主要針對BURB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做判斷,惟就型號BU1770、1771、1775、9100部分,亦有證述錶冠上格紋刻進去之手工藝很差而與真品不同,況如附表三所示之手錶型號既已因如附表三所示及上開所述之理由而均為仿冒商品,豈有部分商標為真、部分商標為仿冒之理,自不能以證人Timothy Li未特別予以說明,即認未侵害此部分商標權。
⒋至證人劉德新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99年10月左右開始,拿著BURBERRY手錶來,請我打開手錶,問我是不是使用瑞士RONDA 機芯,做工是不是夠精細,我當時打開手錶看完之後,跟被告說確實有打RONDA 瑞士機芯,做工也蠻精細,以我專業判斷,不屬於偽品等語(本院智易卷㈡第23頁及反面)。
惟證人劉德新係從事鐘錶銷售及維修之人,僅受過維修之專業訓練,而鑑定部分僅係靠同行之間彼此切磋、參考國外網站及書籍資訊,並未受過專業訓練,亦從未擔任過司法案件之鑑定人或出具過意見,店內復無販售過BURBERRY手錶,自難認證人劉德新有辨別BURBERRY手錶真偽之能力。
則證人劉德新上開被告所交付予其辨識之手錶應不屬於偽品等語,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另被告及辯護人雖提出國際精品鑑定中心之鑑定報告2 份(本院智易卷㈡第190 頁、第239 至240 頁),辯稱被告所進貨之BURBERRY手錶型號BU4210、BU1771係屬真品,惟本院於104 年1 月21日即詢問當事人本案有無再送鑑定之必要,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表示卷內資料已足,無再送鑑定之必要,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智易卷㈡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是該等鑑定報告係被告自行委託該中心出具之鑑定意見,並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選任鑑定人所為之鑑定,非屬法定證據方法,自不得為證據。
況本案所查獲之BURBERRY手錶既均經扣案,已難確認被告所送請該中心鑑定之BURBERRY手錶即為其所稱向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貨之手錶;
且該等鑑定報告全無記載鑑定之方法、判斷之標準,僅粗略記載「此物經特徵比對有100 %符合」,憑信性甚低,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⒍綜上,扣案之手錶等物確係仿冒BURBERRY公司商標之商品,而非真品乙節,應堪以認定。
㈢被告明知其所進貨之BURBERRY手錶等物係屬仿冒商品:⒈「BURBERRY」係國際知名品牌公司,被告若欲進貨銷售,當會注意取得來源以確保為真品。
依被告所述上開商品來源可知,其所接觸進貨之人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林姓男子,並無證據證明該名男子係BURBERRY公司合法授權之廠商或經銷商,被告甚至對於廠商之名稱及地址均一無所悉,該名男子復從未提供過任何授權或證明文件供被告審視,則僅憑該名男子之片面保證,何以能確信其所進貨之BURBERRY手錶確係真品無訛?況倘該名林姓男子所稱之商品來源確係真品,豈有刻意以不同名義人帳戶交予被告而以此迂迴方式給付款項之理,此觀被告所稱其匯款與林姓男子之匯款紀錄即明(偵卷193 至217 頁、本院智易卷㈠第82至83頁),顯與一般商業交易常理不符。
另為打擊、防阻不肖之徒仿冒,國際知名品牌公司均設有防偽措施及辨別方式,此為眾所周知之事項,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為避免其商譽、市佔率及市場價格遭到破壞,應無允許其代工之工廠事後得將原廠未取走或多生產之商品,以較低廉之價格自行販售予他人,亦如前述,被告既從事精品平行輸入之業務多年,對此自難諉稱不知。
⒉被告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偵字第1578號偵查在案,該案被告亦辯稱係以平行輸入方式進口GUCCI 皮件,並提出該進貨廠商與GUCCI 簽訂之合約書及GUCCI 開立與該廠商之原廠發票及合法宣告書,證明該廠商為GUCCI 原廠合法授權之經銷商,而經該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有該案偵查卷宗在卷可稽,此情已足認定。
足認被告知悉即使係平行輸入之商品亦應有合法來源證明。
被告在經歷該案後,於本案僅有林姓男子之片面保證、非具有辨識能力之鐘錶師傅片面之詞及自行比對結果,而別無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本案扣案之BURBERRY手錶確係真品,復從未實際至其所稱之大陸原廠實地訪查等情形下,即率爾自仿冒品充斥之大陸地區進口扣案之BURBERRY手錶,顯與常理有違。
再參諸以平行輸入方式進口國際精品時,倘經過正常程序報關,海關人員多會加以查驗,審核是否為仿冒商品,此觀商標法第75條規定及被告之前開違反商標法案件即為海關人員驗貨時所查獲即明(參見該卷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而被告於本院附帶民事程序程序時陳稱:我之前會從美國進樣品,如果我提供給東森公司、森森公司之報關單是記載美國進口的,就代表我提供給森森公司、東森公司之報關單是從美國進口手錶之報關單,基本上送請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審核之手錶基本上是我從美國進口之手錶,而我從大陸地區向林先生進貨之手錶,都是以小三通或空運過來,沒有經過報關等語(本院智附民卷㈡第242 頁、第244 頁反面、智附民卷㈢第208 頁)。
堪見被告係以小三通及空運方式向大陸地區進口該等仿冒商品,刻意不經報關,以規避遭查緝為仿冒商品之可能。
