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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義洋
周裕哲
曾國聖
林朝權
陳重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義洋、周裕哲、曾國聖、林朝權、陳重宏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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