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2,附民,387,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林育培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林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銘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唐 玥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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