被告在商品上架前,係以向美國進貨之BURBERRY真品手錶提供予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審核,並提供報關單,惟實際出貨予在森森公司、東森公司購物之消費者時,卻係提供未依正當報關程序且係自大陸地區進口之BURBERRY手錶,均足認被告主觀上明知其所進貨之BURBERRY手錶等物係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甚明。
⒊證人劉德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99年10月左右開始,拿著BURBERRY手錶來,請我打開手錶,問我是不是使用瑞士RONDA 機芯,做工是不是夠精細,精細度如何,就是問這樣子而已,並沒有問我是不是仿冒品等語(本院智易卷㈡第23、28頁)。
倘被告欲確認所進貨之手錶是否屬於真品,當會要求其所熟識之鐘錶師傅確認是否屬於真品,豈有詢問做工是否精細之理,足見被告明知其所進貨之係屬仿冒品,僅係要求證人劉德新確認做工是否精細,以求以假亂真,益徵被告明知所進貨之BURBERRY手錶係屬仿冒品無疑。
㈣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既明知其向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口之BURBERRY手錶均係仿冒商品,已如前述,竟仍於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商品寄售契約書中向森森公司、東森公司保證其所提供之「標的商品」絕對係真品(非仿冒品),無任何仿冒或侵害他人情事,有該等契約書可稽(偵卷第66至70頁、第72至76頁、本院智易卷㈡第152 至163 頁反面、第165 至171 頁、第169 頁),致森森公司、東森公司誤信被告所提供之BURBERRY手錶確係真品,而在其等所架設之森森購物網、東森購物網中標示「原廠正貨英國精品」、「產地:瑞士」、「100 %瑞士製造,優質的保證品牌地位血統,特殊經典斜格紋錶帶設計」等不實文字,均有該等購物網站販賣手錶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足參(偵卷第88至105 頁)。
被告甚且在森森公司、東森公司電視購物節目與不知情之主持人一搭一唱佯稱「其實我們剛剛提到全世界,基本上要做到這樣一個所謂非常獨特所謂陶瓷腕錶的設計,基本上是完完全全沒有的,那也唯有BURBERRY可以做到」、「對,SWISSMADE ,沒有錯」、「不管龍頭或是按鈕部分都有他一個經典格紋設計」、「BU1771是我們今天所謂一個黑色的所謂的全陶瓷腕錶的原廠型號」、「左手邊的部分11519 ,這是他每一支錶款的一個獨立編號,獨立的限量編號,每一支完完全全不一樣的,當然在6 點鐘部分,當然是最清楚的,他SWISSMADE 所謂的字樣的部分當然是最清楚的」、「我相信其實對BURBERRY來說的話,這個是非常非常具代表性」、「今天15,880喔,基本上來說,今天如果錯過今天這樣一個所謂的節目時段部分的話,基本上你到比較鄰近的可能大家我們都買不到了,就像你說的,日本部分很多都買不到了,那最多最多你可能到美國,或者是歐洲,英國部分可能還有一點貨,但是折合臺幣大概將近3萬多塊錢,3 萬2 左右的一個平均價格」、「40幾塊錢擁有BURBERRY」、「精密陶瓷,SWISSMADE ,3 眼計時碼表,重點是這樣子的經典格紋,沒有辦法跟你撞錶,沒有人有任何的手錶、任何的品牌」、「其實他現在的BURBERRY PROSCME系列就是剛剛提到的所謂戰馬系列,基本上來說的話他是所有,比如,所有BURBERRY他相關的東西只要是戰馬系列,基本上價位都是非常非常高」、「再來就是說他這樣PROSCME系列其實我們今天這樣的錶款部分,從它的錶盒部分的話都可以很清楚看到它本身的一個所謂戰馬的設計在上面。
那再來就是說我們剛剛提到就是說,它整個錶盒的部分呢,非常非常的精緻,相關的國際保卡一樣附給觀眾朋友的,其實會員朋友你今天是用市場價格接近5 折的折扣阿,當然真的,我們剛剛提到就是說就算目前你用原價要買今天這樣一個全陶瓷腕錶,其實也買不到了」、「最重要的是今天這個陶瓷腕錶其實對BURBERRY來說他是非常具代表性的設計」、「那我們不管說是從它的錶帶也好,或是說它的三眼式的設計之外呢,它整個錶面也做到BURBERRY它目前最新的一個設計元素,就是所謂的格紋再加上所謂的斜紋式設計」、「原廠的使用手冊跟國際的保證書部分」、「只有BURBERRY用這樣一個格紋成為他品牌的識別,那這樣獨特的設計也只好用在所謂它錶款上面的」、「一線品牌,只好這樣的要求啦」、「其實賣完的話,那我們基本上要全世界調貨其實真的非常困難啦」等語(本院智易卷㈡第95至117 頁)。
致不特定消費者因該等話術陷於錯誤,誤信該等商品確係BURBERRY原廠之真品手錶而下訂購買,並交付價金,而該等消費者倘知該等手錶係仿冒商品,豈有願以近萬元甚或逾萬元之價格下訂購買之理,致該等消費者因而受有損害;
而被告明知其向大陸地區林姓男子進貨之BURBERRY手錶等物均係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竟仍佯為真品,透過不知情之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加以販賣,其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
是被告所為除違反商標法規定外,自應另成立詐欺罪。
㈤至被告及辯護人雖再聲請將本案送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鑑定及傳喚其所提出被證15、18鑑定報告之證人李勝騰、周康德到庭作證,並請求函詢確認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何人。
惟本院前於104 年1 月21日準備程序時即詢問當事人是否聲請將本件扣案手錶送請該協會鑑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認無再為鑑定之必要而未送鑑定,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智易卷㈡第117頁反面至第118 頁),被告、辯護人事後卻刻意持不明手錶自行送請該協會鑑定,待該鑑定結果對其有利後,即向本院聲請鑑定,該協會既曾經被告私下接觸且付費委託鑑定,其公正性已堪質疑;
