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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皇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65號、101年度偵字第16305號、101年度偵字第16306號、102年度偵字第5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皇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受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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