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2,重附民,7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被 告 王燕群
陳朝水
李惠文
潘麗雲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