而被證15、18之鑑定報告,不僅鑑定標的不明且憑信性甚低,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況本案非僅依據證人Timothy Li之證述即認定被告進口之BURBERRY手錶為仿冒品,尚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
又被告所稱之林姓男子,其真實姓名、身分為何,亦非本案爭執之點,蓋BURBERRY手錶僅有部分零件在大陸地區製造,組裝仍送往瑞士工廠完成,業經Timothy Li證述明確,BURBERRY真品手錶自無在大陸地區完成組裝而得交由被告銷售之可能,是被告及辯護人之前開調查證據聲請,自均無再為調查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商標法、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被告前揭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仍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除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外,另如前述有詐欺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其利用不知情之森森公司、東森公司及該2 公司之不知情人員實施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自100 年10月間某日時起至101 年12月14日10時54分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透過森森公司及東森公司之網路及電視購物平台多次販賣上開仿冒商標權之商品而詐欺取財犯行,均是同一販賣仿冒商品及詐欺取財之意思,在相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同時觸犯上開2 罪及侵害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專用權,均屬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論及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所犯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之違反商標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檢察官已於103 年12月16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本院智易卷㈡第31至32頁反面),復經本院於歷次開庭時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被告防禦權已受保障,是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併為審判,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通常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明知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竟以來歷不明之手錶混充為知名品牌BURBERRY之手錶,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權益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迄今復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再考量被告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多達6,270 件、金額高達74,614,204元,情節不可謂不重,且被告嗣後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稱良好,併參酌其未曾經法院判罪處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營利、透過森森公司及東森公司平台販售仿冒商品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係屬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至附表三編號8 至13所示之物,係惟富公司、閎泰公司或寅彩公司所有之物,非被告個人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且該等公司並非本案犯罪行為人,亦非與被告共犯本件犯行,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石千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詳參附件)
┌──┬─────┬─────┬───────┬────┬────┐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商品類別│商標圖樣│
│ │ │ │(民國) │ │ │
├──┼─────┼─────┼───────┼────┼────┤
│ 1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91年7月16日至 │手錶等 │BURBERRY│
│ │ │公司 │111年6月15日 │ │ │
├──┼─────┼─────┼───────┼────┼────┤
│ 2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93年12月16日至│手錶等 │BURBERRY│
│ │ │公司 │103年12月15日 │ │ │
├──┼─────┼─────┼───────┼────┼────┤
│ 3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92年9月1日至 │手錶等 │BURBERRY│
