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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石曾文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被 告 林廷羿
林鈺翔
高泳勝
楊家昇
川劭璿
吳明哲
丁宥瑋
丁建棋
鄭宇翔
鄭萬益
謝育霖
謝石金
郭人瑋
李美菊
張善崴
張作述
陳暐
陳亦鴻
葉効怡
葉効哲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葉論發
陳佩君
李惟鎧
李森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21 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等人給付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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