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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欒宜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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