│ │ │公司 │111年6月15日 │ │ │
├──┼─────┼─────┼───────┼────┼────┤
│ 4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92年9月1日至 │手錶等 │戰馬 │
│ │ │公司 │112年7月31日 │ │ │
├──┼─────┼─────┼───────┼────┼────┤
│ 5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92年12月1日至 │手錶等 │格紋 │
│ │ │公司 │102年11月30日 │ │ │
└──┴─────┴─────┴───────┴────┴────┘
附表二:
┌─────┬────────────────┬────────────────┐
│ │森森公司 │東森公司 │
├─────┼────┬───────────┼────┬───────────┤
│惟富公司 │銷售金額│32,012,607元(計算式:│銷售金額│23,737,399元 │
│ │ │13,228,530+18,784,077│ │ │
│ │ │=32,012,607) │ │ │
│ ├────┼───────────┼────┼───────────┤
│ │銷售數量│2,491件(計算式:1,175│銷售數量│2,253件 │
│ │ │+1,316=2,491) │ │ │
├─────┼────┼───────────┼────┼───────────┤
│閎泰公司 │銷售金額│8,804,952元(計算式: │銷售金額│9,780,198元(計算式: │
│ │ │600,286+2,318,095+ │ │818,845+1,035,963+ │
│ │ │5,886,571=8,804,952)│ │7,891,676+33,714= │
│ │ │ │ │9,780,198) │
│ ├────┼───────────┼────┼───────────┤
│ │銷售數量│898件(計算式:54+208│銷售數量│603件(計算式:75+96 │
│ │ │+636=898) │ │+429+3=603) │
├─────┼────┼───────────┼────┼───────────┤
│寅彩公司 │銷售金額│279,048元(計算式:234│無 │ │
│ │ │,286+44,762=) │ │ │
│ ├────┼───────────┼────┼───────────┤
│ │銷售數量│25件(計算式:21+4= │ │ │
│ │ │25) │ │ │
├─────┼────┴───────────┴────┴───────────┤
│以上合計 │銷售金額:74,614,204元、銷售數量:6,270件 │
└─────┴─────────────────────────────────┘
附表三:
┌──┬──────┬───────────┬─────────────┬───┬────┬────┬────┐
│編號│品項 │扣案數量 │證人Timothy Li之證述 │侵害之│銷售數量│銷售單價│銷售公司│
│ │ │ │ │商標權│ │ │∕平台 │
├──┼──────┼─────┬─────┼─────────────┼───┼────┼────┼────┤
│1 │裸錶及盒裝錶│型號BU1320│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 │
│ │ │ │ │錶背、錶扣及旁邊按鈕都跟真│至3、5│ │ │ │
│ │ │ │ │品不同,而且面板整個BURBER│ │ │ │ │
│ │ │ │ │RY英文字母往斜向右,不是平│ │ │ │ │
│ │ │ │ │衡的,手工藝粗糙。 │ │ │ │ │
│ │ ├─────┼─────┼─────────────┼───┼────┼────┼────┤
│ │ │型號BU1350│裸錶5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75 │11,800元│閎泰公司│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東森公司│
│ │ │ │盒裝錶1件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 │至5 │ │ │ │
│ │ ├─────┼─────┼─────────────┼───┼────┼────┼────┤
│ │ │型號BU1351│裸錶4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96 │11,800元│閎泰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東森公司│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 │至5 │ │ │ │
│ │ │ │ │ │ ├────┼────┼────┤
│ │ │ │ │ │ │429 (與│19,800元│閎泰公司│
│ │ │ │ │ │ │型號BU13│ │東森公司│
│ │ │ │ │ │ │50為對錶│ │ │
│ │ │ │ │ │ │販賣) │ │ │
│ │ ├─────┼─────┼─────────────┼───┼────┼────┼────┤
│ │ │型號BU1358│裸錶8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03+18 │11,700元│惟富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221 │ │森森公司│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而│至5 │ │ │ │
│ │ │ │ │且在12點鐘兩個刻度的長度不│ │ │ │ │
│ │ │ │ │一樣,手工藝比較差,真品不│ │ │ │ │
│ │ │ │ │會如此。 │ │ │ │ │
│ │ ├─────┼─────┼─────────────┼───┼────┼────┼────┤
│ │ │型號BU1359│裸錶4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18+11 │11,700元│惟富公司│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229 │ │森森公司│
│ │ │ │盒裝錶2件 │錶背、錶扣及旁邊按鈕的錶冠│至5 │ │ │ │
│ │ │ │ │都跟真品不同。 │ │ │ │ │
│ │ ├─────┼─────┼─────────────┼───┼────┼────┼────┤
│ │ │型號BU1373│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 │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 │至5 │ │ │ │
│ │ ├─────┼─────┼─────────────┼───┼────┼────┼────┤
│ │ │型號BU1377│裸錶10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636 │7,999元 │閎泰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森森公司│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而│至5 ├────┼────┼────┤
│ │ │ │盒裝錶4件 │且錶冠上有一個B 的字母與真│ │263+14=│7,999元 │惟富公司│
│ │ │ │ │品不同,另外按鈕也跟真品不│ │277 │ │森森公司│
│ │ │ │ │同。 │ │ │ │ │
│ │ ├─────┼─────┼─────────────┼───┼────┼────┼────┤
│ │ │型號BU1379│裸錶22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132 │7,999元 │惟富公司│
│ │ │(其中一支│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森森公司│
│ │ │為咖啡色錶│ │錶背、錶扣及皮帶都跟真品不│至5 ├────┼────┼────┤
│ │ │帶) │ │同。而且在錶冠按鈕上的B 也│ │271 │8,990元 │惟富公司│
│ │ │ │ │跟真品不同。 │ │ │(參附民│東森公司│
│ │ │ │ │ │ │ │被證23)│ │
│ │ ├─────┼─────┼─────────────┼───┼────┼────┼────┤
│ │ │型號BU1397│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 │
│ │ │ │ │錶背、錶扣及皮帶都跟真品不│至5 │ │ │ │
│ │ │ │ │同。而且在12點鐘兩個刻度的│ │ │ │ │
│ │ │ │ │高度不平衡,非常明顯做不好│ │ │ │ │
│ │ │ │ │,跟真品的手工藝有差距。 │ │ │ │ │
│ │ ├─────┼─────┼─────────────┼───┼────┼────┼────┤
│ │ │型號BU1565│裸錶10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4 │11,800元│寅彩公司│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參附民│森森公司│
│ │ │ │盒裝錶2件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完全│至3、5│ │被證20)│ │
│ │ │ │ │不同。 │ ├────┼────┼────┤
│ │ │ │ │ │ │17 │11,800元│惟富公司│
│ │ │ │ │ │ │ │ │東森公司│
│ │ ├─────┼─────┼─────────────┼───┼────┼────┼────┤
│ │ │型號BU1570│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至3、5│ │ │ │
│ │ │ │ │。 │ │ │ │ │
│ │ ├─────┼─────┼─────────────┼───┼────┼────┼────┤
│ │ │型號BU1572│裸錶20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1 │11,800元│寅彩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森森公司│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有差│至3、5│ │ │ │
│ │ │ │ │距。旁邊錶冠圖案的手工藝與│ │ │ │ │
│ │ │ │ │真品有很大差異。 │ │ │ │ │
│ │ ├─────┼─────┼─────────────┼───┤ │ │ │
│ │ │型號BU1574│裸錶16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 │ │ │
│ │ │(含錶帶零│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錶│編號1 │ │ │ │
│ │ │件) │ │背及錶扣都跟真品有差距。但│至3、5│ │ │ │
│ │ │ │ │錶冠則看不出差異。 │ │ │ │ │
│ │ ├─────┼─────┼─────────────┼───┼────┼────┼────┤
│ │ │型號BU1770│裸錶白色10│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1008 │15,780元│惟富公司│
│ │ │ │件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森森公司│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而│至3、5│ │ │ │
│ │ │ │裸錶黑色2 │且在面板6 點鐘附近有內圈、│ │ │ │ │
│ │ │ │件 │外圈各一個刻度,但這兩個刻│ │ │ │ │
│ │ │ ├─────┤度沒有對準,手工藝有差,真│ │ │ │ │
│ │ │ │盒裝錶4件 │品應該要對準。另外旁邊錶冠│ │ │ │ │
│ │ │ │ │的條紋跟BURBERRY格紋手工藝│ │ │ │ │
│ │ │ │ │很差。 │ │ │ │ │
│ │ ├─────┼─────┼─────────────┤ │ │ │ │
│ │ │型號BU1771│裸錶14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 │ │ │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 │ │ │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而│ │ │ │ │
│ │ │ │盒裝錶5件 │且旁邊錶冠上BURBERRY條紋刻│ │ │ │ │
│ │ │ │ │進去的手工藝比較差跟真品不│ │ │ │ │
│ │ │ │ │同。 │ │ │ │ │
│ │ ├─────┼─────┼─────────────┼───┼────┼────┼────┤
│ │ │型號BU1775│裸錶8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19+136│8,897元 │惟富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355 │ │森森公司│
│ │ │ ├─────┤板、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至3、5│ │ │ │
│ │ │ │盒裝錶4件 │。而且面版上BURBER RY 字母│ │ │ │ │
│ │ │ │ │的B 東歪西倒,不在標準位置│ │ │ │ │
│ │ │ │ │上。另外旁邊錶冠上BURBERRY│ │ │ │ │
│ │ │ │ │條紋刻上去的手工藝很差。 │ │ │ │ │
│ │ ├─────┼─────┼─────────────┼───┼────┼────┼────┤
│ │ │型號BU1852│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錶扣都跟真品完全│至3、5│ │ │ │
│ │ │ │ │不一樣,差距很大。 │ │ │ │ │
│ │ ├─────┼─────┼─────────────┼───┼────┼────┼────┤
│ │ │型號BU1853│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錶扣都跟真品差距│至3、5│ │ │ │
│ │ │ │ │非常大。 │ │ │ │ │
│ │ ├─────┼─────┼─────────────┼───┼────┼────┼────┤
│ │ │型號BU2301│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 │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有差距。│至3、5│ │ │ │
│ │ │ │ │而且在面板6 點鐘有一個刻度│ │ │ │ │
│ │ │ │ │,這個刻度不是在正中間位置│ │ │ │ │
│ │ │ │ │,有一點左偏。 │ │ │ │ │
│ │ ├─────┼─────┼─────────────┼───┼────┼────┼────┤
│ │ │型號BU4004│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 │ │ │
│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差距非常│至4 │ │ │ │
│ │ │ │ │大。 │ │ │ │ │
│ │ ├─────┼─────┼─────────────┼───┼────┼────┼────┤
│ │ │型號BU4210│裸錶12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448+6=│9,990 元│惟富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面板、│編號1 │454 │(參附民│森森公司│
│ │ │ ├─────┤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太一樣│至5 │ │被證21)│ │
│ │ │ │盒裝錶2件 │。而且面板上BURBERRY整個字│ ├────┼────┼────┤
│ │ │ │ │母與12點鐘這兩個字都有一點│ │1347 │9,900元 │惟富公司│
│ │ │ │ │不平衡,手工藝與真品肯定有│ │ │ │東森公司│
│ │ │ │ │差距。 │ │ │ │ │
│ │ ├─────┼─────┼─────────────┼───┼────┼────┼────┤
│ │ │型號BU4213│裸錶2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54 │11,800元│閎泰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錶背、│編號1 │ │(參附民│森森公司│
│ │ │ │ │錶扣都跟真品有巨大出入。而│至5 │ │被證19)│ │
│ │ │ │ │且在錶背後面的編號BU4213字│ │ │ │ │
│ │ │ │ │母不平衡,有高低落差,這手│ │ │ │ │
│ │ │ │ │工藝很差,與真品有很大差距│ │ │ │ │
│ │ │ │ │。 │ │ │ │ │
│ │ ├─────┼─────┼─────────────┼───┼────┼────┼────┤
│ │ │型號BU4933│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面板上有│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一個正方形圖案設計,但該圖│編號1 │ │ │ │
│ │ │ │ │案沒有在標準位置上東歪西倒│至3、5│ │ │ │
│ │ │ │ │,有一點向右手邊提高。BURB│ │ │ │ │
│ │ │ │ │ERRY商標之英文字母在手錶錶│ │ │ │ │
│ │ │ │ │背、錶扣都跟真品不同。但手│ │ │ │ │
│ │ │ │ │錶面板上字母則看不出分別。│ │ │ │ │
│ │ ├─────┼─────┼─────────────┼───┼────┼────┼────┤
│ │ │型號BU5501│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錶│編號1 │ │ │ │
│ │ │ │ │背跟真品有差別。另外依照我│至3、5│ │ │ │
│ │ │ │ │們公司內部紀錄,該型號手錶│ │ │ │ │
│ │ │ │ │之外殼設計應該是正方形,不│ │ │ │ │
│ │ │ │ │應該是長方形,所以可以確定│ │ │ │ │
│ │ │ │ │是假的,每個型號就是一個款│ │ │ │ │
│ │ │ │ │式,不會有不同款式。 │ │ │ │ │
│ │ ├─────┼─────┼─────────────┼───┼────┼────┼────┤
│ │ │型號BU7600│裸錶7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08 │11,700元│閎泰公司│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錶│編號1 │ │ │森森公司│
│ │ │ │盒裝錶37件│背、錶扣、錶冠及皮帶都跟真│至4 ├────┼────┼────┤
│ │ │ │ │品有差距。 │ │3 │11,700元│閎泰公司│
│ │ │ │ │ │ │ │ │東森公司│
│ │ │ │ │ │ ├────┼────┼────┤
│ │ │ │ │ │ │296(品 │11,800元│惟富公司│
│ │ │ │ │ │ │名稱經典│(參附民│東森公司│
│ │ │ │ │ │ │條紋) │被證22)│ │
│ │ │ │ │ │ ├────┼────┼────┤
│ │ │ │ │ │ │294(品 │11,800元│惟富公司│
│ │ │ │ │ │ │名稱戰馬│(參附民│東森公司│
│ │ │ │ │ │ │系列) │被證22)│ │
│ │ ├─────┼─────┼─────────────┼───┼────┼────┼────┤
│ │ │型號BU7684│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錶扣及皮帶都跟真│至3 │ │ │ │
│ │ │ │ │品有很多差距。 │ │ │ │ │
│ │ ├─────┼─────┼─────────────┼───┼────┼────┼────┤
│ │ │型號BU9000│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錶扣都跟真品不一│至3、5│ │ │ │
│ │ │ │ │樣。而且在面板上BURBERRY字│ │ │ │ │
│ │ │ │ │母沒有放在正中央,有一點微│ │ │ │ │
│ │ │ │ │小偏左,與真品有差異,這是│ │ │ │ │
│ │ │ │ │手工藝的問題。 │ │ │ │ │
│ │ ├─────┼─────┼─────────────┼───┼────┼────┼────┤
│ │ │型號BU9100│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錶│編號1 │ │ │ │
│ │ │ │ │背、錶扣都跟真品有差異。而│至3、5│ │ │ │
│ │ │ │ │且在面板上12點鐘有兩個刻度│ │ │ │ │
│ │ │ │ │的長度不一樣,有非常明顯的│ │ │ │ │
│ │ │ │ │差距,一個比較長,一個比較│ │ │ │ │
│ │ │ │ │短。另外旁邊錶冠上BURBERRY│ │ │ │ │
│ │ │ │ │條紋刻上去的手工藝非常差。│ │ │ │ │
│ │ ├─────┼─────┼─────────────┼───┼────┼────┼────┤
│ │ │型號BU9103│裸錶1件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錶│編號1 │ │ │ │
│ │ │ │ │扣跟真品差距非常大。而且錶│至3、5│ │ │ │
│ │ │ │ │背上BURBERRY整個字都沒有在│ │ │ │ │
│ │ │ │ │應該有的位置上,有一點往右│ │ │ │ │
│ │ │ │ │下斜,沒有在正中間。 │ │ │ │ │
│ │ ├─────┼─────┼─────────────┼───┼────┼────┼────┤
│ │ │型號BU1221│盒裝錶1支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28 │9,430元 │惟富公司│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東森東司│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至4 │ │ │ │
│ │ │ │ │,咖啡色內盒上BURBERRY字母│ │ │ │ │
│ │ │ │ │形狀與盒內BURBERRY字母形狀│ │ │ │ │
│ │ │ │ │跟真品有差距,且手工藝較差│ │ │ │ │
│ │ │ │ │。但盒內所附手冊、保固證明│ │ │ │ │
│ │ │ │ │書及米白色外殼,看不出與真│ │ │ │ │
│ │ │ │ │品之差別。 │ │ │ │ │
│ │ ├─────┼─────┼─────────────┼───┼────┼────┼────┤
│ │ │型號BU1550│盒裝錶1支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不同│至4 │ │ │ │
│ │ │ │ │。咖啡色內盒部分,也是仿冒│ │ │ │ │
│ │ │ │ │的,無論外觀及內部之BURB │ │ │ │ │
│ │ │ │ │ERRY字型都跟真品不同,手工│ │ │ │ │
│ │ │ │ │藝非常明顯很差。盒內放在保│ │ │ │ │
│ │ │ │ │固證明書裡面的保固卡上BURB│ │ │ │ │
│ │ │ │ │ERRY字型跟真品完全不一樣。│ │ │ │ │
│ │ │ │ │米白色外盒、手冊及保固書與│ │ │ │ │
│ │ │ │ │真品差距不大,看不出明顯分│ │ │ │ │
│ │ │ │ │別。 │ │ │ │ │
│ │ ├─────┼─────┼─────────────┼───┼────┼────┼────┤
│ │ │型號BU1856│盒裝錶1支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差距│至3 │ │ │ │
│ │ │ │ │很大。咖啡色內盒部分,也是│ │ │ │ │
│ │ │ │ │仿冒的,無論外觀及內部之 │ │ │ │ │
│ │ │ │ │BURBERRY字型都跟真品不同,│ │ │ │ │
│ │ │ │ │手工藝很差。保固證明書上 │ │ │ │ │
│ │ │ │ │BURBERRY字母素質很差,是仿│ │ │ │ │
│ │ │ │ │冒品,保固證明書內的保固卡│ │ │ │ │
│ │ │ │ │上BURBERRY字母跟真品完全不│ │ │ │ │
│ │ │ │ │一樣,吊牌上的BURBERRY字母│ │ │ │ │
│ │ │ │ │也跟真品不一樣,有很大差距│ │ │ │ │
│ │ │ │ │,而且我們正品吊牌有條碼,│ │ │ │ │
│ │ │ │ │但這個吊牌沒有。米白色外盒│ │ │ │ │
│ │ │ │ │、使用手冊看不出與真品有明│ │ │ │ │
│ │ │ │ │顯差距。 │ │ │ │ │
│ │ ├─────┼─────┼─────────────┼───┼────┼────┼────┤
│ │ │型號BU1857│盒裝錶1支 │這款手錶是仿冒品,BURBERRY│附表一│無 │無 │無 │
│ │ │ │ │商標之英文字母字型在手錶面│編號1 │ │ │ │
│ │ │ │ │板、錶背及錶扣都跟真品差距│至3 │ │ │ │
│ │ │ │ │很大。咖啡色內盒部分,也是│ │ │ │ │
│ │ │ │ │仿冒的,無論外觀及內部之 │ │ │ │ │
│ │ │ │ │BURBERRY字型都跟真品不同,│ │ │ │ │
│ │ │ │ │差距非常明顯。保固證明書及│ │ │ │ │
│ │ │ │ │手冊都是仿冒品,BURBERRY字│ │ │ │ │
│ │ │ │ │母位置不對,應該在中間,但│ │ │ │ │
│ │ │ │ │這個在一旁。米白色外盒看不│ │ │ │ │
│ │ │ │ │出與真品有明顯差距。 │ │ │ │ │
├──┼──────┼─────┴─────┼─────────────┼───┼────┴────┴────┤
│2 │使用手冊 │272本 │這手冊是仿冒品的,因BURBER│附表一│ │
│ │ │ │RY英文字母字型跟真品不一樣│編號1 │ │
│ │ │ │,且印出來位置不是在手冊正│至3 │ │
│ │ │ │中央,還有一些斜斜的,這不│ │ │
│ │ │ │是真品有的水平。 │ │ │
├──┼──────┼───────────┼─────────────┼───┼──────────────┤
│3 │保證書 │261本 │這保證書是仿冒品,因BURBER│附表一│ │
│ │ │ │RY英文字母字型跟真品不一樣│編號1 │ │
│ │ │ │,差距很大,而保證書裡面的│至3 │ │
│ │ │ │保證卡上BURBERRY英文字母字│ │ │
│ │ │ │型設計跟正品有差異,都是假│ │ │
│ │ │ │的。 │ │ │
├──┼──────┼───────────┼─────────────┼───┼──────────────┤
│4 │保證卡 │7張 │這保證書是仿冒品,因BURBER│附表一│ │
│ │ │ │RY英文字母字型跟真品不一樣│編號1 │ │
│ │ │ │,差距很大,而保證書裡面的│至3 │ │
│ │ │ │保證卡上BURBERRY英文字母字│ │ │
│ │ │ │型設計跟正品有差異,都是假│ │ │
│ │ │ │的。 │ │ │
├──┼──────┼───────────┼─────────────┼───┼──────────────┤
│5 │錶帶 │50個 │這兩款錶帶都是仿冒品,錶帶│附表一│ │
│ │ │ │上BURBERRY英文字母字型都跟│編號1 │ │
│ │ │ │真品不同,而且錶扣上BURBER│至3 │ │
│ │ │ │RY英文字母跟真品有很大差距│ │ │
│ │ │ │。 │ │ │
├──┼──────┼───────────┼─────────────┼───┼──────────────┤
│6 │空盒 │88個 │咖啡色錶盒是仿冒品,無論外│附表一│ │
│ │ │ │面或裡面的BURBERRY英文字母│編號1 │ │
│ │ │ │字型都跟真品不一樣,且字母│至3 │ │
│ │ │ │打進去的手工藝是非常差的,│ │ │
│ │ │ │完全不是BURBERRY可以接受的│ │ │
│ │ │ │手工藝水平。 │ │ │
├──┼──────┼───────────┼─────────────┼───┼──────────────┤
│7 │吊牌 │60個 │吊牌也是仿冒品,因BURBERRY│附表一│ │
│ │ │ │英文字母字型跟真品不一樣,│編號1 │ │
│ │ │ │而且真品吊牌裡面應該要有條│至3 │ │
│ │ │ │碼,但扣案吊牌沒有條碼是空│ │ │
│ │ │ │白的。 │ │ │
├──┼──────┼───────────┼─────────────┼───┴──────────────┤
│8 │手錶型號 │1本 │ │ │
│ │BU1770說明書│ │ │ │
├──┼──────┼───────────┼─────────────┼──────────────────┤
│9 │服務卡 │212張 │ │ │
│ │(惟富公司)│ │ │ │
├──┼──────┼───────────┼─────────────┼──────────────────┤
│10 │服務卡 │112張 │ │ │
│ │(閎泰公司)│ │ │ │
├──┼──────┼───────────┼─────────────┼──────────────────┤
│11 │服務卡 │20張 │ │ │
│ │(寅彩公司)│ │ │ │
├──┼──────┼───────────┼─────────────┼──────────────────┤
│12 │售後服務聯絡│82張 │ │ │
│ │資訊卡 │ │ │ │
├──┼──────┼───────────┼─────────────┼──────────────────┤
│13 │維修單 │5張 │ │ │
│ │(惟富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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